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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血三国-第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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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太小而权力太大——其结果一定是全部破坏。
——柏拉图
4。1变法效果递减律
封建统治者也意识到无组织力量对自身的危害。他们曾一次一次地振作起来和无组织力量作斗争,这就是历代的变法。变法是封建大国改变控制办法,实行某些改革,以期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内无组织力量进行遏制。在政治上主要是抑制特权,精简机构,整肃吏治,反对腐化;在经济上是抑兼并,稳定小农经济;在意识形态结构中则是整顿纲纪,恢复王朝威信。
但是,和无组织力量增长作斗争的效果又如何呢?
如果我们把一个王朝中历次改革变法,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就会发现一个有意义的结果:其效果随着社会内部无组织力量的增大而递减。一般说来,王朝初期的一些变法改良往往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中期变法尚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而末期则是越变越糟。唐代这一历史现象相当典型。
唐初,唐太宗周围集合着一批有为的文臣武将,官僚机器的运转也比较有效率,一系列政策能付诸实践。土地法令制定后,凡丁男以及残疾寡妻都可依有关规定获得土地。赋役都写明数额,“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政府规定凡地方官能做到增殖户口,“劝课农桑,禾谷丰登,施政清平”者就加以升奖。官吏有贪赃者,则“随其所犯,置以重法”。史载贞观一代地方官很重视农田水利,招纳流亡,劝课农桑。当时“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这说明官僚机构尚未腐化时,尽管社会上也存在着王公妃主、大姓豪猾这些无组织力量,但他们都受到了制驭抑制。这样,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贞观之治,唐太宗也成为最有作为的皇帝,为后世所赞扬。
唐朝中期,社会情况就较前不一样了。土地兼并严重,官僚机构臃肿失灵。唐玄宗即位后,立即在自己周围形成了一个改革核心,先后任命姚崇、宋璟、张嘉贞、张九龄、韩休、杜暹等人为宰相。改革以整肃吏治、清除武则天以来外戚集团干政所造成的种种弊病为发端。公元714年(开元H年),将武周时代的著名酷束十三人“放归草泽,终身勿齿”。开元十年,又将洛阳县一个刻削百姓无度、民愤极大的主簿在朝堂集众决杀。并严格考试制度,裁减大批冗官。开元四年,唐玄宗亲自出试题考核县令,其中四十五个不合格者,当即淘汰,“放归学问”。唐玄宗还实行京官与外官的互调制度,恢复了贞观时的史官出席中央最高级会议的旧制,做到“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对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也进行了打击。开元九年,开展了全国性的检田括户运动,公布法令,禁止买卖永业田。国家增户八十余万。同时放免镇兵二十万,缩减军事开支。当时佛教势力很大,对一体化是严重的干扰。唐玄宗下令僧尼还俗,一次还俗者就达一万二千余人。中外闻名的盛唐繁荣局面,就是指的开元、天宝年间的情况。
但是,开元之治已不同于贞观之治。改革在推行中遭到无组织力量这样那样的抵抗,有不少达官贵人,贪官奸商,无视中央政府的土地法令,继续兼并土地。如奸相李林甫的“京城邸第,田园水磑,利尽上腴”。唐玄宗的改革不过是对无组织力量作了某些限制而已。而这种限制,往往又被立法者带头破坏。如当时规定皇妹封户为千户,皇女减半。但玄宗在咸宜公主出嫁时却赐封一千户。特别是玄宗本人后期已成了腐化的魁首。勇于进谏的张九龄也被罢相。全国军费由初唐时的二百万贯增至一千二百万贯。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在稍受限制之后,又很快地反攻倒算,恶性发展。开元之治只保持了二十年左右的繁荣局面,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很快就陷于衰落境地了。
我们再来看看唐代后期的一次变法改革——永贞改革。当时,一批有抱负的臣僚王叔文、柳宗元、刘禹锡、王伾等,团结在唐顺宗周围,把改革的矛头指向猖獗的无组织力量,打击腐朽的宦官和藩镇势力,停发内侍郭志政等十九人的薪俸,为受廹害排挤的官员陆贽、阳城等人平反。经济上推行德宗时制定的两税法,抑兼并,止苟征,免除百姓历年积欠的课税。这些政策深得人心,“市里欢呼”。但是永贞改革之际毕竟不是贞观、开元的时候了,无组织力量已合流成一股不可控制的势力。当时,朝中大官僚、大士族高郢、郑珣瑜、贾耽等以退职不干来威胁新政。宫中大宦官俱文珍、刘光琦抓住禁军权力,割断了王叔文派与皇帝的联系,拥立太子李纯为帝。王叔文斌全部被贬或被杀。永贞改革彻底失败了。王叔文曾借杜甫之名诗,浇心中之块垒,悲壮地吟诵“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慨叹改革的失败。
如果我们孤立地看永贞改革,而不把它放到唐王朝自身的历史演变的背景中,那就很可能会象王叔文那样把这次改革的失败归于一些偶然的原外。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王朝前期和中期的变法改革往往是成功的或有成效的,而后期变法不论改革者多么有作为,都注定要失败。
唐代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以及永贞改革,极为典型地反映出变法效果和成功的概率随着无组织力量增长和社会结构的老化而递减的现象。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变法均符合这一规律。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规律性现象,称为变法效果递减律。
4。2王朝中后期变法对社会危机的加剧
为什么会出现变法效果递减律这种奇特的历史现象呢?关键在于封建大国只能用一体化调节力量来控制调节社会,只能用官僚机构来进行改革。除此,它不可能拥有别的调节力量。社会结构中无组织力量越大,一体化调节能力越弱,变法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特别当一个王朝中后期,利用腐败的官僚机构去整顿官僚机构,用土地兼并者去反兼并,用贪官去整顿吏治,就犹如以油灭火,越灭越烈。公元78O年,唐德宗任用杨炎推行两税法,针对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情况,提出征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土地以公元779年政府掌握的垦田数为定额进行征税,其余一切“租庸杂徭悉省”。这种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均田制破坏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对于封建国家,都比较有利,而不利于兼并户。但它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加重了农民负担。按资产占田数征税,要求封建政府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实际的资产占田情况。但在公元780年定税之后,“三年一定”的清产核资根本实行不了,公元788年才勉强重新审定一次。有的地方甚至二、三十年也不审定户等。公元811年,衡州刺史吕温在奏折中说到,该州“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清查定户要靠地方基层官吏,当政治结构中无组织力量相当大时,就无法认真做到这一点,而且他们还会利用权势,任意定户。两税法实行后,货币流通减少,物价下跌,政府又不得不把钱折合成实物征收。官吏就抓住把钱折合成实物这一缺口,趁机向老百姓敲榨盘剥。政府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加耗不得超过百分之二,而在实际征收谷物时,往往加耗百分之十左右。这个例子表明,任何政策从字面上讲,可以制定得非常严密,但它总有不那么明确的地方,而且执行政策的是人,一旦机构腐败,执行政策的就是无组织力量本身。那么政策中不明确之处,就成为那些人钻空子攫取私利的依据,从而使一个较好的政策不是无法实行,就是弊窦滋生。
北宋中后期王安石变法,目标也是遏制无组织力量,精减机构,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企图富国强兵。于是推行了一整套法令: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保甲法等等。尤其是免役法,改服役为交役钱,由国家雇佣有关人员,这既可增加国家收入,又可趁机精减吏员。但原有的吏员决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官僚机构反而因实行新法膨胀得更快了。免役法在推行中一改再改,越改则贫苦下户负担越重。最后造成乡村下户要交钢役钱几百文到一、二千文的地步。
方田均税法本是为了抑制兼并,但丈量土地也要靠地方官吏去办,在执行中,官僚地主往往从中渔利。王安石的新法虽相当完善,但在执行中不是走样,就是受到阻挠,结果是无组织力量更加猖獗。
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重大赋役改革——“一条鞭法”的情况也很类似。一条鞭法简化了征收赋役的手续,田赋力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一条鞭法刚实行时也曾使国家经济状况好转,但在执行中流弊很多,往往是鞭外加鞭,巧立名目,推行十年后就乱了套。贪官污吏手持两本账,上报的一个样,实际又是一个样。有的地方交的手续费超过正供的一倍以上。任何一个系统,内部调节力量一旦衰弱,如果人们再去干扰它,企图将其重组,这正如对癌症晚期病人施加手术,对朽垮的大厦进行改造一样,医生和改造者用心往往是好的,但效果却适得其反。因为系统内在调节能力的丧失,已变得脆弱不堪,任何干扰都会提前它的瓦解。中国封建王朝中后期变法非但在抑制无组织力量增长方面没有什么效果,还会促使无组织力量的膨胀,加剧社会危机。
晚期变法加速王朝崩溃最典型的例子是西汉末年的王莽改制。王莽为了推行新法,于公元8年废除了刘氏皇帝,建立了王莽新朝。他针对社会上官僚腐败的情况,借助残酷的法律来维护新法。他针对土地兼并和蓄奴,“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属国家所有,按口分给农民,改奴婢为私属;王田私属严禁买卖,违令者死。但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贵族地主决不肯交出土地。不到三年,王莽就不得不自动废除新法。史书记载,当时官吏们利用新法使老百姓“摇手触禁,不得耕桑,徭役烦剧”,而它变们则“苛暴立威”,“侵刻小民”。商业、手工业中推行“五均六埂ā保蚬儆肷坦唇幔抑破灯当涓止ひ道投吆托∩谭反蟪钥嗤罚蠊俑簧痰玫绞道M趺Ц闹拼蟠蠹泳缌松缁嵛;沼谀鸪商煜麓舐遥趺ё约阂采戆苊选F涫担趺ё胛桓闹埔郧埃诔⒅邢碛泻芨叩耐牛兴陌倭闳肆鲜槌扑掏趺У墓Φ隆M趺П救嗽诠2年蝗灾旱灾严重,赤地千里之时,带头献钱一百万、田三十顷以赈民。我们不能根据个人品德和王莽改制的主观动机来判别这一历史事件。在一个社会结构已被无组织力量瓦解到即将崩溃的时候,任何变法改革,只能加剧社会危机,使崩溃之日提早到来。
用变法效果递减律来看一下史学界长期争论的让步政策问题,是很有启发的。让步说把整个统治阶级比作一个人,因吸取了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初期对农民实行让步,取得社会进步。其实,从统治阶级的目的来说,无论是前期让步,后期变法,都是一样的。改革方案也很类似。问题在于统治阶级能否让步,这实取决于整个社会无组织力量的大小。与其把让步看作封建统治者的意志,还不如说是历史的意志。
严复曾感慨地写道:“夫一国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为一人之功,故其恶且虐也,亦不可以为一人之罪,虽有桀纣,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顾与其国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以不可自拔者,则一而已矣!”严复认为所谓圣君贤相和暴君污吏,乃由他们所处时代的社会结构决定,这是很有见地的,可以说是对封建社会中无组织力量不可遏制的增长规律的一种朦胧的认识。
总之,历史证明,封建统治者不可能从内部清除其自身产生的毒素,而只可能用与一体化调节对立的力量、用剑和火来消灭它们。社会结构只有崩溃才可能再生。历史发展正是这样,无组织力量增长过程中,正在慢慢引发另一种调节机制——一全国性农民大起义。
4。3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与不可控部分
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作用之强,都是世界史中所仅见的。农民起义的这些特点直接与无组织力量有关,它们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独特的产物。要理解农民起义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和无组织力量大小的关系,必须从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所受的独特的剥削形式谈起。
在不同结构的封建社会里,被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完全一样的,剥削形式和结构也有差别。
西欧封建社会剥削结构相对简单。领主主要以实物地租和劳役的方式来剥削农奴。此外,农奴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这种剥削关系有两个层次:领主、教士和农奴(图9)。而中图封建社会由于存在着强大的一体化调节,存在着国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控制,于是剥削关系比西欧的多了一个层次,如图所示,它是三层次结构(图9)。
在中国封建剥削关系中,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田赋、杂税,还要服徭役。佃农不仅要受封建国家的剥削,还要受到地主的剥削,中间层次是地主(它包括贵族、官僚以及一般的中小地主)。最上层是封建国家。这种剥削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农民所受剥削量大小的伸缩性很大,它可以相对轻,也可以极重,主要取决于一体化调节力量的大小和无组织力量。而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领主的剥削多受习惯法约束,其可变度不大。
在中国封建社会剥削结构中,农民所受的剥削可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先看一下可控部分。这一部分主要由田赋、人头税以及法定的徭役等组成。历代王朝,赋税定额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田赋和人头税是相对稳定的,相比之下也不那么重。杂税和徭役则是由国家控制的一个可伸缩量。在王朝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国库充实时,这个可伸缩量就较小。当无组织力量膨胀、国库亏空或有边患时,这个可伸缩量就会因横征暴敛而扩大。
西汉时,田赋号称“三十税一”,是相当轻的,但有役重于税的特点。最近,有人对汉代一个五口之家、耕地七十亩(合周制百亩)的农户所受封建国家的剥削作了推算:年收谷共二百一十石,其中田税为七石,占百分之三点三;徭役折合谷六十石,约占百分之二十九;人头税折合谷四石,约为百分之二。也就是说,田税及人头税相加,只占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如加上徭役,剥削率当在百分之三十四左右。我们再看看明代的有关情况。据梁方仲统计,明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弘治十五年(15O2年),万历六年(1578年),每年平均每亩田征粮额分别为:三点四六升、四点三升、三点八升。他还统计了从明太祖到嘉宗(1381—1626年)近二百五十年内,全国实征粮银按全国人口平均每口的负担量。根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额为明七宗朝,为升/人;最低为世宗朝,为升/人;而太祖时为升/人,熹宗时为升/人。二百五十年间人均负担的变动是不大的。这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可控部分是相对稳定的。
根据上述数字可算出,明初法定人均负担为50升/人。假定自耕农为百分之六十,国家的全部税收部由这部分人承担,那么自耕农人均负担量就为:
50升/人/60%=83升/人
按洪武时每户平均人口为五点五人计,那么每户自耕农每年平均负担:升/户,也即石/户。这个赋额是不高的。可见,在一个王朝初期,仅就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而言,自耕农安剥削较轻。封建国家的财政和农民的生活都可以维持下去。
佃农的情况又怎样呢?他们除受封建国家剥削外,还要向地主交地租。地租是国家不可控部分,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率比国家田赋高得多,《汉书》《食货志》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王莽也说过,在豪民兼并的土地上“实什税五也”。唐代陆贽也说过,国家收田税每亩五升,而他主每亩要收一石,“是二十倍于官税也”。他主张制定全国统一的地租标准,以限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历代也曾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并不成功。宋代基本上是私租五五分成。如果租用地主的牛及耕具,则须再加一成,四六分租。地租标准的高低往往和土地兼并程度有关,当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自耕农破产佃农人数急剧增长时,地主往往就会借机抬高地租标准。可见,地主是封建国家与佃农间的一个中间剥削层次。地主只向国家交纳(往往偷税漏税)少量田赋,而以高达百分之五十的剥削率残酷地剥削佃农。这一层次的剥削实际上是不可控的。
中国封建社会里剥削结构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就造成了农民受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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