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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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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5)
(二)增强党内选举的竞争性和真实性
  许多西方政党的内部运作是围绕选举进行的,同时,选举也是政党党内*的集中体现。以英国保守党新领袖选举制度为例,1965年保守党中央总部公布的《保守统一党领袖选举规章》(1975年修订)中,就党选择领袖的总原则、行为主体、领袖资格的审核、领袖职位竞争的时间、候选人的资格与提名、投票过程、正式认定和就职仪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保守党有关投票过程的规章是精心设计的,既体现了竞争和*,也保证了效率和党的团结。
  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还不尽科学合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第一,在党的基层组织和部分党的地方组织中实行直接选举。应该通过积极努力,在所有党的基层组织中,使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在条件成熟的县、市一级地方党的组织中,积极进行党的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的直接选举。
  第二,不断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引入竞选机制。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了将党章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保证党内选举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进行科学的操作性制度设计。
  (1)以选举过程的竞争性和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保证选举的真实性。首先,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其次,在多个候选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如举行竞选演说、竞选宣传。最后,对于每届代表和委员更新的比例,也应该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
  (2)以充足的信息保证选举的透明性。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认真落实普通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候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党内政治生活的经历、政绩应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详细准确的介绍和宣传。可考虑实行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交流制度、建立候选人资料网站。
  (3)以秘密投票原则保证党员意愿表达的真实性。为了真实表达党员的选举,应该明确规定,所有的党内选举都应设立秘密划票间,党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同时明确废除举手表决、鼓掌通过、欢呼通过等公开投票方式。
  第三,以监督机制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由纪委具体负责,注意将选举组织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开,并可考虑邀请党外人士和普通党员代表参加这两个委员会以利于加强监督。
  (三)提高党纪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没有监督就没有*,反过来,没有*也就没有有效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从监督的广度、深度来判定党内*发展的水平和程度,而有效监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监督主体相对于监督对象在地位上、利益上的超然性。西方政党的党纪宽严不一,例如美国*党和共和党主要是一个竞选联盟,党员不固定,几无纪律可言;英国工党的纪律比较严格;法国的保卫共和联盟的党纪更严。但是它们的党纪监督查处机构有一个共同的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具有较高的相对独立性。例如,法国社会党中央协调委员会及其各级党部中的协调委员会是该党内部的“司法机关”,对纪律处分案件具有最终的裁定权;德国社民党的监察委员会也是维护政党纪律的独立机构。对担任公职党员违法的调查和查处,更是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进行。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意义、路径与策略(6)
已确立的制度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和执行,发展党内*必须激活现有制度中的*因素,使“文本”性*制度实际运转起来
  严格按照规则运行,是国外长期执政的有竞争力政党的普遍特点。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为例,身为发展局局长的人民行动党高级官员郑章远是新加坡城市建设的功臣,与李光耀感情深厚。郑因接受巨额贿赂案发,找李光耀,以为凭自己与李一生私交,会压下此案。但李光耀不徇私情,说“保了你我的党就完了,我要我的党”。郑畏罪自杀,留信给李光耀,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1992年,李光耀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就总结到,对人民行动党来说,“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不然,人们就会对法律的意义和公正感到怀疑,并加以嘲讽”。可以说,法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党普遍的价值理念。“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原则在政党内部基本的含义和要求是党章(制度、规则和程序)具有最高的权威(党章至上),已经成立的规则被普遍地服从,政党运行严格依章办事。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发展党内*的一个重要路径当然是根据党所面临的新环境和党员、党组织的新情况建立和健全党内各种制度,使*不断制度化、程序化;另一个更重要的路径则是激活已有制度中的*因素,使这些制度和程序得以实际运行而不是只停留在文本中。
  (一)维护党内*制度和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现有制度中的许多*因素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牢固树立党章及其他法规性制度在党内运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至上性。一旦这些制度和规定在党内不能成为最高权威,那么某种特殊的利益、兴趣和判断标准就会借助于领导的权力而成为实际的运行规则,这些制度和规则就可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与自己利益冲突或给自己带来不便的时候和场合就会被置之不用,成为一种受偶然因素摆布的软性规则。为此,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党章在党内的最高权威。为了树立党章等制度的权威,还必须实现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的*化,即在制度的制定中贯彻*原则,通过广泛的参与和讨论凝聚全党共识。
  (二)提高违反党内*制度、程序行为的问责性
  现有党内*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执行,甚至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为了从问责的角度激活现有的文本制度,一方面,任何党内*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不仅要明确规定应当如何,也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并明确规定违纪行为的查处主体和查处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反党内*制度、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查处,使任何违章违纪行为都受到责任的追究。
  (三)转变纪检机构的职能,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纪检部门要加大对违反党内*制度、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查处,必须转变职能。党章第44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中心工作是直接查处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职能上的错位一方面影响了由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履行各自的职责,降低了反*的效能;另一方面,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查处经济案件上,忽略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党内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客观上导致党组织和党员中许多“违章不究”现象的存在,在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视而不见的不正常状况。“违章不究”状况的存在使得党的任何新制度、新文件和新规定的效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进行明确的定位,转变职能,从查处各类经济案件、反腐倡廉转移到查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上来。凡是涉及到担任国家公职党员违法犯罪案件应一律移交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查处。纪检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政治纪律的维护和党内法规的执行,通过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来推动党内*的发展。
  汪永成,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管理学院;黄卫平,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策》丛书。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
  [德]托马斯·海贝勒   吴志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热点。由于这一问题与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变迁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国内外中国问题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公民社会是一个舶来词;它译自英语词汇“Civil Society”;早期学者也将它翻译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出现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现代国家的演化有着历史渊源;它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广受青睐;后来长时间处于沉寂;直至20世纪初;还一直被西方学术界束之高阁。作为政治和社会科学术语;公民社会的复兴可以追溯到它在解释发展导向国家面临的危机中所起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的概念被一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在80年代早期的东欧运动中处于突出地位。80年代后;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加;特别是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使得公民社会研究成为西方和东欧、前苏联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此后逐渐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进而发展为当今世界学术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社会政治思潮。各国各地区的学者和政治家纷纷尝试用这一理论来分析、解释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探讨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界定多样。目前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解释: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既是各个社团为获取影响而竞争的场所;也是社团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进行互动的中介;公民社会是一个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个*利、自由以及志愿结社的领域;志愿性社团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务、利益、喜好及目的方面进行不受政治干涉的相互竞争;它们的活动受到某个公共机构的保护;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其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公民社会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其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中国语境中的公民社会概念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就已经着手研究“公民社会”;此后该概念被广泛地接受。现今;公民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涵盖不同定义和观点的总称。从学科的角度看;政治学、民族学和人类学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各有不同侧重点。例如;苏格兰启蒙知识分子佛格森(Ferguson)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立足于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道德共同体;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则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因此;公民社会是指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种多样“自治的、公共的舞台”;它需要独立于国家(确切地说是执政党)的组织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但公民社会不仅仅是独立于国家的经济、政治、宗教单位;这只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在计划经济制度条件下;人们可能把公民及财产权利的保障理解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针对此类国家;该概念首先意味着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市场经济的产生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2)
公民社会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以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和共同责任。因此;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构;但是公民社会来日方长;它涉及公民结构及其思维模式的形成因素。
  从1997年开始;中国重新兴起了创立公民社会的讨论;它包括利益集团和少数群体的保护;独立的司法制度和信息渠道;建立协会与组织的权利等;目前主要是新闻和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的先驱者认为;应通过形成中的中产阶层来加强社会的*力量;但是;中产阶层的形成是*化的结果;在集权社会不可能形成亲*的中产阶层。当中国学者想为公民社会的形成设置一个测量工具时;他们使用的是英语的“公民社会组织”概念。这样的组织被理解为社会公益组织;它们与国家合作共同承担实现社会现代化的任务。这种观点离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很远。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公开的看法。但是;人们把这个发端于英美公民社会的复杂概念有意识地进行简化;使社会主义或后社会主义社会发生转变以适应公民社会思想。在这个国家里形成的“公民”不必局限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含义。例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家族组织界定为公民社会组织;因为它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公民;它建立在获得认同的、致力于乡村公益的农村精英基础上。同时;它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性;但这种自治不是批评或控制国家的公开性。美国华裔学者将具有集权主义色彩的国家—社会关系结构向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的转变与公民社会概念相联系;这样的公民社会并不必然与国家对抗;但它为自治的空间而斗争。在中国参与全球变革的过程中;国家开始向福利国家转变。因此;一些中国学者不同意把公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间对抗权力机关的思想;主张伙伴式的合作模式。最近;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开始涉及“公民”;将社会管理、公共行政和经济利益组织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并与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制定利益集团组织条例。
  波兰社会学家茨托姆卡()在他有关公民社会的概念分析中也很少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问题;他更多地关注在后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是“公民社会的权能”所需要的;也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要达到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前提条件的企业文化;作为参与*秩序前提条件的公民文化;作为参与自由精神讨论的讨论文化;作为现代社会相互影响的日常文化。不存在或者没有形成这些条件;就谈不上公民社会。以此为基础来探讨中国公民社会的有关问题;就应该从此入手;分析所选择的政治领域;透视中国在这些领域是否开始产生这样的政治文化。具体地说;首先要阐述中国国家角色的转变及社会力量较强的释放问题;然后再解释协会与团体的实质;并说明企业家(作为政治企业文化的部分)的利益追求及压力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形成;研究知识分子和思想家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地位;阐述自我管理、基层选举的功能、网络和虚拟社区等问题。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3)
公民社会的特点
  从一般理论上看;公民社会通常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非官方性;以民间的形式出现;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将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目标;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目的;三是相对独立性;拥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制;四是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因为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殊社会环境;因而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中国的公民社会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俞可平教授作为中国最早从事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学者之一;对中国公民社会进行了比较权威的总结:一是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二是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三是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四是极不规范。然而;在学术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有一些学者试图用一种普世的标准或西方的标准来评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不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彼此之间就难免产生理解上的差异;甚至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况: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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