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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冤-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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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死?”,“被害人还活着?”,“奇案,怪案”,纷纷议论起来。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叶兰英则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问:“怎么回事?”
翠翠趴在刘锁林的耳朵上说:“奶奶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快去啊!”刘锁林听罢,立即向火车站跑去。
审判长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请法警维持秩序。”
过了一会儿,喧闹的法庭慢慢平息下来。
还没等旁听席完全平静下来,刘明柱就站起来说:“审判长,鉴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应暂停宣判。请求我方证人刘翠翠出庭作证。”
公诉人立即说:“反对,刘翠翠只是一个八岁小孩,且是杀人犯的女儿。不应出庭作证。”
刘明柱说:“我提醒公诉人,刘翠翠也是本案所谓被害人张玲玉的女儿。审判长,人命关天,不能草率行事。”
审判长与自己座位两边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说:“请上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叶兰英急忙小声对拿着军用水壶喝水的翠翠说:“多说一会儿,等到你奶奶回来。”
刘翠翠点了点头,把水壶交给叶兰英,走上了证人席。
刘明柱说:“刘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亲张玲玉还活着吗?”
刘翠翠爽快地说:“活着,我娘还活着,她没死。”
“你见到你娘了吗?”
“没有。不过我敢向毛主席保证:我娘还活着。”
“那你是怎么知道的?请向法官们讲清楚。”
翠翠擦了一下额头上的汗,稳了稳神,开始述说起她与奶奶千里寻证的传奇经历。若大的法庭没有一丝杂音,大家都在静静的听着,不少人一面听着,一面擦着眼泪。翠翠最后说:“我娘自己不知道走到哪去了,她不是被我爹害死的,你们放了我爹吧。”
刘明柱说:“你说的那个《证明》在哪儿?”
刘翠翠说:“在我奶奶兜里。”
刘明柱又问:“那你奶奶呢?”
翠翠支唔了一下,小声地说:“我奶奶没钱买票,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你们快去救救我奶奶吧。”
旁听席里传出善意的笑声。
翠翠又说:“笑啥?我和奶奶这两个月在外头找钱红阿姨,一路靠要饭过来的,相当辛苦了,终于遇到了救过我娘的人。今天早晨,我们走到县城,奶奶听说这儿要判我爹了,我就跟奶奶坐火车来了。”
这时公诉人说:“审判长,刚才刘翠翠确实讲了一个动人的传说,做为杀人犯的女儿,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一个八岁孩童的信口雌黄,所以法庭应该继续宣判。”
翠翠赶紧说:“你们不能枪毙我爹,我娘还活着,我娘她没死,我爹不是杀人犯啊!”
公诉人对翠翠说:“你能拿出证据来吗?”
刘翠翠看了看公诉人说:“你是个大坏蛋,我不理你。你为什么总是要枪毙我爹呢?”
后面传来一片轰笑声。
审判长也笑着对翠翠说:“小姑娘,你说你娘没死,你得有证据才行啊。”
“证据在这儿!”随着喊声望去,只见赵玉香在刘锁林的搀扶下,汗流满脸,气喘吁吁,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法庭,她不顾法警的阻拦向审判台猛冲。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来,冲着法警喊:“让开,让老太太到前面说话。”
赵玉香高举着盖有大红印章的“证明”对审判长高喊着:“我儿媳妇没死,我儿子冤枉!”
翠翠跑过来拉着赵玉香,指着公诉人说:“奶奶,他最坏,他非要枪毙我爹。”
刘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说:“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赵玉香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同意。”
赵玉香走入审判区后,首先将手中的《证明》交给刘明柱。刘明柱大声宣读:“
证明
1975年6月2日,我们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走进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肤白净,相貌姣好,身着蓝色衣服。
该妇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忆症。她语无伦次,说是结过婚,有一个女儿,操青龙县一带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过两天后失踪。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耿宝权聂淑清何歪子何氏(签印)
齐县东方红人民公社耿庄大队革命委员会(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赵玉香趁此机会喝了口水,回头看了看锁森,又看了看爬在叶兰英怀里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证人席上。
审判长和几名法官传看完《证明》后,将《证明》转给了公诉人。公诉人看了一番后,对赵玉香问道:“刚才刘翠翠说的都是真的吗?”
赵玉香说:“是的,童言无欺。”
公诉人又问:“你见到张玲玉了吗?”
赵玉香说:“没有。”
这时,公诉人不耐烦地说:“你是不是只听写《证明》那几个人的描述,就认为那个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张玲玉?”
赵玉香说:“是的,他们说的那个女人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我儿媳妇。我用生命担保那个女人就是张玲玉,她没死!只是现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么地方了。”
公诉人又问:“他们写这个”证明“的时候你在不在场?”
赵玉香说:“我们当时在一起谈话,还一块商量着如何写证明的事呢。”
公诉人转身对审判长说:“审判长,这个证明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证的几个人都不认识张玲玉,无法确认那个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张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证据中,张玲玉的母亲王桂花辨认亲生姑娘已经死亡,是赵玉香亲自给儿媳妇张铃玉办理的丧事。所以,张玲玉已死亡的事实不容置疑!这份《证明》不能做为庭审的证据。”
刘明柱起身说:“审判长,当时辨认尸体时,赵玉香和刘锁森并未到场,警方也没让赵玉香到场辨认,只是听王桂花一面之词就认定在水中泡了一个月的、高度腐烂的、五官难以辨认的尸体是张玲玉,完全有认错的可能。另外,张玲玉十年前确实患过精神病(我这有青龙县高中的证明),完全有旧病复发,离家走失的可能。请法官注意,一审法院确认张玲玉的死亡时间是今年5月1日,发现无名女尸是6月1日。而此《证明》证实,今年的6月2日,也就是一审法院认定张玲玉死亡32天后,有人在几百里外看到过活着的张玲玉。被杀者仍然活着,何来的杀人犯?因此,法院应将被告人刘锁森立即无罪释放,并赔偿因此案而对我的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刘明柱身后的旁听席上,先是有几个人鼓掌,紧接着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有人还高喊着:“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审判长等法庭里的喧闹声平静了一点后,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刘明柱家里一片欢声笑语。赵玉香、刘明柱、刘锁林、叶兰英等人,围着正在烫脚的翠翠不住地夸赞她。
刘明柱说:“干娘,今天可真是悬了啊,要不是翠翠机灵,闯进法庭喊冤,死刑判决一下,锁森哥就完了。”
叶兰英说:“翠翠,你是怎么从火车站里面跑出来的?”
翠翠说:“我当时跟着奶奶往出走,门口的阿姨看我奶奶没有票,抓住奶奶不放,还喊什么”抓住个逃票的“。我趁那个阿姨和奶奶说话时,就从她的身边溜了出来。回头一看,奶奶一面跟那个阿姨说话,一面把手伸到背后比划着让我赶紧走。我和奶奶来过那个审判犯人的地方,就一路跑了进去。”
刘明柱说:“小翠翠真是智勇双全啊,今天你立了大功。我出去买点菜,咱们好好喝点儿酒,庆祝庆祝。”说着拎着菜篮子走了出去。
叶兰英问翠翠:“你看到台上台下那么多人,不怕吗?”
翠翠张开小嘴笑着说:“我只想着我娘没死,我得救爹出来,我的胆子就越来越大了。”
在刘明柱家的餐桌上,看着刘明柱和刘锁林一通狂饮之后,赵玉香对刘明柱说:“你今天的辩护太好了。对了,法庭说什么择日宣判,那我们得等多长时间那?”
刘明柱说:“估计得三五天,你们就先住在我这儿,到时候咱们一块儿接锁森哥出来。”
刘锁林刚想说话,暗中被赵玉香揣了一脚。赵玉香又说:“我离家好长时间了,想先回去看看。你这儿一有消息,就给咱大队打个长途,我叫锁林过来接他哥回去。”
叶兰英说:“是啊,我也得回去上课呢,不能影响学生们的课程啊。”
刘明柱想了想说:“这样也好,我送你们上火车。”
在列火车的硬座车厢里,赵玉香坐在车窗前,晚风徐徐地撩起她的发丝,一根很长的白发飘在她的眼前。“唉,老喽。”她捋了捋发梢,使劲地拔下那根白发后,望着街道和各栋楼房亮起的灯火,自言自语地说:“张玲玉呀张玲玉,你现在会是在什么地方呢?”她回过头来望着熟睡的翠翠,又看看头上的那轮明月,仿佛床上躺着个月亮,天空镶嵌的是翠翠。赵玉香在翠翠的脸蛋上吻着,吻着,两行热泪模糊了双眼。她突然发现翠翠懂事多了,一下子变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第十章 真伪证词难辩 玉香大义入监
在赵玉香离开省城后的第三天,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间会议室里,审判委员会准备开会研究刘锁森杀妻沉尸一案。
主持会议的刘副院长说:“刘锁森杀人一案开庭审理后,社会反响强烈,省领导也高度关切,指示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好此案。“首先,请该案合议庭的同志介绍一下案情。”
审判长详细地介绍了案情和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后说:“庭审后,我们和齐县东方红公社耿庄大队通了电话。据该大队大队书记说,6月初,确实有一个年纪较轻的女精神病人到过他们大队,被何歪子老俩口收留,并请大队赤脚医生聂淑清看过病。还没等大队治保主任耿宝权搞清情况,那人就不见了。他们现在也说不清楚那个女人的真实身份。我们又向青龙县公安局询问了钱红的情况,据公安局的同志介绍,钱红在公安局做完询问笔录后就和丈夫一起迁走了,根本不知道她的下落。现在只是一具被王桂花一口咬定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张玲玉的尸体,也找不到更加确切的证据证明女尸就是张玲玉。当地公安局对于涉及人命的案件,居然连血型都没有化验。单凭个人对高度腐烂尸体的指认和本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就断定一起杀人案,这样是否有些草菅人命?再者齐县那边的耿庄又出现过一个疯女人,赵玉香又认定那个疯女人就是她儿媳妇张玲玉。我们的意见是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尸体是张玲玉才能够继续审理下去,否则,谁也拿不出一个太好的办法,请领导定夺。”
一名法官说:“我看过一审法院送来的案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该判处刘锁森死刑。”
另一位法官说:“刘锁森的杀妻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信的,从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证及家人对尸体指认上看,是可以判处刘锁森死罪。”
又一名法官说:“我不同意他们俩的说法。因为从那天法庭上发生的事件看,有些问题也并不是那么简单,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刘锁森杀害了张玲玉。公安局的许多证据也仅仅是刘锁森的口供,而且在法庭上,公诉人要求刘锁森出示自己没有杀害张玲玉的证据,这是典型的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如果张玲玉真的被刘锁森杀害,他为什么要留下那么多证据呢?这不等于自投罗网吗?从走访调查上看,刘锁森和张玲玉夫妻之间并没有那么大的仇恨啊。张玲玉早年患过精神病,不能排除其旧病复发后出走失踪的可能。所以在没有对张玲玉离家出走进行调查前,在没有确定尸体就是张玲玉前,审理此案是不合时宜的。何况案件在社会上还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搞不好会给我们的工作造成更大的被动。”屋子里有几个人也表示同意地点着头。
这个法官又接着说:“在此案中还存在很多疑点,从刘锁森身上的伤痕和他举起的血衣来看,公安机关的个别刑侦人员有可能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刑讯逼供当事人是无法取得证据的。”
大家又议论了一会儿,最终形成决议,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岭南市公安局魏局长办公室里,魏局长把一摞案卷重重地摔在桌子上。对在场的青龙县公安局秦局长和胡副局长大声说:“瞧你们办的这个杀人案,全砸了。省高院下了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市法院把案卷退给了我们,让我们补充侦察。而我们这边提拔的提拔,立功的立功,受奖的受奖,还大张旗鼓地做了破案的宣传,搞的是家喻户晓,老少皆知。这次省高法把案卷退回来重新补充侦察,给我们公安局在群众中造成多大的影响,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多大的被动,你们想过吗?都是你俩办的好事!”
秦局长满脸堆笑地对魏局长说:“这都怪我,工作做的不细,没把那个老太太控制住,让她到处乱跑,给领导添了麻烦,给公安局造成不良影响。”说着话锋一转,问道:“王主任有什么新的指示吗?”
魏局长说:“还指示呢!今早一上班,他就把我叫去,臭骂了一顿不说,还说这个案子办不利落,立功、受奖的全部追回。”说着瞟了胡副局长一眼。
胡副局长立即站起来说:“请魏局长放心,都是我的责任,我检讨。这回我一定把事实搞清,把证据搞足,把它办成铁案。”
魏局长问:“你打算怎么办?”
胡副局长说:“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尸体确认问题。这几天我又找到了王桂花,她一口咬定那池塘里发现的尸体就是她的女儿。她还说,埋葬的时候,赵玉香、刘锁林、刘翠翠、张振玉,还有大队刘书记、柱子娘和其他人都在场,都看到了尸体,谁也没提出异议呀?这个尸体是张玲玉证据确凿。”
魏局长说:“对,把问题全部推给家属和在场人,让他们都写个材料,无论是从那个方面讲,都要确定是张玲玉。”
胡副局长说:“这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只是因为齐县那边又冒出个疯女人。咱们试想一下,中国这么大,人口这么多,哪儿没几个疯子?我分析是赵玉香为了包庇儿子杀人,就找了个年龄、个头都差不多的疯女人,收买了几个人的伪证,想让她那个十恶不赦的儿子逃脱法律的治裁。”
秦局长说:“说得对,应该按包庇罪把赵玉香抓起来。”
魏局长问:“你们不能再出偏差,打咱自己的脸。”
胡副局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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