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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十八总督-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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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底,英国外交大臣贝文提供一份备忘录,关于新形势下的对华政策。他建议,从长远考虑,我们应力图在这世界最大的潜在市场之一站住脚。我们最大的希望可能在于采取“保留立足点”的办法。这就是说,由于实际上并不存在生命危险,我们应该尽量留在原地不动,与中共保持不可避免的事实上的联系。英国政府接受了在中国“保留立足点”的政策。
  但是,英国政府最担心的是,中共可能通过在香港内部制造骚乱,达到收复香港的目的。
  1949年3月,港督葛量洪分析认为,短期内香港面临的威胁有三:一,左派工会可能在香港内部制造骚乱;二,难民大量拥入;三,共产党的游击队从外部入侵。
  于是葛量洪先后提出一系列削弱和反对共产党在香港活动的建议。4月1日他在给内阁的电报中建议立法强制香港所有社团登记。他说,国民党当政时,它曾是民族主义在香港的集合点,一旦中共执政,可能像国民党一样,愿意在香港拥有一个基地,成为制造不满和麻烦的中心。香港的立法应当防止这种事情发生。他又提出,共产党控制的香港报纸毫无顾忌地对英美的政策发起一系列攻击,令人越来越难以容忍,应该封闭这些报社,但是如果采取这样的步骤,与英国政府的总政策相冲突,当然是不可取的。根据以上的认识和思路,葛量洪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香港内部控制的措施。
  香港政府首先扩大警察的权力,加强警察的实力。决定继续招募一批印度籍、华籍警察以及后备警察。1948年10月27日,由立法局通过《1948年度便利维护公众秩序与治安条例》。条例规定,香港警察获得很大的权力,除原有职权外,再加上有权以征用、没收、拘捕等手段,防止和弹压暴动。11月6日还举行了一次海陆空军警的防暴演习。12月23日,香港当局又通过《香港防卫军条例》,香港除了英军外,还可以再招募六千名新军,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在于加强香港的防务力量,镇压港内的民主运动。
  1949年8月17日,香港立法局通过《人口登记法》,规定除海陆空军和警务人员及经港督特许者,以及未满十二岁年龄者外,其他人员一律需要到指定机关登记、编号、交相片、按手印,领取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制度就是从葛量洪时期开始的。
  香港当局还通过《驱逐不良分子出境条例》、《修订1922年的紧急法》、《公共秩序法例》、《社团登记条例》等等。还有征用房屋、户口登记、限制物质出口内地、警察有权不经法律手续,可以搜查与逮捕中国居民并加以驱逐等等条例和措施,使居住在香港的中国人,行动上失去自由,精神上增加压力,严重破坏了香港当局与香港中国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在一系列的条例中,以《1949年驱逐不良分子出境条例》最有代表性,虽然它规定的内容很多,但从第四条规定所谓“不良分子”的十四项标准中,仔细加以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只要当局或某个具体执行者认定要驱逐一个人,便可随便找出一项套上去就可以了。比如第一项,“有病的、残废的、残老的、疯子、呆子,倘他们无人供养,且不能谋生的”。第三项,“有可怕的传染病的人”。第九项,“没有入境防疫证的人”。第十一项,“在燧道洞穴或在公地搭盖木屋居住的人;或在任何不合法的建筑物居住,或在卫生帮办宣布为不合卫生的地方居住的人,上述各种人物,苟其不能证明他可能取得正当的房子居住,即为不良分子”。第十四项,“依靠‘不良分子’生活的人”,等等。香港当局都可以随时加以逮捕,用简易方式审讯后,下令把他驱逐出境。
  《修订1922年的紧急法》更不加掩饰地规定:“港督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法令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在与其他法令相抵触时,可以凌驾其他法律”。一句话,根本用不着法律。这些条例实行以后,在香港造成恐怖气氛。这在香港历史上,比1842年宵禁限制华人行动自由的规定,还要严酷得多。香港从此以后出现的一系列动乱不安,都可以追溯到这些完全逆潮流的条例和措施。
  1949年末,香港警务处分别致函中国科学工作者协会港九分会等38个社团,拒绝接受他们的注册。注册官解释说,这项行动是根据1949年社团条例第五条作出的。第五条的条文为“注册官如认定本港社团系为港外地方创立,属于政治性质机构或团体之分社或与之联合或发生关系者,得拒绝其注册,如认定本港社团,似乎受利用作违法事情,或妨害本港治安、福利或良好秩序者,拒绝其注册。
  港九38个团体对于香港警务处注册官的决定先后发表声明,强烈抗议。声明指出,他们设立的团体是非政治性的,设立的目的只是为社会服务,为劳动大众服务。要求港督葛量洪,撤回取销注册的决定,但都没有结果。
  1949年12月24日,香港电车工人要求改善待遇,采取怠工行动。12月28日,资方拒绝工人要求,于是工潮扩大。1950年1月30日晚上,近二千名香港中国青年和电车工人在罗素街电车工会举行对电车工人慰问会。当晚港英当局却派出近千名武装警察,围捕工人,封闭了工会,造成罗素街“一·三○”事件。警方将电车工会主席刘法及职工十数人先后递解出境。
  工会领导人和工人被递解出境事件,在葛量洪任职的五十年代初期接连发生。1952年1月10日,港九纺织染业总工会九龙支会主任冼佩玲、书记姚坚被港府警方拘捕,并递解出境。文艺作家、电影工作者司马文森、刘琼、舒适、马国亮、齐闻韶、沈寂、狄梵、杨华等八人,也于同日被驱逐出港。
  最早清醒过来的英国人
  1949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广州,但继续南下的解放军四野邓华所部之十五兵团攻取深圳后,并没有跨过罗湖桥,以武力收复香港,而是按兵于深圳河畔。当时解放军方面传话给英国人,说他们的任务是维护和平并准备恢复贸易和重开广州至九龙的铁路。10月19日,英国殖民地大臣琼斯向下议院所作的通报中指出:“中港边界是平静的。”
  解放军攻占广州后,香港的气氛更加紧张起来,许多香港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儿,但是解放军迟迟没有动作。这是怎么回事呢?谁能打开这个闷葫芦呢?
  港督葛量洪反应敏锐,是最早醒悟过来的英国人之一。在新中国未成立前,他就注意到香港的左派报纸《文汇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论中英关系与香港的前途》的社论,这篇社论中有一段意味深长的话:
  “香港正遇着最有利形势,新中国开始建设以后,贸易将空前高涨。香港如果在空前的好运之前惶惑起来,不积极对新中国采取友好措施,这将是历史的不智。”
  当时有许多人认为《文汇报》是替共产党说话的,因而对它发表的文章不肯相信,但葛量洪却敏锐地意识到,这是北京向港府发出的一个再明确不过的“信号”,如果能抓住这个机会,香港的现存地位会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葛量洪的预感很快被证实了。
  中国政府通过秘密途径传来了周恩来总理的三项条件。只要港英政府很好地遵守这三项条件,香港就可以长期维持现状,这三项条件的基本内容是:一、香港不能用作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基地;
  二、不许进行旨在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威信的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港人员必须得到保护。
  这三条要求很合理,港英政府欣然接受,并和北京方面约定,将此秘而不宣,就算是中英之间的约定俗成吧。
  1951年春,当时的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黄作梅去北京请示对港政策,周恩来总理作了指示。很快,未经核实的周恩来总理的谈话主要内容就传到了香港,又被一些报纸披露出来。
  “我们对香港的政策是东西方斗争全局战略部署的一部分。不收回香港,维持其资本主义英国占领不变,是不能用狭隘的领土主权原则来衡量的,来作决定的。我们在全国解放之前已决定不去解放香港,从长期的全球战略上讲,不是软弱,不是妥协,而是一种更积极主动的进攻和斗争。”
  “1949年建国后,英国很快承认我们,那是一种半承认,我们也收下了。艾德礼政府主要是为了保全英国的利益,保存大英帝国在远东的殖民地位。香港是大英帝国在远东政治经济势力范围的象征。在这个范围内,英国和美国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因此,在对华政策上美英也有极大的分歧和矛盾。美国要蚕食英国在远东的政治经济势力范围,英国要力保大英帝国的余辉。那么,保住香港,维持对中国的外交关系,就成了英国在远东的战略要点。”
  “所以,可以这样说,我们把香港留在英国人手上比收回来好,也比落入美国人的手上好。”
  “香港留在英国人的手上,我们反而主动。我们抓住了英国人的一条辫子。我们就拉住了英国,使它不能也不敢对美国的对华政策和远东战略部署跟得太紧,靠得太拢。这样我们就可以扩大和利用英美在远东问题上对华政策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对我们大有好处,大有用处。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支持我们的反美斗争,支持我们的国内经济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是我们通往东南亚、亚非拉和西方世界的窗口。它将是我们的了望台、气象台和桥头堡。它将是我们突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的前沿阵地。近两年来的发展证明,我们在解放全国时留下个香港是正确的。”
  ……
  后来的历史表明,新中国的领导人对于香港问题所作出的决策是无比正确的。即使把“远见卓识”、“高瞻远瞩”这类词汇全都搬出来加以形容,也实在不过分。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联合国在美国的操纵下,通过决议下令其会员国不得与新中国通商。日本、加拿大、比利时、法国、缅甸等国家先后对中国实行禁运,港英政府也下令禁止96种军事物资输出。后来,华盛顿方面觉得把香港划在禁区之内不合适,便允许香港进口货物,但仍维持对中国大陆的贸易禁令。后来,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就成了中国通向资本主义世界必不可少的门户。英国也实现了“保留立足点”的愿望。
  1950年底,葛量洪的办公桌上出现了这样一份数据:1948年,香港与中国内地的贸易总值为6。1亿港元,输出2。8亿港元,输入4。3亿港元,入超1。5亿港元;1950年,香港对中国内地的贸易一下子从入超转为出超,其出超数额达5亿港元之多。
  “大公报案”和高明的辩护律师
  50年代初期,政治形势动荡,各种势力在香港活动,发生了一些突发事件。这些棘手问题一个个摆在葛量洪面前。
  1951年11月21日,九龙城东头村发生了一场大火,一万多人痛失家园。中国政府和人民很重视这次灾情。广东省广州市多个社团随即组织“粤穗慰问团”,定于次年三月乘火车赴港慰问灾民。港府对此消息甚为重视,1952年3月1日除加派军警布防于罗湖、上水以至尖沙咀一带外,并通告禁止慰问团入境。慰问团决定延迟慰问日期,并于当天电告华商总会。
  当时九龙居民没有接到慰问团延期到达的通知,已组成欢迎粤穗慰问团筹备委员会,二百多人按原定日期赴罗湖迎接慰问团,3月1日上午10时40分,火车到达粉岭时,便被香港当局拦截停车,强迫该次列车乘客全部要在粉岭下车接受检查。
  另一方面,筹委会负责人莫应溎亦由深圳返港,步出尖沙咀车站,向在车站停候准备欢迎慰问团的人群说明慰问团未能来港的原因,人群在对港府的不满声中陆续散去。当人群走到九龙左敦道口一带时,与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向群众开枪。在这次事件中,纺织工人刘达仪因腹部中弹伤势严重而死亡,而另外有多人也分别被流弹和硬物所击伤。警方事后拘捕了一百多人,判处其中18人有罪,递解了12人出境。由于事件发生于3月1日,故被称为“三·一事件”。
  3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短评,向香港政府提出抗议。
  翌日,香港《大公报》全文转载了《人民日报》的这一篇短评,并在同一版刊登了“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一篇声明,以及路透社关于李特尔顿在英国下议院发表谈话的新闻稿。《大公报》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承印人鲍立初、编辑李宗瀛三人因此被香港政府控告。告词称,在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内,在《大公报》上刊载涉及英国殖民地政府(香港政府)的煽动性文字。这就是香港有名的“大公报案”的起因。
  《大公报》诸人在接受传讯的过程中,据理力争。控辩双方舌剑唇枪,争持激烈,轰动一时。
  《大公报》的辩护律师陈丕士形容,被告等人当时是被法庭“蒙蔽着双眼”受审的,因为被告者是先被邀请到警察总部而在那里被捕的,并且逮捕的依据也不是高等法院签署的逮捕状。陈丕士将当时港英法庭的行为比作英王查理一世时代派兵去抓人受审的情况。实际上,“三·一”案和“大公报”案都是葛量洪制定的那些所谓条例规定的恶果。
  另一辩护律师贝纳祺大律师也指出,由于逮捕状是由裁判署法官签署的,而裁判署法官对于逮捕状的签署是“没有权宜决定之权”的,因此费彝民诸人之被捕是非法的。因而此案直到审结为止,所有控诉程序是无效的。
  陈丕士当时的辩护相当出色,对他的辩论内容,香港各界人士十分赞赏。
  《大公报》对《人民日报》短评的处理方式,很有头脑。当时,《大公报》除了刊载《人民日报》的短评之外,在同一版内也刊载了广州《南方日报》的一篇关于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声明,和李特尔顿在英下议院发表的谈话的路透社新闻稿。
  陈丕士的辩词正好抓住了这一特点。他说“对于一张贴在墙上的报纸,若此一报纸曾把上列三个消息并排地刊载出来,我们应当认为那张报纸编得不错,因为他把所有有关材料,都刊载出来,形成了整组的新闻。”陈丕士认为《大公报》这样的行为是客观的报道而非所谓存有煽动意图。他在结案陈辞中对陪审团说:“现在,许多例证已摆在我们的面前,说明《大公报》编辑的意图是怎样的了。第一,他是有意地,并不是偶然地,把三篇新闻摆在一起。第二,这三篇新闻是可以互相参照的。我的有学问的朋友(指主控官律政司律师胡顿)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煽动的意图,他只是假想被告有煽动意图。但是,我说没有煽动意图,却是有证据的,那就是3月5日那份《大公报》,你们说他有煽动的意图吗?”
  陈丕士还力图证明,《人民日报》的短评是没有煽动性的,他说:“关于《人民日报》的短评,照我自己看来,这是北京方面对发生在香港九龙3月1日事件的反应,这篇文字提到了‘这充分表现了英帝国主义是在继续顺从美国的意旨,蓄意迫害香港的我国居民,以图实现其把香港变为帝国主义侵犯我们的基地的阴谋。’(即违反了周恩来的三条件)我觉得这一段话的意义就是说北京愿意和你们友好,愿意和你们做生意,但是做生意就是做生意,并无政治意义,完全像你们英国人做生意一样,不像美国人做生意那样。但是假如你们要跟随美国政策,像‘禁运’一样,那么,你们等于自己割自己的颈。”
  陈丕士还指出,“香港的居民有99%是中国人,因此,如果因追随美国的政策而使香港发生了什么意外,谁受苦难呢?就是那些99%的中国人。由此可见香港的福利,实际上就是中国居民的福利。因此北京的抗议只是对香港中国居民表示关切。而不是要煽动他们。香港的中外居民是很融洽的,但并不是没有例外的。这些例外就是那些迫害居民的官僚。”
  但主控胡顿在结束辩论时说,“那篇文字(指《人民日报》的短评),是转载了中国官方的意见,是向本殖民地的中国人发出的;而中国人在本殖民地却占到90%以上,唯其是从中国官方发出的意见,惟其是从一个有四亿多人口的国家的官方发出来的,它对本殖民地中国人更具危险性与煽动性。”他又说:“用这种方式来对本殖民地内的中国人说话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的。”“《大公报》的负责人刊载这篇文字,也可能出于爱国热诚,但这是与本案无关的。在本港,煽动还是煽动。”
  “大公报案”在香港高等法院经过接近两星期的审讯后,于1952年5月5日审结宣判。《大公报》的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及编辑李宗瀛被威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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