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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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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屯田早三年。
所有以上事实,表明屯田之制,并非曹操独创,而是商鞅变法以来长期积累演进的结果。至于曹魏屯田规模与作用之大,则为前代与后世所不及。
曹魏屯田的兴办,陈寿在《三国志》卷1《武帝纪》只有极简短的叙述:
是岁(建安元年),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裴注于此下引《魏书》言:
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人相食,州里萧条。公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
《资治通鉴》卷62建安元年载:
中平以来,天下乱离,民弃农业,诸军并起,率乏粮谷……羽林监枣祗请建置屯田,曹操从之,以祗为屯田都尉,以骑都尉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军国之饶,起于祗而成于峻。
从以上三处记载看:裴注引《魏书》把屯田的创办,归功于曹操本人,未提谁曾向操建议屯田之事。《通鉴》则引用了《魏书》对当时诸军普遍缺粮的叙述,可是只字未提操本人原来对兴办屯田有何想法,同《武帝纪》一样突出枣祗的屯田建议,而只言操从之。我以为《魏书》所引操鉴于“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而积极主张屯田之语,必有所本。从《曹操集》看,操素有“三年耕为九年畜”和“为战士爱粮”的农战思想;他自幼熟读兵书,对足食强兵之道,早有借鉴;且生死攸关的军食需要也必定使操产生兴办屯田的意图。操起兵后,屡遭败衂,兵少粮单,时而因粮尽退军,时而不得不吃人肉脯,直到建安元年在往迎献帝途中,仍不得不令士兵食干椹充饥。因此,操本人不能不产生修农畜粮的强烈要求。故当操破汝颖黄巾时,得到许多耕牛农具,恰恰正是屯田所需,因之在操召集的“大议损益”会议上,枣祗首先提出兴办屯田,正与操意同,于是屯田遂得以创办。我们知道,一个军政领导者在有所作为时,往往先召开会议,广泛听取群下意见,然后决定取舍。假若先抛出自己的主张,然后交群下讨论,就会挫伤群下主动思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观察群下的识见和才能。我们讲兴办屯田时,既肯定枣祗的首倡之功,同时也要肯定曹操善于借鉴先代良式和择善而从的识见。
枣祗不仅是曹魏屯田的最早倡议者,也是兴办屯田的领导者,建安元年枣祗在许创办屯田成功,始广泛推行于各地。因枣祗对屯田事业贡献很大,他死后,曹操曾下令嘉奖说:
故陈留太守枣祗,天性忠能,始共举义兵,周旋征伐。后袁绍在冀州,亦贪祗,欲得之,祗深依附于孤。使领东阿令。吕布之乱,兗州皆叛,惟范、东阿完在,由祗以兵据城之力也。后大军粮乏,得东阿以继,祗之功也。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摧灭群逆,克定天下,以隆王室。祗兴其功,不幸早没,追赠以郡,犹未副之。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过也。祗子处中,宜加封爵,以祀祗为不朽之事。
此令是有关屯田的第一手资料,在兴办屯田的具体措施上,枣祗力排众议,确立了最能“丰足军用”的“分田之术”。由于枣祗功效卓著,故祗死后,操特地下令表扬,充分显示了枣祗在曹魏屯田中的突出作用。
在执行屯田任务中,任峻和国渊的贡献也很大。枣祗兴办屯田成功后,曹操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主管屯田事。《三国志》卷16《任峻传》言“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
国渊原为曹操司空掾属,继枣祗、任峻之后,典掌屯田事,“渊屡陈损益,相土处民,计民置吏,明功课之法,五年中,仓彛Х崾担傩站喝袄忠怠薄S纱丝蠢矗傥究帐保芄芡吞锸乱档哪耸枪ǎ且酝嗣撬档拇笏九
对曹操屯田有贡献的人,还应提到袁涣。《三国志》卷11《袁涣传》言:
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动,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
由上可知,刚召募人民屯田时,人民习惯于自耕自食的生产模式,一旦被强迫放置在国有土地上耕作,既疑虑谷物成熟后自己能否得到实惠,也厌恶军事编制的严格束缚,因此便擅自逃亡。不屑说,典农官对待逃亡者的办法是追捕和惩罚。这样更加重了屯民的畏惧,甚至出现怠工情绪。袁涣向曹操建议变强迫为自由应募,既可使人民自觉自愿地参加屯田,也迫使典农官不敢过分虐待屯田民,从而有利于生产和积聚粮谷。袁涣的建议,得到了曹操的听从,从而得到了百姓的欢迎。当然,所谓“顺行民意”,也只能有限度地作到,但总会有所改善。所以说,曹魏屯田所以能成功,不仅归功于倡议者和执行者,也应当赞扬使屯田得以顺利进行的袁涣。
二、民屯的组织
曹魏屯田原来并无所谓民屯与军屯之别,近代史家为了叙述和研究的方便,始加以区分。实则,二者很难截然辨别,因二者有同有异,同处在于均为供应军粮而兴办,且均采取军事编制,有战争时参加民屯的劳力亦需执干戈以对敌;异处在于军士以战守攻取为主,屯田民则主要从事农垦生产,二者在编制与待遇上亦有区别。论创办先后,民屯在先,兹先谈民屯,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魏志》曰:
曹公置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别而少为校尉丞。
典农系统与一般郡县行政系统有不同的组织与编制。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国守相级地方官。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绥集都尉”。顾名思义,绥集都尉设置在边疆多事之地。如《三国志》卷16《仓慈传》言:“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因淮南界吴,故置绥集都尉,亦寓有安抚屯田农民之意。典农都尉和绥集都尉相当于县令长。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和加强对屯田民的管制,屯田官带有军衔。典农都尉下面的生产单位是屯,屯置司马一人,主管屯内生产事务。《晋书》卷16《食货志》载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诏令说:
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说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战入耕”的战士担任种稻,自邺奚官奴婢来后,即改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处理。(2)当时魏有二个新城,一为合肥新城,一为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的新城。后者接近洛阳,当即武帝诏书中所说的新城。晋统治者把奴婢安置在这里,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积极从事生产。(3)管理民屯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屯,屯的长吏是司马,屯司马也叫“农司马”或“典农司马”。(4)“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句,一般均解释为一屯奴婢人数为五十人,我以为应当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为单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为一屯,这样,从一屯的总人数看,尚少于带有家属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则不能繁殖后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论从文意与人事关系看,均应释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进行屯垦。以上诏令虽系入晋以后所颁布,但所言屯田法,当系曹魏旧制。
由于古代史家对类似屯田这样的经济制度重视不够,所以有关屯田史料极少。唯从《三国志》卷28《邓艾传》中尚可窥知一些民屯官吏的名称。邓艾原籍义阳郡棘阳县(在今河南南阳市与新野县之间),少丧父。曹操破荆州,被徙往汝南郡,为典农部民,养犊,年十一,又随母至颍川郡,后在典农都尉属下作学士,以口吃,不得作于佐(主要属吏),为稻田守丛草吏。但,口吃的缺陷,毕竟掩盖不了邓艾的杰出才干。后来他还是作了典农功曹,功曹是襄城(从颍川郡分出的郡)典农中郎将属下主要官吏,典掌用人和刑赏,因之也被称为典农纲纪。邓艾还作过上计吏,上计吏每年年终代表典农中郎将去中央报告政绩,因此,邓艾有机会见到太尉司马懿。司马懿对他很赏识,辟之为掾。不久又升尚书郎。那时朝廷欲广田畜谷,故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艾遂倡议在淮南大规模进行屯田。
在这里,不能不谈一谈民屯系统的典农官归朝廷那个部门管辖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归大司农领导,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东汉以降,君主专制体制日益强化,三公与诸卿的实权已被内朝的尚书台所夺,特别是曹操掌权时期,所谓公卿若非曹操亲信,更无权势可言。当时大司农的官职还是有的,建安十八年(213年),操进位为魏公后,进其三女为贵人,献帝“使使持节行太常大司农安阳亭侯王邑”往邺纳聘,像王邑这样的大司农自然不可能过问屯田之事。根据操褒奖枣祗令和任峻、国渊等传所显示,兴办屯田,乃由操亲自主持。当枣祗提出对屯田民采用分成制的剥削方式时,操本人亦拿不定主意,使枣祗与守尚书令荀彧“议之”。说明尚书令兼管屯田事务。前已叙及,当操兴办屯田后,前有枣祗、任峻,后有国渊。任峻是第一个典农中郎将,主管许下屯田事务,史言“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于是州郡例置田官。”大约在建安十一年(206年)左右,国渊以司空、丞相掾主持屯田事,五年中,仓彛Х崾怠=ò彩辏211年),操西征关中,改任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事实说明在曹操时代,屯田事务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遇有重要事项,例如对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屯田农民的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至于曹操领导下的司空、丞相府和魏国建立后的尚书台,都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以上邓艾以尚书郎在淮南大规模地兴办军士屯田就足以说明问题。其他如尚书“(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司马炎为晋王时,“尚书令裴秀占官稻田”等事,都说明尚书台主管屯田事务,故尚书台官长能利用职权侵占典农部田,即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者也。
曹丕代汉以后,随着军屯的普遍建立,设置了“专掌军国支计”的度支尚书。如《晋书》卷37《安平献王孚传》:
初,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支计。朝议以征讨未息,动须节量……及明帝嗣位……转为度支尚书。孚以为禽敌制胜,宜有备预。每诸葛亮入寇关中,边兵不能制敌,中军奔赴,辄不及事机,宜预选步骑二万,以为二部,为讨贼之备。又以关中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丁五千屯于上邽,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由是关中军国有余,待敌有备矣。
由此可见度支尚书的职掌是筹划军粮,足食济军。从这事例,更能说明为了供应军粮而兴办的屯田事业,归尚书台领导,自然是顺理成章的。
吴、蜀二国虽然没有设置度支官,但吴国的节度官,则相当于度支尚书。《三国志》卷64《诸葛恪传》言孙权令诸葛恪“守节度,节度掌军粮谷,文书繁猥,非其好也”。后来代替诸葛恪为左节度的顾谭则“每省簿书,未尝下筹,徒屈指心计,尽发疑谬”。可见节度官是执掌军粮的算计、支付等所有军粮供应事务的。《三国志》卷39《吕乂传》言吕乂“徙为汉中太守,兼领督农,供继军粮。”《三国志》卷44《蒋琬传》载有“督农杨敏”,说明蜀汉亦有掌供应军粮的专官。
屯田上的直接生产者多原为流民、降众、贫户及无法进行安全耕种者。当他们成为典农部民以后,身份变成依附性甚强的“屯田客”。“客”,名义上是由招募而来,所谓“募民”、“募良民”、“募百姓”、“募贫民”。但,实际多出于强制,而非自愿。后来曹操听从袁涣宜顺民意,不欲者勿强的建议,才改变了已往强迫农民屯田的态度。唯就实际情况而论,曹魏统治者之募民屯田,不可能作到真正顺从民意,只是程度上的改善而已。比如《三国志》卷25《辛毗传》载曹丕欲徙冀州士家十万实河南。辛毗认为“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曹丕“遂徙其半”。又如《晋书》卷26《食货志》言太和五年(231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邽”,当也系强制迁徙之例。
前已叙及,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为了维护典农工作的独立性,典农官与郡县官不同城治事。如《三国志》卷9《曹爽传》注引《魏略》言:“洛阳典农治在城外”;《水经注》卷7《济水一》亦言:“今荥阳东二十里有故陇城,即此是也,世谓之都尉城,盖荥阳典农都尉治”。正因为典农的治所及辖区与郡县隔离,所以日后典农辖地可改为郡县。典农与郡县虽不在一地,但彼此邻接,所以有时在争夺劳动力等重要问题上,仍难以避免纠纷和摩擦。例如《三国志》卷15《贾逵传》载:
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曹魏统治者为了防止典农官和郡县官互相扯皮,有时也以太守兼领典农。例如曹丕即位后,赵俨“拜驸马都尉,领河东太守、典农中郎将”;孟康“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傅玄在司马昭当权时,“再迁弘农太守,领典农校尉,所居称职”。在曹操时期,未见有人兼摄太守与典农官,曹魏后期兼领太守与典农之事虽然也是个别情况,但说明民屯已逐渐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农官虽独立于郡县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还是有所不及,其明显差异即典农官没有贡举权。曹丕时经过颍川典农中郎将裴潜“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前已叙及原为典农属吏的邓艾因上计而得到太尉司马懿的赏识和提拔;另外,少时与邓艾同为典农属吏的石苞也同样得到司马师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将相。由于典农官源源不绝地供应军粮,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战,所以担任典农官者多能成名立业。曹操和司马懿是民屯和军屯的主要兴办者,曹操所以能够统一北方,司马氏所以能兼并蜀、吴,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他们兴办屯田的成功。
三、屯田民的赋役负担
关于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办法,史无正面叙述,只能就有关记载粗略述说。《三国志》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说:
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
以上记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当时多数人主张根据租用官牛头数,确定政府征收谷物的固定数额。枣祗力排众议,认为僦牛输谷办法,不利于政府积聚军粮。因而他坚执分田之术,但分田之术究竟是怎样的呢?据《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言: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分田之术”,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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