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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量-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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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当时在天津夏利(现在的天津一汽)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向天津丰田打了个报告,意思大概是说,“TOYOTA8A”发动机是夏利车型专用的发动机,这样卖给了吉利,抢占了夏利的市场份额,建议公司为长远利益打算,不要把“TOYOTA8A”发动机卖给吉利。就这件事,天津丰田专门召开了一次高层会议。当时的意见很不统一,反对方认为,不能把“TOYOTA8A”卖给吉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眼睁睁看着吉利抢占了夏利的市场,而且不利于以后丰田汽车的推出。但赞成方比较现实,现在天津夏利远远不能满足发动机厂生产的运转,如果不外卖,几千人的吃饭都成问题。最后达成的意见是:卖给吉利的发动机上不能出现丰田的字样。为了不得罪吉利,他们也想出了一个说法:特意为吉利定制的8A发动机。
  的确,吉利汽车通过较低的价格与夏利争抢市场,是夏利直接的竞争对手。吉利汽车不仅同样安装天津丰田的发动机,而且“原装丰田发动机”成为吉利汽车推销自己、打压夏利的手段之一。丰田在发动机的提供方面并没有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天津夏利有特别的倾斜和照顾,也没有通过“不提供发动机”的做法抑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难道丰田是个另类?其实丰田另有深意。一方面,从股权结构来讲,丰田公司与天津夏利只是技术援助的关系,丰田也一直没有同意天津夏利使用“丰田”品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分析,丰田为之提供发动机的汽车厂家均不构成对丰田产品的直接威胁,向其出售发动机还能够保证天津丰田的利润,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丰田设在各地的零部件厂既有联合优势,又各自为战,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丰田在中国市场上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
  紧接着,2000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供货状态协议书》,约定天津丰田以协议约定的整机状态及随机附件、包装向吉利公司提供8A型汽油机,作为吉利制造的轻型客车的动力。
  吉利当时也没有看出其中的破绽,只是要求天津丰田必须对自己的发动机负责,如果是8A发动机出了问题,天津丰田必须派技术人员前去维修。
  2000年9月,吉利在北京售出的一台美日汽车发动机漏水,天津丰田派出一名日本技术人员前去维修。该技术人员在维修的时候惊奇地发现安装有8A发动机的美日汽车的标志与丰田的标志似乎有点相似,他就下意识拍了一张相片。回厂后,他把相片与维修报告交给了部门主管,当时的发动机公司都忙于生计,对此事没有引起重视。2000年12月,丰田中国事务所对此也仅仅口头上通过一些汽车界的专家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类似商标”的要求。
  2001年5月21日,美日图形商标进行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就在公告后的几天后,一份传真到了丰田总部,这时候,引起了丰田上上下下的重视,责令知识产权部门来调查此事。
  丰田知识产权部初步收集到的部分资料显示:吉祥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吉利”名字响亮易读,所以取名“吉利”。优利欧的取名来源于“优于夏利2000与赛欧”。可见,美日汽车的商标设计从主观上和客观上来说都有模仿丰田商标的可能。
  于是,丰田通过律师公函的形式向吉利提出:要求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更改与丰田汽车商标相类似的车标,因为丰田汽车担心这会在客户当中引起混淆。与此同时,丰田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吉利针对丰田的做法不但不闻不听,根本没放在心上,而且予以严词拒绝,吉利认为美日的“地球仪”与丰田的“牛头标”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更让丰田吃惊的是,吉利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日汽车上正在使用的图形商标。
  由于遭遇丰田的异议,美日图形商标一直没有得到正式批准。
    第二节  官司导火索
  2000年9月,原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先后改名为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下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书通与几个日本人合资并控股兼并成立了“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其实,在兼并之前,李书通就曾先经当地律师查询了法务局,经法务官查名,并经当地法律机关公证,根据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因经营同一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但当时日本石川县金地方法务局小松支局认为日中合资注册“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商号是合法的,因此,李书通依法办理了企业名称,即“日本雅马哈”商号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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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吉利上法庭 丰田声东击西(3)
2000年9月30日,李书通控股的“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与“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企业管理和商号使用协议,合资建立“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并按合资企业审批程序于10月5日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0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资公司建立以后,根据协议在产品包装上确定使用“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联合制造”的字样,并打上“华田”商标。
  “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成立后,“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发表“严正声明”,指责“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为“自称”、“号称”,并通过到各地工商管理机关,以行政手段“扣留”、“查封”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
  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广州的国际摩托车展览会上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是假冒公司;2002年2月15日,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北京召开“日本记者招待会”,公开###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通过日本新闻舆论施压并借此来对中国方面施压。
  2002年3月14日,浙江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涉嫌侵权的名义对“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华田”牌摩托车进行了查封,“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因此被停止,合资企业外于瘫痪状态。
  2002年6月6日,日本《文艺春秋》周刊刊登了题为《NHK大加赞赏的中国汽车王是汽车业界劣迹累累的人物》,“李氏(李书福)在日本石川县小松市注册了‘日本雅马哈’幽灵公司,让自己的亲弟弟任总经理,大量生产摩托车,使用酷似雅马哈的商标……”文章还称日本雅马哈发动机公司已经在日本提起上诉,并已经胜诉。
  本来与李书福和吉利无关的事情,被《文艺春秋》这样一说,社会舆论就变成了所谓“吉利集团侵犯日本雅马哈商号、商标专用权”,李书福此时真的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为此事,吉利特意向当时的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了一份题为《关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系情况的说明》报告。在报告中,吉利指出:
  2000年5月1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李胥兵、李书福、李书通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李书通先生退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其所占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份置换为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80%的股份,自此李书通先生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脱离关系。股份置换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退出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参股经营活动,李书通先生也于2001年5月3日把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变为李书通、丁丽花,从此,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
  2000年10月5日,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决定成立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机场路),2000年10月5日、2000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局分别批准成立由浙江嘉吉摩托车有限公司、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合资经营的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自此,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开始商业运作,并不久与“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发生商号、商权侵权纠纷。
  在报告的最后,吉利认为,吉利集团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以及与“台州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日本ヤマハ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号、商标侵权纠纷”根本毫无关联,且李书福与李书通亦仅为兄弟关系,根本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但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不负责任的媒体到处发表、转载由日方捏造的吉利集团侵犯日本雅马哈商号专用权事实(国内一些报纸以及日本《朝日新闻》和一些美国报纸上均有刊登过),在国内、国际上均对吉利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吉利也曾通过日本两轮摩托车杂志与日方沟通、交涉,要求了结此事,但日方不予理睬,仍旧在继续损害着吉利集团的声誉。
  事实上,《朝日新闻》和《文艺春秋》等媒体上的失实报道在日本引起了轰动。这事引起了丰田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零散的媒体资料与一些图片似乎表明:吉利侵权雅马哈商标已经既成事实,那么美日模仿丰田商标也是不争的事实。于是,2002年5月,丰田高层责成知识产权部与法律部正式成立了一个专案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吉利与丰田商标侵权事件。
    第三节  丰田与吉利对簿公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丰田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发出的第七天,就对美日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是丰田得到的确切消息是:这一案件要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至少得两年,因为现在摆在国家商标局里的类似案件实在太多了,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丰田必须要等两年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后才能诉讼。但是根据最新通过的商标法规定,有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丰田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送吉利上法庭 丰田声东击西(4)
但是针对这一点,丰田有关部门在向中国有关汽车专家请教时,该专家就指出:知识产权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很多并不起眼的小公司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官司一举成名,这就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考虑诉讼风险;知识产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仿制和商标相似的界定也比较难。一些政府官员也向丰田提出忠告,“这场官司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吉利都是赢家,而丰田即便赢了也会被认为‘以大欺小’、‘心怀叵测’,输了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就是说,发生诉讼行为就意味着丰田公司需要在政府关系及民族情绪上拿捏分寸。而且对于有实力的丰田公司而言,更多的成本可能是人力和时间上的牵扯。例如,1999年,香港注册的PU公司以侵犯技术专利为名状告雅芳公司,这场官司从广东中院打到北京高院,然后再到最高院,最高院又发回广东中院重审。两年后,PU公司不堪精力牵涉而撤诉。中国的法律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审理期限,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诉讼周期可能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不同于美国的赔偿法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之前,丰田公司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吉利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于丰田公司而言,取证环节是至关重要的,而调查和收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确凿证据绝非易事。即使胜利了,执行难也是一大难题。1999年,联合利华曾经起诉国内的一家企业向东南亚出口的产品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在广东中院做出判决后,被告的中国企业却不知去向。由于国内企业有限的赔偿能力和并不健全的财务制度,这样的情形并不罕见。
  更何况,自2001年起吉利就没有使用美日商标了,“丰田说我们的商标侵权,奔驰也说我们的前脸雷同,我们已不用或修改了。不是怕,更不是有意沾它们的光,而是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但恰恰在这个时候,2002年8月6日,雅马哈起诉天津港田商标及专利权侵权案最终以雅马哈胜诉而结束,丰田中国事务所立即把天津高院的判决书发给了日本本部。丰田本部负责吉利诉讼专项的一位负责人在得知雅马哈胜诉的信息后,好像看到一片曙光,更加坚定了其要诉讼吉利的信心。
  那时,中国入世后,中国承诺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丰田自认为自己维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已有改善,相关诉讼的胜算大大增强。因为丰田知识产权部提供的报告认为,“入世后,中国履行知识产权的情况,要作为年度审议的重要内容。”
  其实,丰田是因一个专利的转让而诞生的,可见丰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公司创始人丰田佐吉申请过126个专利,创办了5个公司,4个失败了,仅存1个即丰田织布机。其织布机在全世界都取得了专利,丰田花了5年时间以10万英镑(相当于现在的100亿日元)转让费,转给了英国一家公司。以此为资本,丰田佐吉的儿子成立了汽车部。而现在丰田公司的研发费用每年3;000亿日元,每年专利管理费40亿日元。公司每年合理化建议60万个,采纳99%,最高时每年有8;000件专利问世,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一年达到80件,预计今后将翻番,丰田公司强调的是“汽车第一,知识产权也是第一”。
  丰田具体负责此诉讼案的机构是知识产权总部,该部下设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专利部与研究发展部门关系密切,负责协助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权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权利,并设立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害协调的工作。该部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而且早在2000年5月他们就开始展开在中国的日常取证工作,直到2002年12月为止,丰田才收集到三类证据材料,共计41条。第一类为证明丰田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类为证明丰田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称“亚辰伟业”)存在侵犯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也许,所有这些在丰田中国事务所当时的一个招聘广告中已露马脚。丰田(中国)投资公司发布的招聘公告中首当其冲的两个职位就是“法务助理”和“知识产权助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公司总部管理商标使用、调查取证、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尽管据丰田中国事务所的负责人称,这两个职位自丰田进入中国时起就已设立。但是以前根本就没有人来作,一直是空置的,直到2002年10月份以后,丰田才开始招人。
  一切具备,只欠东风。丰田以早在2000年就已经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类似商标”的要求,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保护自己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理,没有等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揭晓,就迫不及待决定在2002年12月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2003年1月2日受理了此案。经过精心准备后,丰田最终还是把吉利送上法庭。
  起诉书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丰田的六条诉讼请求:
  一、请求认定第一被告(笔者注: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下同)使用美日汽车美日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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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吉利上法庭 丰田声东击西(5)
二、请求认定第二(笔者注: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第三被告(笔者注: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同)销售带有美日图形商标汽车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请求认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请求认定丰田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
  五、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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