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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3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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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一来,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
这些在唐代的诗词中屡见不鲜。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
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的现象。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会现实。
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家庭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相对均田制下的农村来讲,商品生产和交换是大为发展了,并且为宋代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农民还从事手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制茶业、矿业等需要劳动力较多的行业。
由于农村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雇佣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农闲时无事可做的农民就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甚至进城打工,以养家活口。佣作坊是雇佣劳动力的集聚地,茅山陈生就曾“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统一了税收,使农村生产和生活趋于安定,从而稳定了安史之乱后农村的混乱局面,并使这一新局面延续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现了“元和中兴”的繁盛时期。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两税法是唐代税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奠定了其后1000多年间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面貌,对中国农村家庭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度,各项赋税均已纳入两税之中。事实上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就出现匮乏,于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征税课,以增加税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并下令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随后两税数额不断提高。
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仍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钱纳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不稳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就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下,两税法在实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渐被取消,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实,在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既然出现货币地租这样一种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统治者利用。
其四,资产难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动产的数额也很难准确估算。这使得两税法的漏洞很大。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不是两税法特有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存在,任何税制改革都难免类似的命运。
另外,两税法对北方民户迁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安史之乱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第二次民户大迁徙时期,以北方民户南迁为主。关于该时期民户迁徙的原因前人做过很多的研究,资不累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安史之乱平定后,两税法实行时仍有民户迁徙,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陆贽在德宗元年间《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奏议中指出:“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从陆贽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安史之乱后的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必然的联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
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即以户口增减为考察各州刺史政绩的依据。这样,增减户口就成为各道观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问题,结果就出现了各道、各州之间争夺民户的竞争。例如:贞元年间有些“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在元和年间,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这都说明两税法后地方长吏不仅招引浮寄客户,甚至倾诱邻境的土户,以增加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
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
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
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
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
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公平,便利,确定,经济”,至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体现的财税预算思想也具有独创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唐以后的封建社会经济演变,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总之,两税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两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度稳固的基础。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
“我欲废除丁税。”
这句话出自天下任何人口中,无疑都只能是一句笑话,但出现在此时的李曜口中,那就不是笑话,而是惊雷。
何知浅先是错愕,继而大喜:“丁税若可废除,右相遂成万家生佛,高功大德,万世无量!”
黄崇嘏本来还颇有看戏般的惬意,此刻也是脸色一变:“丁税若废,虽是善政,然则中枢宁不缺钱?”
王宗范本已被李曜的博学震得失魂落魄,此时也猛然一惊,忽然想起一件事,惊道:“难道右相治下,工税、商税已经足抵丁税之数了?”
李曜看了他们的反应,哈哈大笑:“丁税之废,某筹划数载,备下方案没有十套,也有八套。你等自然不知,某为何对丁税这般痛恨……其实非但丁税,实际上与丁税类似的盐税,也在本相意欲废除之列。”
盐税一出口,几乎直接将三人惊得下巴脱臼!大唐盐税之重,在李曜主政之前,约占朝廷岁入六成!若废丁税盐税,朝廷以后就全指望大唐钱庄借钱度日了吗?
黄崇嘏倒抽一口冷气,试探着问:“右相这是要行税制变法之举?”
李曜点头,沉声道:“苛政猛于虎!税制不改,天下永无宁日。尤其如今战乱频仍已久,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再不清理、变更,百姓如何生存?本相既为宰辅,当记汉时曲逆献侯'无风注:指陈平。'之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而今国困民疲,若再行苛政,如竭泽而渔,岂得长治久安?实非圣王之道。我宰辅天下,论宗旨者,为民执政;论手段者,减税去役。”
何知浅心悦诚服,诚心赞道:“右相胸怀,知浅今日始知,千年之役,一朝敢废!某虽无德无才,然右相若有驱策,敢不应命?”
黄崇嘏心中也是一阵激荡,恨不得也表个态度,忽然想道:“所谓观其言、查其行,李右相这话说得诚然极好,但他究竟是否这般去做,还须去关中看了才知。”当下便只是再赞几句,并未如何知浅那般,恨不得掏心掏肺。
倒是王宗范长叹一声:“右相所言,若无虚拖之意,蜀国之败,恐怕只在数年之间。”说罢一脸怅然。
李曜笑了笑,却没对这句略微涉及作战的话置评半句。倒是王宗范自己顿了顿,又问道:“只是某实在想不明白,中枢若不收丁税,则将两税法置于何地?”
其实丁税这个称呼,在后世更习惯于称呼为“人头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就课税对象而言,有对人税、对田税、对物税等等。人头税,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其中既包括对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人丁税)和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对儿童、老人、病残之人的课税),也包括对男人的课税和对女人的课税;既包括对人所征课的货币税(如口赋、算赋、人丁钱捐之属),又包括对人征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对人的直接课税(即直接以人口为计税对象的税收),又包括对人的间接课税(如盐税,虽不直接征之于人,但人离开盐就无法生存,从这种意义上说,盐税实际上是变相的人头税。而当国家将盐、茶、酒按人口摊派时,则此时的盐、茶、酒税就更成为变相的人头税了,这也是李曜刚才提出废除丁税的同时也要废除盐税的原因。)等等。
中国历史上的人头税起源于何时?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记载,似乎是见诸于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书。周书。牧誓》中有“役”的记载:“弗迓克奔,以役西土。”意即不要遏止他们投奔(到我们的队伍中来),以便帮助我们(进攻商朝)。不过这里的“役”有帮助之意,还不能说是“人头税”。
《诗经》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这里所说的“役”却是实实在在的徭役。
《周礼》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即宅地不树桑麻者要课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织、游手好闲的人要按夫、家征税。“夫征”应指丁夫之税,“家征”应指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这里的“夫、家之征”则无疑属于“人头税”范畴。
据《周礼·地官·司徒》“均人”载,城郭地区20岁、身高须达7尺,至60岁,鄙野地区年15岁、身高须达6尺,至65岁的夫男,均属征调对象。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时间,据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这里“公旬”应理解为“平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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