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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的历史-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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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值一钱之物,留有何用,不如丢掉算了。”年轻人听他这样说,便一边顿足,一边作出懊丧的样子。
  他们两人的谈话被坐地一边的一个妇人听到了。这个妇人年约50余岁,衣着朴素,样子像是个佣人,手里提着一个青布包袱。老妇人抬头看了看两个谈话的人,便伸手从衣襟里取出一张纸票,对着那年轻人说:“请先生给我看看,这张票还有没有用?”年轻人接过票看了一眼,又还给那妇人,然后说:“这是宏大钱庄的期票,你也将要吃倒账了。”
  那妇人听他这样一说,便失声痛哭起来,边哭边说:“这200元期票,是盛家太太给的,我五六年的工钱都在这里了。如今这票一钱不值了,我可该怎么办?”年轻人做出好心的样子,劝她说:“你到无锡,可以托人去取,幸亏为数不大,或者可以领到现款呢。不必如此伤心了。”
  这时船已抵埠,乘客纷纷登岸,那两个男人也扬长而去。那妇人登岸后,逢人便问宏大钱庄的情况。知情的人告诉她宏大钱庄资本雄厚,决无倒闭之理。她托人去宏大钱庄领取钱款,没想到期票却是一张伪票,而真票已被那船上的年轻人掉了包。那妇人知道自己受了骗,五六年的辛苦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她后悔万分,真是哭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
  像这种骗窃一个孤苦妇人的窃贼,实在是没有任何人性可言。窃贼这种骗盗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一个妇人,也可能祸及她的全家。可见,窃贼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盗贼的变种—海盗,在旧中国的沿海一带活动也十分猖獗。他们不仅拦截船口,抢劫财物,甚至动刀动枪,惨杀无辜。其行为真可谓构成了对社会的极大犯罪。如在旧上海,由于官府对海面的控制不力,无法保障水上治安,所以海盗不仅敢在上海附近的海面上抢劫轮船,而且敢在长江口、吴淞口作案。1930年发生的怡和洋行德和轮遭遇海盗事件即是一例:
  1930年1月13日,德和轮满载货物和旅客,从汉口驶向上海。14日晚间,当轮船行至长江口时,船舱内不时传来旅客们的说笑声,大家都知道再有一两小时即可到达上海了,所以心情很是愉快。不料此时突然从东面开来两艘海盗船,飞速驶近德和轮边。海盗站在甲板上喝令德和轮停驶,伪称要检查违禁品,并准备登上德和轮抢劫。德和轮上的船长、船员们马上看出来者不善,船长随即命令德和轮开足马力前进。海盗看到德和轮不听从命令,便开枪射击。此时德和轮上一乘客正坐在船边栏杆上,海盗看到这一人影后,即作为射击目标,子弹射中该乘客的要害,当即毙命并落入江中。海盗不知落入江中的是一尸体,以为是活人,企图抓一人质。待将其打捞上来后,才发现是具尸体。海盗们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用刀破其腹以泄愤,顿时尸体上鲜血淋漓,惨不忍睹。湖北汉阳人,31岁的更夫李汉,从窗口观望海盗的剖尸暴行,被海盗发现,举枪向他射击,枪弹射中胸部,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待吴淞水警听到枪声率巡逻舰数艘浩浩荡荡来到出事地点时,盗轮早已逃得无影无踪(资料来源:《德和轮海中遇盗》,1930年1月17日《申报》)。
  盗贼以其反社会性的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而也成为全社会所谴责和要求惩罚的对象。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其行动前、行动中、行动后所采取的种种选择,包括对行窃时间的选择和对行窃方式的选择等。
  窃贼在行窃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的计划。首先是根据行为的对象,即行盗的对象,选择是独立作案还是集团作案。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还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甚至季节等。他们对选时很讲究,一般情况下,雨天、雾天和冬季是窃贼作案的黄金季节;夜间则是窃贼作案的最佳时机。如李政在《该闻录》中所记:张咏在四川从政时,曾亲闻一个偷儿介绍:“三月至八月,夜短,多蚊蚋,人必少睡,故不敢为盗。九月至二月,夜长天寒,多畏寒懒起,乃可为盗。”张咏听后,颇为感慨地说:“盗亦有道,诚然哉!”
  专门在夜间翻墙越屋进行偷盗的窃贼,在作案时都遵循一条要则,即“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其原因是,在雪天或月天作案,皓月当空,白雪铺地,容易暴露行迹。而刮风下雨的黑夜,易于隐藏,风雨响声也可以掩盖行动时发出的响声。所谓“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即是利用时间和天气情况的有利条件来进行偷窃。
  当然也有在大白天作案的,这则是利用人们不加防范的心理。比如有一天,一帮窃贼开来一辆卡车,走到事先已侦察好家中无人的一家,打开大门,大大方方地把这家所有值得拿的东西都搬上车。邻居还在旁边看热闹,以为是在搬家。待到主人回家后,才知道是光天化日之下家被偷窃。
  上面这个例子说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是保证行窃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
  时机选择好之后,接下来就是决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进行偷盗。窃贼为了达到偷盗的目的,一般都身怀诸种偷技,他们可以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选择其中之一种,或者数种偷技配合使用。所有这些,都是事先选择好的。当然也有临机应变的时候,但一般情况下,盗贼也总是做好了应变的心理准备,在脑子里考虑到应变的手法之后,才会行动。
  作案失手时如何逃走,以便做到“偷鸡不成不蚀米”,这是窃贼行为选择的最后一步。技艺再高超的窃贼,都可能有失手的时候,这一点,所有的窃贼都是熟知的。为了防备失手后被抓,他们往往要选择好应付的种种办法。
  下面这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案,窃贼就是在做出了时机和作案方式的充分选择之后才行窃的;而且当作案失手时,也适时地选择了逃逸的办法:
  1927年12月4日下午2时,上海康定路永和屯4号遭到四五个强盗持枪抢劫。该户户主为豫来纺织公司总工程师雷某。约案发前10天的一个下午,雷总工程师与友人正在家中二楼谈话时,曾有5名男子走到二楼扶梯口,声称找一姓刘的人。雷某告知此户不刘姓,5人遂离去。
  12月4日下午,这5人中的4人趁雷总工程师不在家之际,来到雷家。此时雷家中有雷母、雷妻及一位16岁的女佣冯少宝。3人听到敲门声后,由女佣打开门。先有一男子进来问:“雷先生在家吗?”答:“不在家。”来者即取出一信交给女佣,女佣转交给雷妻。该男子称:“我们是无锡厂里来的,看信就知道了。”
  当雷妻正准备看信时,该男子突然由衣袋内拿出手枪,将枪口对着雷妻,令其不得声张。雷妻始知来者是盗匪,转身向后房逃逸。此时门外又进来3名盗匪,将前门关闭。一盗以手枪对住雷母,其他两个盗匪将雷妻拖住,强捋其手上的钻戒及金戒,并以手捏雷妻之嘴,企图以毛巾塞其嘴,但未能将雷妻之嘴捏开。由于雷妻挣扎,钻戒及金戒未被夺去。盗匪怕雷妻喊叫,到厨房内找旧毛巾,准备强塞雷妻之口。
  女佣曾趁机向后门逃去,但被强盗拖住,将其殴打致右手受伤。一盗进入厨房找绳子,准备将雷妻、雷母及女佣捆缚。女佣趁强盗注意力稍分散时,猛然逃到楼上,随即迅速开窗大呼:“救命!有强盗!”
  4盗闻女佣呼叫声,惊慌失措,恐事败露,即由前门向东逃跑。女佣对盗匪紧追不放,雷妻连忙到就近的康定路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派警员两名协助追赶,至康定路世界殡仪馆隔壁小弄口,强盗进入该弄逃到新加坡路口,不知去向(《警局刑事警官处第二科处理1947年11、12月份强盗案件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转引自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69页)。
  分析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盗贼在行动前,首先进行侦察,以找刘姓人家为借口,查得准备偷盗的人家姓雷。随后他们选择了雷先生不在的时机作案。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男子在家,会给他们的行动造成更大的威胁。这样,当他们进屋时,屋内仅有3位女性。在行窃方式的选择上,他们选择了持枪行劫。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比较胆小,亮出手枪会首先在气势上令她们屈服。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雷家的女人并不好对付。首先雷妻并不像一般女性那样软弱,不容易制服,这就使盗贼很难在短时间内得逞。为了制服雷妻,他们花了一些时间。再加上机智胆大的女佣,面对盗匪毫不示弱,而且趁盗贼不注意,跑到楼上大声呼救。盗贼本来是作贼心虚,见事已败露,不敢恋战,只求保命,遂做出了逃跑的选择。盗贼虽未能如愿,但未被当场抓获,也算万幸了。从以上分析来看,这几个盗贼可算是训练有素的,注意了作案时的选择性。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窃贼作案除了具有预谋性与选择性之外,还有某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窃贼在作案前,并无充分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不具备上节所说的行为的选择性,只是偶然发现有了行窃的对象,才在贼心的驱使下动手行窃。
  二是盗窃行为的发出者,其本身并不是窃贼,但由于偶然的见财起意,便做起了窃贼所做的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
  在旧中国,杭州市属的一个大镇子里,有许多当铺。盗贼常常垂涎于当铺中的物品,故盗窃之事不断发生,当地的老百姓因而常受其害。但大家因为畏惧窃贼报复,都忍气吞声,甚至维持治安的警察,也对偷盗之事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当地一些知名人士对此忧虑不安,便决定上书省政府,请求政府派兵驻防此地,以威慑窃贼。
  不久,省政府果然派来了一队士兵。镇上的人们得知,个个兴高采烈,奔走相告,认为这样一来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镇上突然闯进了一个数十人的盗窃团伙,这伙人全都将面部涂成黑色,手里拿着武器,所到之处无所不抢。而维持治安的士兵却一个也没有出来阻拦。
  事过不久,抓住了一个在那天晚上行窃的盗贼。经审问,才得知他就是由省里派来驻防镇子的士兵。于是案子传诉到驻防队队长,要求他严加查办部下。孰料这位队长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的部下有偷窃嫌疑。审讯者只好把抓到的窃贼出示给队长。这位队长却说被捕者早已被撤了差事,已不属于驻防队的人。这样一来,镇中受到损失的商家无法深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
  其实,事情很明显,此案就是驻防队所为。而且正是这位驻防队长见财起意,策划了这个假扮强盗的闹剧。从事这次活动的人,在作案之前并不是盗贼,也许作案之后也不会再做偷盗之事,但因为这一偶然蠢举,也就成了偶尔作案的盗贼了。
  与这些士兵为盗相比,普通老百姓也有偶尔为盗的事情。有的人只因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财物,过后后悔不迭,发誓此后不再做此蠢事。对于这种一生中只干过一次盗窃行为的人,实可称为偶然行为。当然,也有人虽属是因一念之差而盗,但事后不思悔改,一犯再犯,也就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惯窃,而不属于偶然行为了。与这种惯窃和偶窃相比,还有一种人既令人可气,又令人可怜,这种人是一些被逼无奈、不得不一盗再盗的人。
  旧中国的上海,有着数不清的下三赖,统称之为“瘪三”。瘪三们在穷极潦倒时,常常干起一种“收旧货”的勾当。之所以将瘪三收旧货称为“勾当”,是因为他们的收旧货与平常以此为业的收旧货者不同,他们的收旧货多以偷、骗为主,真正采取正当的收买手段的极为少见。即使是收买,也必含有欺骗的性质。因此,对于瘪三的收旧货来说,与其说是“收买”,倒不如解释为“收纳”更为贴切些。
  瘪三收旧货时的偷,往往是顺手牵羊,他们走街串巷,见物即偷。至于收旧货时的行骗,更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一般是引诱大户人家中的某一成员把家中的物品偷出来,低价卖给他。
  瘪三一经得手,改日还会来买,女仆的贪欲之心一发不可收拾。即使不想再干下去,也因受到瘪三的威胁而成骑虎难下之势。总之,不管愿意与否,在以后的日子里,还是与瘪三联手偷卖主人家中的物品。
  由一开始偷损坏的物品,发展到后来偷完好的物品;由一开始偷零星的东西,发展到后来偷重大的物件。得寸则寸,得尺则尺,直到某一天被主人发现,赶出门外方止(参见《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女仆偷盗本是偶然所为,但或出于自愿,或出于无奈,一盗再盗,偶然性也就变成了必然性。所以,防患于偶然,是善良人免于走上偷盗之途的最关键的一步。


“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窃贼的反社会性对人民生活带来种种干扰和损害,因此防止窃贼的偷窃行为和对窃贼进行制裁,历来都是各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当“窃”与“禁”在利益上趋向相同时,用以防止和制裁窃贼的法律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在这里,且不说与执法有关的一系列行为人与盗贼的利益联系,单就人们最直接关注的警察来说,也是往往因为其利益与窃贼利益的趋同性而丧失了执法的根本原则,结果成了与窃贼同样犯罪的人。
  古时,窃贼们就以种种手法疏通一些职司治安的捕役,使得这些捕役与窃贼们串通一气,美其名曰:“大家发财。”有些捕役家里就是窝赃点,失主报官之后,“比之急则妄咬无辜,以肆其诈;比之缓,则坐地分赃”(参见崇祯《历乘》卷十四)。
  《明斋小识》里讲的一件事确实令人吃惊:清朝时期,青浦赵屯镇上有个著名的赃窝,窝头姓姚,“自幼作贼,四方草窃依为薮”。这一带凡有家中失窃,都可去姚家认领被窃物件,不过这叫“议赎”,还不能讨价还价。何以会有这等怪事呢?原来衙门里的捕役也靠这个赃窝吃外快,故“盗赃累累列庭,无人敢置喙”。
  又清代南汇人杨光辅所著《淞南乐府》内讲到的窃牛宰烹一事,亦很有说明意义:“地棍贿通衙蠹,日宰耕牛无算,贼窃牛以贱售之。”衙役和盗贼同流合污,无怪窃贼敢于胆大妄为。
  到了近代,普通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警察与小偷是一家。”当时盗贼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窃贼的胆子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不胜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与窃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窃贼的偷窃活动中图谋私利,完全丧失了执法人的起码道德。
  警察局常常把没收小偷偷来的东西中无人认领的部分,作为外快(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一来,警察局很希望多没收一些赃物,也就是希望小偷多偷、多作案。有的小偷偷得的赃物,虽然供出是在某处偷获的,警察局也常常不通知失主认领,因为这样警察局就可以没收。而没收的赃物用作外快,在当时是名正言顺的,不算贪污。赃物没收以后,分局截留一部分,另一部分送总局,也有全部上交的。总局对赃物不定期进行内部公开分赃。也就是抽签贱价拍卖给所属警官。当然,贵重的东西,已被高级警官,如局长、分局长、科长等先享用,零碎不值钱的东西才拿出来拍卖。拍卖价款为警察局的自行收入,任意开价。
  警察和小偷勾结,相互利用。小偷找警察做“神头”(即后台),以求得警察保护;警察则掩护小偷,为的是能够参与分配赃物。这种警察与小偷同流合污的现象,在旧中国比比皆是。
  云南省的昆明警察局有一刑警大队,大队下又分若干组,各组由组长率领队员多人,分住在昆明市的八个区。队员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为此,他们美其名曰“为了工作”而收罗助手,助手被称为“跑二排”,其中有些人就是小偷,任务是为警察提供情报,其实就是为警察“撵山”(指猎犬为猎人追逐野兽),谋取钱财。“跑二排”的也可以再找助手,叫做“跑三排”,甚至有“跑四排”、“跑五排”的。下一排各对上一排负责。这样警察和小偷就成了合作者。警察为小偷通风报信,吃钱放赏。有的见小偷行窃,不仅不抓,反而加以掩护。小偷窃得的赃物,就共同分赃。还有的警察,挂着警察的牌子,实际上就是贼帮头子,这在昆明叫“舵把子”。一个“舵把子”联系有很多小偷,成了祸害社会的毒瘤。
  警察和窃贼相互勾结,共同行窃,是旧中国执法部门的一大特色。有的警察为窃贼打掩护,有的包庇窃贼,有的吃钱卖放……形形色色,不胜枚举。
  1947年8月中旬,《东南日报》刊载出一条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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