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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造舰船志-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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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的历史印记,在儿孙辈们眼里则是无比神圣的标志。2002年初,福建省公布了一项官员任命,原闽侯县委书记郑有光新任福州市马尾区委书记。上任伊始,时任福建省副省长王三运在百年前曾血火纷飞的马江之畔,与郑有光曾有过一席意味深长的谈话,探讨中国近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船政文化的保护和发掘。转年,围绕船政的各项建设开始在马尾以令人惊叹的速度推展。很少有人知晓的是,在船政故地全面主持船政文化建设的的区委书记就是那位“扬武”舰炮手的后裔。
    “扬武”舰乃至船政的精神血液正以这样的方式,流过百年,焕发着新的勃勃生机。
    1873年“万年清”、“湄云”、“伏波”、“扬武”等型军舰编制、薪粮清单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五日(1873年3月13日),船政大臣沈葆桢文称:窃照本大臣于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会同一等恪靖伯陕甘总督左、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李、福建巡抚王,具奏轮船薪粮公费银并管驾员弁衔名一折,相应抄录折稿咨呈,为此咨呈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照录折稿:
    奏为轮船薪粮公费银数并管驾员弁衔名,恭折具陈,仰祈圣鉴事。
    窃准兵部咨:“闽省调拨轮船赴粤,谨将大建、小建银数笼统具奏,其管驾、舵水、管轮、升火人等如何配雇、薪粮如何酌定,均未妥议章程奏明定案,至所称番银是否洋元,抑系实银?公费一款据称每月用过若干,俟月底由管驾官据实报销,是每月用款由管驾官临时酌定,并无画一款目,核与奏案不符,应另行详议,一并附奏立案”等因。
    查闽厂成造各轮船,官弁、舵水名额及薪粮银数前经核定,二百五十匹马力者,额设一百八十员名,月支银二千八百五十两。一百五十匹马力者,额设九十八员名,月支银一千六百九十两五钱。八十匹马力者,额设六十七员名,月支银一千一百七十八两。大建则照额开支,小建则照数核扣。兹查“伏波”、“安澜”、“飞云”各船额支银数虽属相符,而二等水手额应一十名,各该船共设一十四名;二等升火额应六名,各该船仅设四名;副号手并医生各应一名,各该船迄未募补。
    现臣札饬各该管驾官,自本年正月起,分别裁补,以符定章。前督臣英等奏请添拨弁兵,以资练习,除分派各省之船应由各该省酌办外,现在工之“万年清”、“飞云”各派千总一员,月给薪水十六两;兵四十名,每名月加行粮三两,惟“扬武”额设水手既多,现经费孔艰,拟从缓添拨。
    至公费一款,前因成船伊始,需用浩繁,管驾官力难赔垫,不得不准其实用实销,每月自三四百两至八九百两不等。现饬其极力樽节,自本年正月起,二百五十匹马力者,限每月四百两;一百五十匹马力者,限每月三百两;八十匹马力者,限每月二百四十两。所有船中应用各色洋漆、油斤、棉纱、砂布,同幕友、书识、各口引港经费,更换旗帜号衣以及购办应用零星物件,均于此款动支。唯帆布、绳索价值甚巨,届限朽烂,准报明由厂换给,其寻常修补亦于公费动支。应需煤炭、火药、弹子各项,准予随时具领。
    闽粤通行番银,轮船薪费概以番银给领,稍资樽节。然系属实银,并非洋元。天津、牛庄等处向不通行番银,仍给纹银,以示体恤。相应各船薪费银数并管驾员弁衔名开单恭呈御览。
    谨会同陕甘总督一等恪靖伯臣左、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臣李、福建巡抚臣王,恭折具奏。伏乞皇上圣鉴训示。
    谨奏。
    谨将现委管驾轮船员弁衔名开列清单,恭呈御览。
    计开:
    “万年清”轮船,五品军功尽先把总沈顺发管驾。
    “湄云”轮船,都司衔屠宗年管驾。
    “福星”轮船,五品军功杨永年管驾。
    “伏波”轮船,尽先游击补用都司贝珊泉管驾。
    “安澜”轮船,尽先游击补用都司吕文经管驾。
    “镇海”轮船,五品军功尽先把总陆伦华管驾。
    “扬武”轮船,副将衔补用参将南澳左营游击贝锦泉管驾。“飞云”轮船,准补湄州营游击吴世忠管驾。
    谨将各号轮船官弁舵水员名,并月支薪粮公费银数,开列清单,恭呈御览。
    计开:
    二百五十匹马力轮船(即“扬武”舰)
    管驾官一员,月支银二百六十两。
    大副一名,月支银六十两。
    二副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三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正管队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副管队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头等水手六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五钱,共月支银七百五十两。
    二等水手三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三百两。
    管帆桅头目六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舵工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舵工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舢板头目一名,月支银一十六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六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管小水缸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管油三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管水汽表三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头等升火一十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六十八两。
    二等升火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六十六两。
    总管枪炮一名,月支银二十六两。
    管炮头目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三十二两。
    炮勇二十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二百六十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正鼓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副鼓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铜匠一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铁匠一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木匠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三十两。
    医生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一百八十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二千八百五十两。
    公费月支银四百两。
    统共月支薪粮费银三千二百五十两。
    一百五十匹马力轮船(“万年清”以及“伏波”级炮舰)
    管驾官一员,月支银二百两。
    大副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二副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三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管队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头等水手二十九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五钱,共月支银三百六十二两五钱。
    二等水手一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两。
    舵工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四十两。
    管油三名,每名月支银二十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管水汽表三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六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头等升火一十二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六十八两。
    二等升火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六十六两。
    正管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副管炮一名,月支银一十三两。
    炮勇一十名,每名月支银八两,共月支银八十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鼓手一名,月支银九两。
    木匠一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
    医生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九十八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一千六百九十两五钱。
    管带练兵千总一员,月支银一十六两。
    练习水务兵丁四十名,每名月支银三两,共月支银一百二十两。
    以上官兵四十一员名,计月支薪粮一百三十六两。
    公费月支银三百两。
    统共月支薪费银二千一百二十六两五钱。
    八十匹马力轮船(“湄云”级炮舰)
    管驾官一员,月支银一百六十两。
    大副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二副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三副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正头目一名,月支银二十五两。
    水手副头目一名,月支银一十四两。
    头等水手一十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共月支银一百九十二两。
    二等水手一十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两,共月支银一百两。
    舵工六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五两,共月支银九十两。
    正管轮一名,月支银一百两。
    副管轮一名,月支银五十两。
    三管轮一名,月支银三十两。
    管油一名,月支银二十两。
    管水汽表一名,月支银一十四两。
    头等升火八名,每名月支银一十四两,共月支银一百一十二两。
    二等升火四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一两,共月支银四十四两。
    正管炮一名,月支银二十四两。
    副管炮一名,月支银一十二两。
    炮勇六名,每名月支银八两,共月支银四十八两。
    正号手一名,月支银一十两。
    副号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鼓手一名,月支银八两。
    木匠一名,每名月支银一十二两。
    以上官弁舵水人等六十七员名,计月支薪粮银一千一百七十八两。
    管带练兵千总一员,月支银一十六两。
    练习水务兵丁二十名,每名月支银三两,共月支银六十两。
    以上官兵二十一员名,计月支薪粮七十六两。
    公费月支银二百四十两。
    统共月支薪费银一千四百九十四两。
    录自(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上,1957年版,第423…429页。
    【注释】
    (1)高宗鲁集注:《中国留美幼童书信集》,珠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钱刚、胡劲草:《留美幼童——中国最早的官派留学生》,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4)许景澄:《外国师船图表》,柏林使署,光绪十二年石印版,卷一,第20…21页。
    (5)许景澄:《外国师船图表》,柏林使署,光绪十二年石印版,卷二,第15…16页。
    (6)Conway’sAll The World’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315页。
    (7)《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8)“扬武”舰的各项数据综合参考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8,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89页。《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7页。《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9)《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2、65页。
    (10)林庆元:《福建船政局史稿》(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英' Richard N J Wright:The Chinese Steam Navy 1862…1945,Chatham Publishing,2000年版,P。39,均记载“扬武”装备了11门火炮,而沈葆桢奏报“扬武”试航时称装备火炮13门,从“扬武”舰存世照片分析,该舰的武备数量确应为13门,多出的2门推测也属于70磅炮。
    (11)《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12)《世界の艦船》增刊《日本軍艦史》,(日)海人社,1995年版,第13页。Conway’s All The World’s 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231页。
    (13)《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14)《船政奏议汇编点校辑》,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
    (15)“清國軍艦揚武號入港”,(日)国立公文书馆藏,《太政类典》第二编。“清国軍艦渡来丿節接待丿儀上申”,(日)国立公文书馆藏,《公文录》明治八年第三十三卷。
    (16)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35、40页。
    (17)《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7页。
    (18)黄季良家信原稿影印件,福建马尾马江海战纪念馆藏。
    (19)Conway’s All The World’s Fighting Ships 1860…1905,Conway Maritime Press,1979年版,第315页。战时该舰添装机关炮的情况见纪荣松:“参与清法战争的法国巡洋舰、炮舰和杆雷艇”,发表于2004年台湾淡水“清法战争120周年学术研讨会”。
    (20)《孤拔元帅的小水手》,(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4年版,第16页。
    (21)《福州马尾港图志》,福建省地图出版社,1984年版,第280页。
    (22)高宗鲁集注:《中国留美幼童书信集》,珠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承前启后——福建船政转型期的军舰
    船政成功
    1874年5月16日,福建船政“伏波”级改型军舰“大雅”号成功下水。至此,船政共造成了150马力军舰“万年清”、“伏波”、“安澜”、“飞云”、“济安”、“永保”、“海镜”、“琛航”、“大雅”;80马力军舰“湄云”、“福星”、“镇海”、“靖远”、“振威”;250马力军舰“扬武”等共计15艘军舰。其中,“扬武”舰的蒸汽机功率最大,舰型也从最初的炮舰改制成了巡洋舰。根据事先约定,这种大型军舰一艘可以折抵建造计划中的两艘150马力军舰,因而船政建厂五年计划中要求的一共建造16艘军舰的目标已经全部完成。计划中其他的考核指标,诸如建设齐全配套的生产车间、建成拖船坞、建成炼铁厂,使船政具备近代化造船企业所需的所有硬件设施,以及培训中国技术人员,使之学会自行建造锅炉、蒸汽机和蒸汽军舰等,也都一一完成,船政建厂五年计划终于大功告成。
    虽然从1866年末,左宗棠与日意格、德克碑等洋员签署合约的日子算起,时间上早已超过了五年。但是马江之畔本来如同一张白纸般的土地,只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居然建设成了规模宏大的远东第一大造船企业,船政所制的军舰已经在中国海防、运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成绩斐然,有目共睹。在巨大成就的光辉面前,一丝小小的瑕疵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了,当时朝野几乎没有任何人提及此事的。
    早在“伏波”级最后几艘军舰安排生产,建厂计划完成进入倒计时阶段的时候。船政大臣沈葆桢开始为船政今后的发展竭尽思虑,开始提前谋划安排五年计划到期后的持续发展事宜。1873年12月7日,沈葆桢会同陕甘总督左宗棠、福州将军文煜、闽浙总督李鹤年、福建巡抚王凯泰等重要官员,联名上书了两道奏折,四百里加急呈送北京。
    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道,就是关于船政今后应当选择怎样的发展规划,就此申请清政府做出决断。由于左宗棠当初制定的五年计划只规划了船政建厂期的内容,当建厂计划完成以后,船政后续应当如何发展,则没有做出安排。这便成为了迫在眉睫,需要从速定夺的事务。
    奏折主要针对当时社会舆论里“节省经费”的论调,展开阐述。首先称“如为节省经费起见,则停止造船,除修船养船外,一切皆可节省”,旋即话锋变换:“惟既绝难续,不免尽弃前功”,随后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方案:船政的造船工程继续,按照每年建造两艘的基本进度开展工作,同时选派成绩优异的学生出洋留学,以保证造船、航海人才的持续供应。“若每岁造船两号,则已成之绪不致中乖”,“欲日起而有功,当选学生之天资颖异,学有根底者,分赴英、法两国,深究其造船、驶船之方,及推陈出新、练兵制胜之理”。尽管奏折中是要求清政府从两种方案中选择其一定夺,但就列出的“尽弃前功”、“日起有功”之间选择,只要持正常思维的人,理所当然的就会选择后者。沈葆桢在“尽弃前功”方案的铺垫下,提出“日起有功”的计划,说明这就是他对将来船政后续发展的主要思路。(1)
    另外一道奏折涉及船政建厂计划到期时的外国雇员事宜。
    船政创建时,外籍雇员的雇佣合同实际是和建厂计划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建厂计划完成之日,也就是这些洋员合同到期之时。沈葆桢等认为,船政的外国雇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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