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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土改-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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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死租活租均一样,死租形式占85%以上)。如遂川县的地租形式绝大多数是死租,头等田(收一季)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总产量%。如万安县出租地也是死租为多,一般中等田产量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总产量40%。又如赣县江后乡调查,死租形式占90%以上,头等田产量3石,还租2石,其租额占%,中等田产量石,还租石,其租额占6%;下等田产量2石,还租1石,其租额占50%。
根据江西租务关系及上述租额情况,全省总的租佃关系,如将地主土地、公佃与富农出租的土地加在一起,占4000万亩总土地面积的40%左右(总面积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即全省约有1600万亩土地出租。如1亩田平均以石产量计算,并按对半分租,这样农民每年要交租2000万石,等于20亿斤。从这个总的数字来看,这是地主阶级与旧式富农对农民的一项重大剥削,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持全部生活的主要来源。如上述租额全部按二五减租,农民一年可减回租谷5亿斤,这也是农民一个很大的利益。
江西农村的农业雇佣劳动一般有:长工、短工(零工)、月工三种雇工形式。由于农村的劳动力大量减少,雇工工资相对提高,一般农村雇长工的较少,而雇短工、月工的较多,而且有许多地主富农不愿雇长工,而愿将土地出租。例如:一个长工每年所耕种的土地,按头等劳力最多能耕(两季水田)14亩,中等劳力耕12亩,下等劳力耕10亩,每年除农业正产物收入外,还可能增加副业生产收入占正产物的20%-25%。如1亩水田平均以3石产量计算,头等劳力每年收入约50-5石,中等劳力约收-45石,下等劳力约收36-石。
对长工的工资规定主要根据其劳力强弱而有所不同,如头等劳力每年工资最高要25石粮,中等劳力一般18-20石,下等劳力约15石,最低12石,而一个长工全年所必需的消耗:吃谷7石,另吃油12斤,吃盐10斤,共折谷2石,加上手巾理发过节吃酒吃烟杂费共折谷石,每个长工所耕种的土地约需用半头牛,牛租价约石,这样一个长工除工资外,全年需消耗共12石谷。如头等劳力全年生产谷物按5石计算,减去工资2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中等劳力按45石计,减去工资20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13石;下等劳动按石计,减去工资15石,再减去消耗12石,还剩余石。这些剩余部分就是雇主的剥削部分。但如果雇主不雇长工,而将头等劳力所耕种的14亩土地全部出租,以对半分租,可收租谷21石;将中等劳力的12亩田出租,能收租18石,将下等劳力的11亩田出租,能收租15石。这样就说明了雇主出租土地的剥削额,比雇长工的剥削额要大得多,这也说明了江西地主出租土地多,雇长工少的基本原因。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3)
江西农村借贷形式很复杂,债务的种类与剥削形式也很多。总括起来大略有钱利、谷利、典当利、油利、牛利、布利、花生利、猪利、豆子利、棉花利、盐利、典租利、新谷利、毛边纸利、地瓜粉利、赌利、折冬谷利、拉壮丁谷利、租人利(即租老婆)、鱼利、糖利、辣椒利、棉纱利等23种。其中普通流行者,有以下几种:
(1)钱利:农村借钱多以金银、硬币为主。在苏维埃以前,因货币稳定钱利比较普遍,其利率通常为2分-分,如年利3分、5分就叫高利贷(1元本一年利息3角至5角)。国民党统治时期,一般月利2分、3分,以至月利5分、10分,到期不还,将利作本,利上加利,但借贷人多数要有一定的抵押品(如以田或者其他财产),才能借到债,因此农民普遍反映高利贷剥削比地租剥削要重,而迫切要求废除,但又担心废债后,怕借不到钱,这是一个矛盾。
(2)谷利:每年最低2分-分,有的5分,最高有10分利以上(即一年超过100%),如万安县月利10分利的占20%,月利5分的占50%,月利2分至3分的占30%。但因谷价在冬春季比秋天贵一倍,甚至一倍半至二倍,虽然利息一再提高,但债主仍不愿将谷出借,而愿在谷价高的时候将谷子出卖,现钱到手,以便再转,故一般借谷要有情面,甚至要有很大的人情才能借得到。据永新调查,借钱或谷多以田作抵押,如3年本利不清而实行理田耕种。有的借1块银元还1桶租谷(1桶即24斤值价5角,即年利5分),还有个别地方借钱利息还盐,如永新有的借1万元伪法币,每月还盐利5斤,这种形式至1945年以后因受通货膨胀物价波动的影响,债主怕吃亏,将借贷的货币都改为以当时的实物计本,到还本还息时均以实物计算。
(3)典当利:一般在土地革命前后无大变化,通常典当价低于买卖价的30%(买价20元典价13元至14元),甚至50%。根据永新情况最高典1亩田10元,3年本利还19元,到期本利不还,由债主理田管业,有的典1亩田每年要出6石谷利。
(4)油利:在苏维埃时期以前,每年借1斤,油利4两,计年利25%,国民党统治时期借100斤油最低每年油利25-30斤为最多,有的年利50%甚至100%以上。以永新调查显示:借10斤油(5月借10月还)5个月利息5斤至8斤,有的春荒时借银洋1元,5个月本利还10斤油,折银洋2元等于5个月利息1倍,有的借1元银洋一年本利还12斤油,合银洋2元4角,等于年利140%,这种剥削形式也很厉害。
在国民党统治下,农民除钱粮负担外,每年还忍受着各种苛捐杂税的重重剥削,若仅以钱粮负担来看,似乎并不很重,但从农民全年总的负担额计算,不但超过了解放后的公粮负担三四倍,而且是非常惊人与残酷的。
据永新县李明秀口述,他是中农成份,全家6口人,全年收入6200斤,每年负担壮丁费8石,电话费2桶(1桶18斤),桥梁派工费石,运粮费2石,招待费2石,草鞋香烟费1石,乡公所办公费2石,屠税12石(每年杀猪所缴的税),柴草费1桶半,食米1桶半,田亩捐1石,乡公所过节费,乡长到县开会及县长到乡开会的路费和其他用费4石,子弹费1桶,全年总负担3708斤(钱粮负担尚未计入),每人平均618斤,占全家正产物总收入的%强。但解放后,只出公粮1320斤(其中熬糖出公粮4石),每人平均220斤,占全家总收入的%强。因此,他说,按人民政府对中农征粮的政策18%来说多出了一点,但比国民党时轻的多。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4)
又如东乡县周仁堂,中农成份,全家10口人,全年收入5150斤(钱粮负担包括在内),解放前共负担2720斤,每人平均272斤,占全年总收入%强。解放后,秋征负担919斤,每人平均92斤弱,占全年总收入%。
又如星子县一户贫农6口人,全年负担壮丁费8石,保甲费1石5,公粮2石5,屠税1石8,县地方粮1石5,“战乱”税1石,采购费1石,修路费2斗,招待费5升,开办费1斗,乡公所地方粮3斗,月捐2斗,草鞋费8斗,人头捐1斗,门牌税与服装税2斗,户口税1石2,办公费1斗,共计全年负担2035斤,每人平均339斤强。
又如崇仁县一户富农5口人,全年负担2538斤,每人平均507斤,一户中农4口人,全年负担1790斤,每人平均447斤,一户贫农5口人全年负担2751斤,每人平均550斤。
如将上述6户36人总计计算,共负担粮15602斤,每人平均负担433斤。全省农村人口约1200万,如按每人平均负担433斤计算,则总的负担额为亿斤。江西全省以4000万亩土地计算(包括旱地及一部分荒地在内),每年1亩平均产量250斤,全年正产物总产量共为100亿斤。这样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占总产量的%强。由此可见国民党统治时代乡村农民的负担是何等的重!但是农村的恶霸地主与乡长以上的基层官吏,利用政治上的权势,他们一般不但不出负担,而且还从中大量贪污,以饱私囊,有些富农负担也比较轻,这样就使农民的负担特别加重,这说明国民党的负担制度是极端不合理的,是农村破产的根本原因。
5、湖南农村的三大特点
抗战后直到解放前的12年间,湖南的农村像其他国民党统治区的农村一样,有过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更加集中,使用却更加分散;封建剥削更加残酷;起来一批新兴的当权地主;加以天灾人祸,国民党当权者的无限劫掠,农村经济破产达到空前的程度。
在抗战前,中国土地关系的基本趋向之一,是地权日渐集中,但速度是比较缓慢的。抗战八年期间,由于法币的贬值,大批商业、官僚和金融资本都趋向于土地投机。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的兼并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湖南的情形虽不如四川凶猛,但当时即使处于湘北前线的各县,也都有过土地争购的浪潮。1940年以后,滨洞庭湖各县强行拦筑的堤垸(即围湖造田)即达48个。解放战争中的几年,国民党政府掠夺更紧,又连年灾荒,曾引起地价下跌,土地兼并一度迟缓。但农民被灾荒逼迫,抛售仅有的小量土地,因而也更造成地主垄断地权的机会,如湘南、湘中各地灾区,以“石谷石田”(即1石稻谷买1石田)强迫收买农民土地者,仍比比皆是。解放前夜,人心待变,土地买卖多趋停顿。
抗战前,兼并土地者主要是土著的地主和少数军阀官僚分子。抗战开始后的12年来,换了一批新人物,他们是国民党的大小党棍、官僚、军阀和商业投机家,他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强夺,又能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以进行土地兼并。在乡村中,新兴地主当权派,多是几位一体的人物,即乡保长、党团分子、民意代表、圈子大爷,又兼投机商人,有的更兼土匪恶霸。这些人往往就成为农民起来后的斗争对象。一般不会兼营投机商业,不直接参与反动集团的中小地主,有许多也受地主当权派的压迫而日渐没落。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5)
同时,因为土地与粮食的投机比商业更少风险,也有许多城市的工商业者获得盈利时,不作扩大经营的打算,却抽出部分资金下乡买田,他们认为生意不如田地牢靠,而且也可藉此取得银行钱庄等放款、挪借的信任。这种工商业与土地的紧密关系,在1950年三四月减租退押运动中,曾全面暴露出来。
在国民党政府日益加紧的苛重赋税下,整个地主阶级为了转嫁负担、保证收益,对农民的剥削当然就日益加紧。首先是无限制地抬高地租。租额增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不等;分租制者至少提高一成。押租也是普遍提高,或者追加押租,原来不收押租的也要交押。此外高利贷的剥削也更加普遍,谷贷、青苗、会谷……辗转盘剥,农民负债剧增,一般达农户总数的一半左右。地主更乘农民之危进行夺地。其他额外剥削,地方捐税转嫁,也比过去加重,农民代地主缴纳征实,更要负担全部运输上的消耗和花费。
地主为了保证加租,租佃期限就日趋缩短,退佃成风。农民使用土地毫无保证,随时有被撤田的可能。租期短促,于是加剧了土地使用的高度分散。一方面,地主的土地分散出租给很多农民耕种,如邵阳靖合乡有一个地主有60亩田,佃户多至18人;有的地主在买田时就故意买得分散,以便多招佃户。另一方面一个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如作十二三亩),却有六七个东家。农民在押佃重重剥削下,自然无法安心生产,更谈不到发展生产。
至于国民党政府的横征暴敛,特别是抓壮丁和地方勒索的残酷,更是众所周知。人祸带来天灾,天灾伴随人祸,12年间,国民党统治区灾荒的连续性与惨重程度,实为中国历史上所少有。灾荒、饥饿已成为农村常态。湖南更是连年水旱,农村元气耗尽,广大农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农村劳力与畜力大大减少,生产急剧衰落。据1946年国民政府统计,湖南荒地达耕地的40%。另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的统计,稻谷产量比常年产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土地高度集中
湖南农村第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中国南方的土地一般比北方集中,湖南在南方各省又较突出,比邻近的湖北、江西集中的程度都高。根据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湘阴和丰乡4个保(代表滨湖区)、长沙黎托乡4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丘陵区),邵阳震中乡3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山区)的较可靠调查,农村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有如下表(百分比取约数,小数点以下数略去):
阶 级
地 主
富 农
中 农
贫 农
雇 农
其 他
人口百分比
3
5
30
39
10
13
土地百分比
47
13
26
7
每人占地(亩)
19
5
2
0.2
公田百分比
8
上表统计虽较可靠,但仍只能说明湖南土地关系的一个基本趋势。估计实际情况与此有若干差别,因地主、富农一般瞒田较多,如将土地最集中的滨湖区平均计入,则全省地主占有土地当更多。
湖南农村中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学田等)特别多(一般估计至少在10%以上,表中8%肯定是低了的),实际上为地主阶级(和部分富农)所垄断,因此上表约占人口3%的地主,占有土地实达55%。据抗战中期华北各解放区的调查,华北一般山区,地主约占土地30%。湖北的调查材料(25个县39个村),地主占人口约3%强,占有土地40%左右。由此可知湖南土地集中的高度。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6)
湖南各县土地分配的情况是很不一致的。按全省范围来说,可以分作滨湖、丘陵、山地三种地区。滨湖区域土地最集中,如最典型的湘阴,全县地主只占户数2%左右,占有土地却达71%。湘阴和丰乡4个保,地主占人口3%,土地占60%以上,平均每人占地约80亩。滨湖各县都有所谓“洲土大王”,据国民党湖南省政府1946年“滨湖洲土视察团”进行的很不完全的查勘,“拥有1万至7万亩洲土垸田者,有陈浴笙、王一华、聂士达、汤冬生、陈肃涛、杨丹青、张经、杨传清等20余人”。其次是丘陵地区,据长沙黎托乡5个保、益阳1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4%,占土地45%(公田在内),大体可作为丘陵区的代表。山区较为分散:湘西等地山区,地主一般占地30%-40%;据邵阳3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4%,占土地40%(公田在内)。此外,在经济、交通发达的城市附近(如长沙、湘潭),土地比较集中。偏僻山区比较分散。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土地也比较分散。
现将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所调查的三种地区,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百分比,制表如下(取约数),以供大家参考:
地区
阶级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
滨湖区
人口
3
4
34
42
9
8
土地
60
8
26
4
1
公田1
丘陵区
人口
4
7
28
36
5
20
土地
33
20
26
8
1
公田21
山 区
人口
3
5
23
44
16
9
土地
27
14
26
18
1
公田14
同时还应该说明的是,地主占有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好地(这是全国一致的规律)。湖南的土地除一般好坏之外,尚有田、土之分(土只能种杂粮,且产量少,一般产值只能抵田的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地主是田多土少,而贫农则是田少土多。
湖南的富农经济是不发达的。据前表,富农占人口约5%,占土地约13%,即富农占有土地的比重比人口的比重约高一倍半。富农占有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出租,如邵阳震中乡十六保,富农出租地占其所有地一半,当然这是较高的比例,不能作为代表。佃富农均占有一定的数目,上述丘陵区调查,佃富农约占富农人数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山区和滨湖区约占七分之一。佃富农占有的土地很少。富农经济不发达的最主要原因,是湖南租佃制度太发达,地主收租比自己经营划得来,收益可靠些。近年来由于粮食值钱,也有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己经营的,但不普遍,总数也有限。中农的人口比重与土地比重相当,这与过去华北和其他各地情形差不多。中农中佃中农人数很多,据上述调查,大约占中农总数三分之一左右。滨湖区佃中农数超过自耕中农数(附带注明:后表滨湖区中农人口高至34%,或是将若干上贫农错划成佃中农了),丘陵区约占自耕中农三分之一以上,山区约占五分之一。佃中农占有土地当然很少。因此一般自耕中农,每人不只占一个人土地。滨湖区中农平均每人占地在4亩以上,丘陵区、山区一般均不及2亩。
总的来说,3%的人口,占了50%至60的土地;而60%以上人口,只有不到10%的土地。到过湖南农村的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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