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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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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 150 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
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
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
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
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④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
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
从 它 们 有 权 收 税 的 户 数 的 悬 殊 中 看 出 。 很 表 12 前 汉 的 侯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第 1543、1563、1598 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
究》(东京,1955),第 116 页。又见本书第 10 章《城市和商人》。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99 页。
③ 见本书第 2 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④ 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 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03—104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 740 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 527 页记录了封侯
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 201— 前 13 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 179
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 11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240 页〕)记载了命令各侯
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 203 页)。
高帝
惠帝
吕后
文帝
景帝
武帝
昭帝
宣帝
元帝
成帝
哀帝
平帝
封诸王之子
3
—
3
14
7
178
11
63
48
43
9
27
封功臣
137
3
12
10
18
75
8
11
1
5
—
—
封外戚
—
—
10
3
4
9
6
20
2
10
13
22
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
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
②
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
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
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决不能把这一
点看作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
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
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
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
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
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
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①
① 表 12 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
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
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 617 页)。
② 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 624 页;《汉书》卷十七,第 644 页。关于
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 531 页;《汉书》卷十八,第 691 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
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十一,第 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2—433 页)。
① 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 427 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
别条目及本书第 2 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
第 639 页;《汉书》卷八,第 26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49 页);《汉书》卷九十
六下,第 3910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 125 年——公元 23 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
(莱顿,1979),第 161 页、162 页注 495。《汉书》卷十八,第 677 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
112 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 187 页(德效骞:
《〈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80 页以下、126 页以下)。
地方政府
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
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
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
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
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
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
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
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①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
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
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
专业机构
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
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
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 34 个盐官和 48 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
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
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②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
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
① 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 33 页(德效骞:《〈汉书〉
译注》第 1 卷,第 75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 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03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十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 1569 页。
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下,第 1616、1617 页;关于柑桔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
1603 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
《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61、70、107 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 10 章。盐、铁的管理,
见本书第 10 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44、95 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 4 卷,载《远东
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 153 页以下及地图 11—12。
武装力量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
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 23 至
56 岁(有一段短时期在 20 至 56 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
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
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
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
南方当水兵。①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
30 万至 100 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
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
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
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
应召当骑兵。②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
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
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③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
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
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
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
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
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①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
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
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
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②
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
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
工作。
① 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5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
第 1 卷,第 80 页注 2;《汉书》卷五,第 141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312 页);《汉
书》卷二十三,第 109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2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
第 77 页以下、162 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 15 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发
现的公元前 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 11 页。
② 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 26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241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8 页。
③ 例如见《后汉书》卷四十七,第 1577、1580、1590 页。
① 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26 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 23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71 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
卷九十五,第 3865 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② 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
(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 87 页。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
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
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
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
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 5 个屯,每屯有几个伍,
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 10 名)士兵组成。
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
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③
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
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
慰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
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动,以供当地士兵的需要。一队队的兵士没完没了
地给城墙和边防哨所砌砖抹泥;他们还要沿线往返传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
报告。①
这些守军的效率保持着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军官负责调解士兵之间的纠
纷,士兵有权要求收回债务。曲长的整齐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条理
的记录:士兵们的日常工作;官方邮件的准备和收发;军官射箭技术的定期
考核;刺史关于营地及装备的战斗力状况的报告。士兵生活的特点是严格准
时办事,这从传递邮件的日程表的记录、观察例行信号的记录、控制地点关
于个人通行的记录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关于官方的开支和军需品的分
配,军官的军饷或储存骨胶、油脂的费用,对士兵及其家属应得到的粮盐的
分发,士兵接受到的军衣和配备,委托各支部队照管的装备、武器和马匹,
都有详细的帐目和记载。②
③ 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4 页以下;第 2 卷,第
384 页以下。
① 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39 页以下、99 页以下。
② 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2 卷所收集的残件。
行政的实践
方法与程序
国家政策的重大决定在理论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权力的抉择。但实际上
如果没有高级官员在召见时从口头上提出的或以奏折形式提出的建议,决定
就很难作出。丞相的权力部分地表现在他有机会仔细审阅郡递送上来的报
告,或者直接驳回,或提出来作进一步考虑。到前汉末期,这种权力转移到
尚书令手里,他可以开启上呈的报告的副本。①很多时候在做出决定之前先进
行商讨,因为高级臣属将奉命审议和提出建议;商讨的问题涉及军事、民政、
财政等事项,或国家祭祀的礼仪。
命令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公布,从赐爵或授职的文书到诏书和律令。诏书
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员的建议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话“准”;
指令包括在诏书中,以便通过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传到直接负责执行的
官员。令和式以一系列顺序数相区别,比如式甲、式乙。这些令和式大多具
体规定了对触犯格(规章)的人所处的惩罚。或者,它们规定正确的手续和
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报的报表;对准备担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执行;
或者审判案例的应用。②
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
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
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帐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
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③
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
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订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
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 104 年到公元 85 年采取了重大的
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
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
道哪个月是长月(30 天),哪个月是短月(29 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
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
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
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
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①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
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
① 《汉书》卷七四,第 3135 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 9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6 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2 卷,第 227 页以下、245 页以下。关于木简
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28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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