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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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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地点,一定的范围之内才能交易,这是法则。
在官场上有一条游戏规则: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如果按这个规则把游戏做下去,就不会出什么问题;如果拿人钱财又不办事,破坏游戏规则,那就难免不出问题。
中国的老百姓对腐败恨之入骨,但又很宽容,老百姓说,当官的贪就贪点,吃点喝点没关系,只要他给老百姓办事就行。老百姓恨的是拿了钱不干事,拿多少钱都不干!
把钱叫做水真是耐人寻味。因为,钱与水的共同之处还真不少。你活在世上缺不得水,也缺不得钱;如今钞票贬值得厉害,大家都说钱化成了水;钱多的人花起钱来如流水,钱少的人把钱捏在手上能捏出水来;有手段的赚起钱来象水一样往口袋里流;没门路的想挣钱就象走在沙漠中的人想喝口水一样难;你的钱少了同水少了一样,不是渴死就是饿死;你的钱太多了,钱有也可能象洪水一样给你带来灭顶之灾。
权和钱是对孪生兄弟,有了权就可以办事,可办事就有人送钱。事情有大有小,于是送小钱办小事,送大钱办大事。大家都是一个心态,跟当官的打交道,如果对方爱钱,觉得很正常;如果不爱钱,你心里就很不塌实。往往不爱钱的并不是真的不爱钱,而是不爱小钱,一旦你奉上大钱,还是爱得起来的。
地位、金钱总是与时间成反比:地位高的人,总是时间少得可怜,而没有地位也没有金钱的闲人,时间总是多得可笑。也正是如此,世界才显得公平。有地位的人,手中握的是一把一把的权力,有钱的人手中握的是一把一把的钞票,没钱没地位的人握着一把一把的时间,谁又不是两手空空,但是时间毕竟有些虚。
8。2 “陋规”与非典型腐败
清朝道光十九年(1839年),山西介休县一位县令向皇帝报告钦差大臣在与地方官员交往时索要银子的事情。这里实际上是一种地方官员与钦差大臣交往的潜规则,当时叫做“陋规”;或者叫“常例”,反正都是按规矩必定落入贪官污吏腰包的黑钱。陋规二字在明朝的文献里就经常出现了,而陋规所指称的行为在春秋战国时代就不稀罕了。 “陋”,自然不好明说,说起来也不合法,但双方都知道这是规矩,是双方认可的行为准则,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双方配合早已默契,违规才是意外。
藩司(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在给县里办事的时候,经常索取额外费用,收取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在中央这叫“部费”(相当于现在的“跑部费”,现在不是有“跑”部“钱”进的说法吗?),在地方则统称“使费”。这一切都是官场中的潜规则,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内部章程。
山西介休县这位县令并不是清官,他是个老奸巨滑的官吏,很懂得官场的潜规则,也认真遵守这些规则。上司让他摊派他就摊派,上级部门索取好处他就送上好处,并没有抗拒的意图。但是上司却有不守规矩的。才引起他的告状。
送礼还要“苦求”人家收下,这也是规矩的一部分。目的是让上司在实利和面子上都双丰收,既当婊子又立牌坊。他知道怎样做东道主,人家不让他遵循东道主的规矩就不安心,可见这规矩已经深入人心。
在官场中,违背潜规则的现象并不多见。违背潜规则意味着互动的某一方要擅自涨价或者压价。这不是小事,简直就是抢劫钱财。除非双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发生显著变化,潜规则是不能随便修改违背的。利害格局已经相当稳定,双方都认识到,遵守这套规矩对自己最有利。这好比交易,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不成交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既然是交易,拿人钱财就要替人消灾。拿了人家的东西还要害人家,对无力反抗的老百姓可以,在官场上则难免遭到报复。
一般来说,清朝的京官比外官穷。外官有大笔的养廉银子,其数目常常是正俸的二三十倍,灰色收入也比较多。可是京官对外官的升迁和任命又有比较大的影响,“朝中有人好做官”的道理谁都知道。于是,在长期的官场交易中就形成了一种交换机制:京官凭借权势和影响关照外官,外官则向京官送钱送东西。“钦差费”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类陋规的名目还包括离京送的“别敬”,夏天送的“冰敬”或者“瓜敬”和冬天送的“炭敬”,向领导的秘书或跟班送的叫“门敬”或“跟敬”。(现在则宽泛且模糊地称为“不正之风”,全然不顾其规则性的作用。)。“敬”的具体分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深浅、京官的用处和外官的肥瘦。
清朝官场通行的送礼名目叫“三节两寿”。三节是指春节、端午和中秋;两寿是指官员本人和夫人的生日。'中秋节送礼在现代已经被发扬光大,出现了许多超豪华包装的天价月饼,甚至还有金月饼、银月饼、钛金月饼和几十万的带一套房子的月饼。以至于要国家发改委等政府四部门联合发文来干预和制止。其中的行贿目的昭然若揭。'
据张集馨的《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1846年大名鼎鼎的林则徐也和大家一样收陋规。如此高洁的操守并没有排斥陋规——着进一步证明了潜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多么宽广。
就如同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有利润平均化的趋势一样,在竞争声望、关系、安全和人缘的官场上,似乎也存在一种官场利益平均化的趋势。因为官场利益是向着制造利益和伤害能力流动的,如果制造利益和伤害的能力谁都有一点,就会呈现利益均沾的局面,不过这种能力的分布并不那么平均。从平均的方面说,每个在官场上有影响的官员都有理由认为:我们并没有说你的坏话,我们有能力害你却没有害你,难道你就不能出点血,让动机也沾点光?从不平均的方面说,京官、将军、上司之类的官员最有造福能力或者加害能力,自然应该多分。这种能力的强度象水波一样呈环状递减,分配的利益也如此递减。“三节两寿”、“别敬”、“冰敬”、“炭敬”、以及请客吃饭等等,都是在此规则下支配的官场利益分配机制。
现在领导干部出差收受的红包在清朝叫“程仪”(“程仪”是明清流行的礼节或陋规的一种,即以路费的名义送上的礼物或贿赂。);请官吏办事送的红包叫“使费”;请中央各部批准什么东西递上去的红包叫“部费”。这类陋规的名目还包括离京送的“别敬”,夏天送的“冰敬”或者“瓜敬”和冬天送的“炭敬”,向领导的秘书或跟班送的叫“门敬”或“跟敬”。(现在则宽泛且模糊地称为“不正之风”,全然不顾其规则性的作用。)。“敬”的具体分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深浅、京官的用处和外官的肥瘦。
送这些东西有两个目的:一是联络感情,说明白点就是为了升官。如今官员的升迁和明清官场是一样的,仍然取决于与上级的关系,层层递升上去,每一层的成功与否都取决于争当“接班人”的技巧,而整个过程都象明清一样没有老百姓插手的份;二是争取资金项目。与上级领导和部门联络的利益如此巨大,送红包便势在必行了。有了这种根基,没有名词可以发明名词,没有经验可以摸索经验,没有传统可以创造传统。
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遵循潜规则,县里照例要掏钱意思意思。如果财政紧张,就要找私家摊派,但是他们不说“摊派”,而说“帮贴公费”。用现在的表达方式,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就是乱摊派吗?但仔细品品人家的措词:“帮贴公费”——行为的主动发出者一举从索取者变成了掏钱方。在“公”字面前,人家“自愿”,就不能叫摊派了。
外官留别敬,早已成为官场不成文的规矩,外官、京官也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在官场,由“热”而“凉”,就是送礼没有达到期望的目的,希望变成失望。
“ 别敬”具有礼物与贿赂两重性格,它是礼仪式的贿赂,又是贿赂式的礼仪,礼仪与贿赂合一,既降低了礼仪的意义,又抬高了贿赂的身价,雅典别致的名字,遮盖了几多丑恶。
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专制国家里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主也不例外。”这里说的当然不是中国,不是清朝。看来,向上司、向君主送礼,表示自己的忠诚,中西一律。
种种陋规,虽然范围有大小,数额有多少,但都外边围绕着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权力中心。下级官员为什么要结交首长秘书?就因为他们接近权力中心。所以,规礼的数额虽然一般以官阶的高低为准则,却又非一层不变。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别的,正是权力,尤其是那些能够直接产生影响的权力。
凡是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就至少同时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中国人几乎是无师自通。只要存在着权力,只要这权力能给别人带来好处或者造成伤害,权力的拥有者和这权力的受益(或者受害)者之间,就很容易产生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然而,权力又是不可能取消的,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地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因此有个说法:“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按照这种说法的逻辑,只要有了监督,也就不该有腐败了。可惜事情没有这么乐观。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时期就有专门的监察部门。西汉时期叫“御史府”,东汉时期叫“御史台”,明清改为“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
他们的权力很大,本来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雷厉风行,却使监督本身就变成了一种特权,一种更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这样一种权力是没有人不害怕的。
其实,就算这些监察官员都很廉洁,也很努力,恐怕也只能监督非典型腐败,监察不了典型腐败,因为根本没法管。
问题并不在于或者不完全在于有没有监督,而在于由谁来监督和怎样监督。象历代皇帝那样监督肯定不行,因为历代都是官员监督官员,等于自己监督自己,哪里监督得了。自然是越监督越腐败。如果硬要监督,除了大幅度增加监督成本直到国家无法承受以外,别无出路。
中国人对待腐败的态度,其实一贯是采取双重标准:别人搞腐败就痛恨;自己搞或者自己家里人搞,就不痛恨了。痛恨往往是因为没有自己的份儿。另外,中国人也一般只反对典型腐败,不反对非典型腐败。
中国人喜欢送礼,实际上许多人的送礼,并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还是为了避免伤害。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如果想伤害一个并无权力的平民百姓,那是很便当的,有时甚至不过是举手之劳。
红包,是用相对较少的代价换取公正和安全的经济手段,也是中国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历史中付出血的代价才换来的人生经验。在整个社会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前,我们不能单纯的谴责红包。
所谓“非典型腐败”,其实是一种区域性历史现象。主要在有着专制主义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典型腐败,还是非典型腐败,都无不发生在权力关系之中。腐败这东西,战场上没有球场上有,商场上没有官场上有。战场上靠的是武力,商场上靠的是财力,它们都不靠权力。商场上如果有腐败,则这种商业活动必与权力机构有关,如和政府做生意,或者需要政府批文。
腐败是与权力和利益有关的事情,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一种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如果这种权力关系比较隐蔽,则表现为非典型腐败。 同样,只要这种权力是可以赎买的,腐败就必然发生;而当这种可赎买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权力的赎买,权力的赎买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非典型腐败就会成为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
非典型腐败是一种“习惯性腐败”或“常规性腐败”。它不但是腐败的隐蔽形式(典型腐败则是其公认形式),也是对权力的“习惯性赎买”。也就是说,只要一发生权力关系,就立即想到要进行赎买,或者必须进行赎买,哪怕对方履行的只是份内职责,自己的要求也正当。这就和典型腐败不一样,典型腐败往往有特殊的要求,往往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败却不是,它不是要走后门,而是要走前门,只是请你按规定把门打开,但因为开门的权力在你那里。
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它就成了惯例,成了规矩,因此也叫“规礼”、“陋规”(即所谓“潜规则”)。陋而成为规,腐败而成为习惯,可见问题之严重。所以,诸如此类的做法和规矩虽然不是典型腐败,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却是社会风气败坏的典型表现。
养成这样一种“习惯”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整个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权力至上和权力蔓延的社会;二是权力可以赎买和必须赎买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三是对于不造成典型腐败的权力赎买,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不认为是腐败。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便恰好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首先是集权。两千多年前由秦始皇创立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制度;由此产生的社会,则是一个典型的专制社会,也是典型的权力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包括政权、产权和人身权利,也包括荣誉、地位和生存条件,一切都是由权力来决定的。
有权力的是官员,皇帝的权力虽然最大,但和老百姓隔得太远,感受不到。最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权力礼花(施惠能力和加害能力)的,还是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官。老百姓从自己的切身感受中不难深刻体会到,一个官员如果要施惠或者加害于自己,是何等地轻而易举。官员的权力虽然只是皇帝授予的代理权,但用在老百姓身上,却威力无穷。而且,正因为是代理权,才格外可怕。一方面,官员可以动用国家力量来对付你,足以使你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另一方面,皇帝又不可能对所有的代理人进行控制,也不可能受理所有的冤屈。您能做的,只能是设法赎买官员手中的权力,而这又等于说谁当官谁发财。当官也就不可能不成为人们的向往。
何况皇帝也不是人人能当的。有可能当的是“官”。因此,只要有可能,当官都是许多人职业选择中的首选。尽管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圆这个梦,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把官场当作效仿的对象,把官职、官位、官衔和官员的级别当作社会价值的计算标准,按照官场的规矩和做派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官本位”。
“官本位”其实就是权力本位,它同时也是伦理本位。因为伦理治国的原则是:儿子服从老子、妻子服从丈夫、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皇帝。这其实是把所有的伦理关系都介绍成了权力关系;或者说,把道德关系(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转换成了权力关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实际上正如儿子不能反抗老子,民众也不能反抗官员,因为官员也是他们的父母。于是权力本位和伦理本位便可以集中表现为官本位。
官成了本位,官场也就成了榜样。因此,如果官场中的权力是可以赎买的,那么,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权力也就都能赎买。如果官场中权力的赎买已经成为一种习惯,那么,社会上所有的人便都会习以为常。也就是说,如果官场上发生了“非典”,整个社会便都会传染。
问题在于,任何王朝和政府,都绝对不会允许典型腐败的大规模大面积发生,除非到了王朝的末日。因为这不但与他们标榜的道德原则相悖,也会从根本上损害统治集团的长远利益。大规模大面积的典型腐败,会造成国库空虚、民生凋敝,社会动乱。这是有眼光的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并必须竭力制止的。
能够容忍的也就是非典型腐败。第一,既然是非典型腐败,就不会那么骇人听闻,直接危害也不会那么大;第二,帝国虽然严禁官员结党营私,却也希望他们精诚团结,这就不能反对他们的来往;第三,谁都知道权力是可以赎买的,也都知道权力的赎买是当官的好处之一,不让官员们享受一点这种好处,就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只不过,要把握一个度,也要有个规矩,还得有个说法。
官场是个权力场,每个人都身怀利器,极具杀伤力,如无游戏规则,就会尸横遍野。所以官场和江湖一样,都是最讲规矩的地方。这其实也是许多人,包括一些主张廉政的皇帝和清官也不得不对非典型腐败网开一面的原因之一,。因为有红包这个“润滑剂”,官场上就会减少许多摩擦。更何况这些“润滑剂”还颇有人情味,更能化解不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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