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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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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工程型”。这是“立法院”内最传统、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输送模式。小至“立法院”的办公用具,大至军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说都是“立法委员”争取承包的对象,其承包金额从数十万、数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过,“立法委员”承包这些公共工程业务,大都不以自己的名义承包,而是以亲朋好友的公司,甚至空头公司承包,间接从中获利。或者承包之后,再转包给其他小承包商,自己抽取15%—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说许多“立法委员”或多或少都曾涉及承包官方工程业务,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质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买办型”。这类政商勾结模式,是指运用“立法委员”名义,或明或暗地充当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间媒介政府采购案件,以便从###利。其中以代理军方军火或大宗物资采购案的利益最大,动辄数亿、数十亿,利润相当高。熟悉台湾情况的外国军火商或贸易商多寻求“立法委员”担任在台联络人或顾问。这些“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穿梭于财经部门与军事单位,扮演说客或掮客。媒介这类采购案件,不仅是为自己开辟财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筑与公共工程是台湾官商牟利最为严重的领域回馈“幕后金主”(“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幕后金钱支持者)的重要手段。
  “利益护航型”。“立法院”内利益护航型金权交易极为严重,几乎每一项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案,背后都会有利益团体在暗中向“立法委员”游说,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案条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泰集团的蔡辰洲进入“立法院”后,以家族掌控的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
  “五鬼搬运型”。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可靠、投资报酬率极高的金权交易术。“立法委员”通过利用亲属、朋友名义下的公司,直接与各公营事业投资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经营。然后,“立法委员”以其职权及广泛的政商关系,向军方或公营机构低价购入大片土地,再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变更地目,其公司资产瞬间暴涨,获得巨额利益。“立法委员”有时通过虚设行号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承揽“委办事项”或“委托性质的研究计划”等业务,再转包给真正有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执行。在层层转手之间,“立法委员”也可大赚一笔。
  

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2)
“声东击西型”。一些“立法委员”通过声东击西的暗示办法,让行政部门为其让利,从中得到好处。如部分“立法委员”经常借由审查各行政机关预算之便,刻意严格要求审查某一单位或事项的预算,以提醒或暗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私下协商。各相关单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给这些“立法委员”提供适当利益,以求预算审查顺利过关。
  “暗度陈仓型”。在社会各界压力下,台湾当局对政商关系的发展逐渐重视,并企图建立法规加以规范。于是,“立法委员”就通过新的政商利益输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许多“立法委员”成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将其作为汇聚政治资金的“聚宝盆”,暗度陈仓,再转化为“立法委员”个人经费支出的管道。依现有法令,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法委员”的政治资金捐献来源及相关开销管道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法规不过是形同虚设,对候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立法委员”除在选举期间拼命筹募竞选经费外,平时即以成立的“基金会”作为经常性的筹集政治资金的管道。由于基金会可享有各种优惠或免税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会的名义,广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资金,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商关系。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民意代表变“强盗”
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其中600万元源自县政府年度预算及追加预算,另外400万元来自县政府统筹分配款。如果每位议员拿20%的回扣,1000万元的地方建设配合款就可有200万元的回扣收入。基隆市政府编列的2000年度市议员基层建设配合款为每位议员900万元。一般由议员针对选区的基层建设向市府提出工程建设案,然后再自行找承包商向市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议价。其中,议员可以拿到两成左右的回扣。宜兰县2000年度编列给议员的基层建设费为每位议员300万元,但滥用情况严重,一些议员不仅在分配款中拿回扣,甚至将此款用以购买服装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花莲县2000年度编列小型建设工程款为每人450万元,议员可以从中拿到三成回扣。桃园县政府近年编列的每近300名地方官员滥购百万名车位议员地方建设经费平均保持在800万元左右,不仅有少数议员从中拿回扣,而且黑道介入严重。平镇市20位市民意代表,每人获得地方建设配合款100万元,具有黑道背景的该代表会主席将每年2000万元的工程款除400万元分配给民意代表外,其余以造假工程方式全部私自侵吞。嘉义县的公共工程分配款,主要由地方派系掌控,分别在县政府系统与省级以上民意代表系统内分赃。
  由行政部门向地方议会提供的这笔地方建设经费,本是希望用于议员所在社区地方建设,结果因缺乏有效监督,变为地方政治腐败的祸源,成了不法议员及其关系人的黑色收入。这种变相的集体贪污行为成为地方议会的一种惯例,无人问津,台湾政风江河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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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势阶层以权谋私(1)
掌握或审议法案大权的民意代表与政府官员相配合,制定有如提高民意代表薪水、各种补助经费与延长任期等图利民意代表的法案条款。这些由人民所选出的民意代表已不再是为民服务与主持社会公义,而变成为自己牟取私利的人。
  1987年7月31日深夜,台北市议会以突然“奇袭”方式二读通过“台北市议员退职酬劳金给与办法”。依此办法,议员任职期满后,每人每月可至少领取26万至7万元不等的月退休金,且金额随议员研究费调整而逐年升高,即“活得越久,领得越多”,直至终身。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退职金,每人至少可领51万元至457万元。这个旨在为市议员开辟生财之道的法案,被外界讥称为“自肥条款”。
  这项“自肥条款”二读通过后,立即在岛内引起一片哗然。有媒体评论到,享有预算审查权的议会本是为了看紧人民的荷包,现在“看荷包的却变成了小偷”。这一事件让民众无比愤怒与不平,不少民间团体到市议会抗议,指责市议员为“猪仔议员”,“要钱不要脸”,痛批市政府是“共犯”。
  民众之所以认为市政府是共犯,是因为这项议案是由市政府提出、送到议会审议的。民进党执政的台北市政府何以敢于不顾民众的利益而提出这项图利市议员的议案?这不过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计谋,是权权交换与利益交换的表现。市议会以总预算审查权为要挟,暗示、授意市政府提案,再由市议会表决通过。市议员在得到好处后,市政府预算在议会自然易于通过,也不会在质询中给市政府官员难看。这显然是行政部门与议会之间的一种不正当利益交换。
  台北市议会“自肥条款”一出,也让其他县市议员眼红,不顾高涨的民众反对声浪有意跟进,试图制定类似的退休酬劳金,于是“自肥条款”在岛内愈演愈烈。台湾当局在民众的压力下开始表态反对这一做法。台北市议会与市政府之间也开始互推责任。市长###此时却采取逃避办法,跑到海外“访问”,由市政府新闻处长罗文嘉出面处理,不到30岁的罗文嘉便成了市议会炮轰的对象。罗文嘉代表市政府发表声明,指责市议员“自肥条款”是议会对市政府的“政治勒索”,是由国民党籍的市议会议长陈建治等人主导,而绝非市政府主动提案,市政府通过此案是“将计就计”。这一指责,引起市议会的更大不满,认为此案是由###主动提出。于是台北市府会之间的利益交换黑幕摊在阳光下,让被蒙骗的民众认清了台湾官场的丑行。
  在排山倒海的民怨声中,在市政府与市议会激烈斗争中,台北市议会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内部开始分化,民进党议员被迫举行记者会向公众道歉,国民党议员也表示要对“自肥条款”进行翻案。8月2日,台北市议会召开临时会议,仅用短短五分钟时间便完成对“自肥案”的复议翻案,将通过才三天的“自肥案”退回市政府,议长陈建治代表市议会向全体市民道歉,隐居幕后的###这时也公开表示市政府的过失。这场旨在实现府会利益交换与为议员牟取私利的法案自此收场,却也让人民看透了台湾议员的真面目,竟敢在民主化发展的今天公然制定有损民众利益、图谋私利的法案。尽管这一政治丑闻涉及的不仅仅是国民党,而且还有民进党,特别是民进党的###是现任市长,但民众还是将这笔政治腐败账算在了执政的国民党身上,不了解真相的民众并未过多指责###,而是更多表达了对台湾政治尤其是国民党统治腐败的不满。
  其实在此之前,台湾也曾发生过民意代表“自肥案”。1995年,“立法委员”试图制定“退职酬劳金”,即三年任期的“立法委员”不再连任,至少可领到69万元的退职酬劳金,而且任职越久,领得越多,最高可达814万元。但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这一“自肥案”未能完成立法。
  然而,台湾民意代表的“自肥案”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仍在继续。台湾“国民代表大会”的“自肥案”更是震动朝野,影响更为恶劣与严重。1999年9月4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议长苏南城的主导下,不顾全社会的抗议声浪、不顾###的反对,三读通过“宪法”增订条文,将本届“国大代表”任期延长2年4个月,并将“立法委员”任期延长为4年。这一“扩权自肥案”的通过,引起台湾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为何这一不断遭到批评、争议颇高的议案能够通过?显然“国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是其受益者,不用选举就可连任两年多,不仅可节省大笔竞选经费,还可继续享受各种待遇,当然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在自肥“国大代表”本身的同时,也给予了“立法委员”的利益,即“立法委员”也可顺延一年任期。其实这不过是结成更大的利益联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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