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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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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指聚会的会众,后来就用来指大厦本身,以区别基督徒与偶像崇拜者的神殿。耶路撒冷的神殿是上帝的去处和祈祷者的去处;同样,基督徒用以敬拜基督的任何大厦也是基督的去处,因此,希腊教父便称之为主的去处,从这里,在我国的语言中便称之为教堂。

    教会一字不指去处时,意义就和古希腊城邦的集会一字相同,指的是会众或被召前来听取行政长官讲话的公民聚会,在罗马共和国时称为concio,因为发言的人被称为会上讲话的人。当他们是由合法的当局召集来的时,就称为合法的会众;当他们是受喧嚣和煽动性的叫嚷的激动而集合起来时,就称为混乱的会众。

    有时这字也指有权参与集会但未实际聚会的人,也就是指全体基督徒众,不论他们分散得多远都一样;比如《使徒行传》(第viii章第3节)中就说:“扫罗就残害教会”,基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下被称为教会的头。有时指的则是一部分基督徒,如《哥罗西书》(第iv章第15节)中说:“请问……他家里的教会安。”有时也光是指选民,如《以弗所书》(第v章第27节)中便说:“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沾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这儿教会所指的是得胜的教会、是未来的教会。有时这字指的是明证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会众,不论他们所明证的信仰是真的还是假的都一样,比如《马太福音》(第xviii章第17节)中说:“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或税吏一样。”意义就是如此。

    唯有在上述最后一种意义下,教会才能当成一个人看待。

    也就是说,唯有在这种意义下,它才有权具有意志、宣告事项、发布命令、受人服从、制定法律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因为没有合法的会众的权力为根据,聚会的一群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当时在场、并协助其实现的每一个人的个别行为,而不象一个整体所作的行为那样是他们全体的行为;对于不在场、或在场而不愿作出这种行为的人说来,就更不能算是他们的行为了。根据这种意义,我便对教会提出一个这样的定义,说它是:“明证基督教信仰并结合在一个主权者的人格之中的一群人,他们应当在主权者的命令下聚会,没有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就不应当聚会。”由于在所有的国家中,不得到世俗主权者承认的聚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教会在任何禁止其聚会的国家中,便是不合法的聚会。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教会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要服从的,因为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权力当局是所有其他国家都要服从的。在各自分立的国王和国家的领域之中都有基督徒存在,但他们每一个人都要服从自己的祖国,因之便不能服从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这样说来,能够发布命令、审判案件、宣告无罪、判定罪行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的教会便形成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世俗国家了,它之所以被称为世俗国家,是因为组成者是人,它之所以被称为教会,是因为其臣民是基督徒。世界上有世俗政府和性灵政府只不过是为了使人眼花缭乱,认不清品合法主权者而搞出来的两个名词而已。诚然,信徒的躯体在复活后非但是属灵的,而且也是永远不朽的,但在今生之内却是凡俗和可腐朽的肉体。因此,在今世之中,除了世俗政府之外,既没有国家的、也没有宗教的政府;也没有国家兼教会的统治者所禁止传布的任何说法能对任何人民是合法的。这统治者只能有一个,否则在一国之内,教会与国家之间、性灵方面与世俗方面之间、以及法律之剑与信仰之盾之间就必然会随之出现党争和内战;比这更糟的是,在每一个基督徒心中都必然会随之出现基督徒与普通人之间的冲突。教会的博士(圣师)

    被称为子民的牧者,世俗主权者也有这种称号。如果牧者不是一个服从另一个,使得牧者之长只有一人的话,就会有互相冲突的说法向人们传布,其中双方都可能是错误的,有一方错误则是必然的。这唯一的牧者之长根据自然法说来是谁,前面已经说明过了,那就是世俗主权者;至于《圣经》中把这职位赋给什么人了,我们将在往后的几章中看到。   

    第四十章 亚伯拉罕、摩西、大祭司和犹太诸王的上帝国的权利  

      信者之父和第一个依约进入上帝国的是亚伯拉罕,因为最初订立的信约就是和他订立的。在这约中,他使自己和自己的后裔都承担义务,承认并服从上帝的命令;其中不但包括可以通过自然之道认识的(如道德法规),而且也包括上帝以特殊方式在梦和异象中传示给他的。因为在道德法规方面,他们已经承担着义务,无需通过迦南福地的应许来立约。他们和所有其他的人根据这种义务都自然而然地必须服从全能的主,任何契约都无法予以增饰或加强。所以亚伯拉罕和上帝立的约便是这样:把梦和异象中在上帝的名义下命令他的一切当成上帝的命令,并传达给他的家族,让他们遵守。

    在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这种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上帝子民的治理上存在着三个关系重大的要点:第一,立约时上帝只和亚伯拉罕说话,因之便没有和他的任何家人以及后裔立约;要不然便是他们的意志(所有信约必不可缺的要素)已经在立约之前包括在亚伯拉罕本人的意志之中;因而,亚伯拉罕事先便自应具有合法的权力使他们履行自己为他们立约规定的一切。根据这一点,上帝便说:“地上的万国都必因他得福。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见《创世记》第xviii章,第18、19两节)。从这里就可以作出第一个结论说:上帝未曾直接降谕的人,就应当从他们的主权者那里接受上帝正式的命令,正象亚伯拉罕的家人与后裔从自己的父亲,主、和世俗主权者——亚伯拉罕那里接受命令一样。因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凡属没有得到相反的超自然启示的人,便应当在外表行为和明证宗教信仰方面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至于人们内在的思想和信仰则不是人间的统治者所能知道的(因为唯有上帝能知道人的心灵),而且既不能随意支配,也不是法律所造成的结果,而是未表露的意志与上帝的权力所造成的结果,因之便不属于义务的范围。

    根据这一点便可以得出另一个论点说:亚伯拉罕的臣民如果有任何人自称得到上帝的亲身启示、异象、神感或任何其他神启,让他赞成任何亚伯拉罕所禁止的说法时,或是有臣民听从或拥护任何这种僭越假冒者时,他予以惩处就不是不合法的。因此,目前主权者便也可以依法惩处任何以传神感来反对法律的人,因为他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亚伯拉罕在自己家庭里的地位相同。

    根据同一理由还可以得出第三个论点说:正象亚伯拉罕的家庭中唯有他一个人能知道什么是上帝的道,什么不是上帝的道一样,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便唯有主权者能知道这一点。由于上帝只对亚伯拉罕说话,所以唯有他才能知道上帝说的是什么,并把它对家里人解释;所以在国家之中具有亚伯拉罕那种地位的人便是上帝所说的话的唯一解释者。

    同样的约曾和以撒重订,后来又和雅各重订;但往后就中断了,直到以色列人从埃及人手中被救出来到达西乃山下时,才由摩西重订(在前面第三十五章中已经提到);其方式使他们从那时起成为特属上帝的国。上帝的代治者,当摩西在世时由摩西担任,其后确定由亚伦及其后裔继任这一职位;这国对于上帝而言,永远成为一个祭司的国。

    根据这种按约立国的过程,上帝便得到了一个王国。但摩西并不能作为亚伯拉罕的权利的继承者而获得统治以色列人的权力,因为他不能根据继承权要求具有这种权力;所以说到这里之后,还是看不出百姓在自己不再相信上帝对他说话时,有什么理由仍然必须把他当成上帝的代治者。因此,他们虽然和上帝立了约,但摩西的权力却仍然只能以他们对他的圣洁、对他和上帝交谈的事实以及他所行奇迹的真实性的看法为根据;这种看法一旦改变之后,他们就没有义务再把他以上帝的名义向他们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律法了。因此,我们就要讨论一下,他们服从摩西的义务还有什么其他的根据。使他们承担义务的,不可能是上帝的命令,因为上帝没有直接对他们说话,而只是通过摩西对他们说话。我们的救主基督谈到自己时曾说:“倘使我为自己作证,则作证为不实在。摩西如果为自己作见证,尤其是在要求对上帝的子民具有王者的权力这种事情上,他的证据就更不应当被接受了。”这样说来,他的权力便象所有其他国王的权力一样,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以及服从他的诺言为根据。当初的实际情形也确乎是这样,因为《出埃及记》(第xx章,第18节)中说:“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上帝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这里面就存在着他们服从的诺言。根据这一点,他们是自己承担义务,服从他作为上帝的诫命传示给他们的一切。

    根据信约建立的虽然是祭司的国家,也就是由亚伦世袭的国家,但这却应当理解为在摩西死后开始继承。因为不论是用什么方式作为国家的奠基者而规定和建立了政府之后,就不论这个国家是君主国家、贵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必然在其建立政府的整个时期内对人民具有主权。摩西在整个自己的时期都具有那种权力,这一点在《圣经》中说得很明白。

    第一,在上述引文中,百姓允诺服从的是他而不是亚伦。其次,《出埃及记》(第xxiv章第1、2两节)中又说:“上帝对摩西说:

    你和亚伦、拿答、亚比户和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都要上到我这里来,惟独你可以亲近我,他们却不可亲近,百姓也不可一同上来。”根据这一段话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唯一被召上到上帝那里去的摩西(亚伦、其他祭司、七十长老、以及禁止上去的百姓都不是)是唯一对以色列人代表上帝的人,也就是他们在上帝之下的唯一主权者。后来虽然说:“摩西、亚伦、拿答、亚比户和以色列长老的七十人都上了山,他们看见以色列的上帝,他脚下仿佛有平铺的蓝宝石,如同天色明净。”(见同章第9节)。然而这事情却是在摩西事先已经上到上帝那里、并将上帝谕示他的话传给百姓之后才发生的。唯有他才是为百姓的事情去的,其他的人都是作为随从他的尊者去的,为尊荣体面才允许他们叨承了百姓未得均沾的殊恩。这种殊恩,如同我们在下一节中所看到的那样,就是去观看上帝、欢享人生:“他的手不加在以色列的尊者身上,他们观看神、他们又吃又喝。”这就是说,他们确乎欢享了人生,但却没有从上帝那里传达什么命令给百姓。此外,在所有其他政务上,到处都提到“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样的话,在《出埃及记》第xxv、xxvi、xxvii、xxviii、xxix、xxx、xxxi章,以及在整个的《利未记》中谈到规定宗教仪式的事时,也是有这种话,但晓谕亚伦的说法却少见。亚伦所铸的金牛犊摩西也把它扔到火里去了。最后,关于亚伦的主权问题,在他和米利暗反抗摩西的骚乱那一次事情上,是由上帝自己代摩西审判的(见《民数记》第xii章)。在摩西与有权管辖百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问题上也是这样。当可拉、大坍、亚比兰并以色列会中的二百五十个首领(就是有名望选入会中的人),在摩西面前一同起来聚集攻击摩西和亚伦说,你们擅自专权,全会众个个既是圣洁,上帝也在他们中间,你们为甚么自高超过上帝的会众呢?”(见《民数记》第xvi章第3节)。上帝就使地开口,把可拉、大坍和亚比兰以及他们的家眷全都活活地吞下去,并用火烧灭了那二百五十个首领。因此,唯有摩西才位仅次于上帝而对以色列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如亚伦、百姓以及百姓主要首领中的任何贵族等都没有,这不但是在世俗政府方面如此,在宗教方面也如此。原因是唯有摩西能和上帝说话,因之也就唯有他才能对百姓说出上帝要求于他们的是什么。任何人胆敢接近上帝与摩西说话的山,就要遭到死亡。

    耶和华在《出埃及记》(第xix章第12节)中说:“你当在山的四围给百姓定界限,并告谕百姓当谨慎,不可上山去,也不可摸山的边界,凡摸这山的,必要治死他,”(在21节中)又说:“你下去嘱咐百姓,不可闯过来到我面前观看。”根据这些话,我们可以作出一个结论说:任何人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如果具有摩西的地位,他便是上帝唯一的使者和他的谕令的解释者。根据这一点看来,在解释《圣经》时,任何人都不应当超出各人的主权者所定下的范围。上帝现在既在《圣经》各篇之中说出自己的话,于是《圣经》便是西乃山,其界限就是在地上代表上帝的人的律法。看看这些篇章、在其中观睹上帝奇迹、并学得怎样敬畏上帝是可以的,但要去解释这些篇章,也就是去窥探上帝跟他自己指派在手下统治百姓的人说些什么、并自行判断这人是不是在按照神谕进行统治,却是侵越上帝给我们设下的界限,并亵渎不敬地观看上帝。

    在摩西的时代,除开他所赞成和承认的人以外,就没有先知或声称具有耶和华的灵的人。因为在他那一个时代据说只有七十个人为神的灵所感说话,而他们又全都是摩西所拣选的;关于他们,上帝曾对摩西说:“你从以色列的长老中招聚七十人,就是你所知道作百姓的长老的,到我这里来。”

    (见《民数记》第xi章第16节)。上帝将灵分赐给他们,但却与摩西的灵无异,因为同章(第25节)中说:“上帝在云中降临,对摩西说话,把降与他身上的灵分赐那七十个长老。”但正象我在前面第三十六章中所说的灵应理解为心。所以这一段话的意思不是别的,只是说:上帝赐给他们一种符合和服从于摩西心意的心,让他们能说预言;也就是以上帝的名义在一种方式下对百姓说话,以便能作为摩西的臣属、根据摩西的权力、提出符合于摩西的说法。由于他们只是臣属,当其中有两个人在营里说预言时,人们便认为是一种新奇而不合法的事情;据同章第27和28两节记载,他们被人家告了;当时约书亚由于不知道他们是受摩西的灵之感说预言,所以便请摩西禁止他们。根据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任何臣民都不应违抗上帝置于摩西之位的人所定的教义,妄图说预言或具有灵。

    亚伦死了,后来摩西也死了;这王国由于是一个祭司的国,根据所立的约便传与亚伦的儿子大祭司以利撒。上帝宣布他是位仅次于自己的主权者,同时还派约书亚当军队的军长。

    关于约书亚,上帝在《民数记》(第xxvii章第21节)中说得很明白:“他要站在祭司以利亚撒面前,以利亚撒要在上帝面前为他求问,他和以色列全会众,都要遵以利亚撒的命出入”。因此,宣战媾和的最高权力便存在于大祭司手中。最高司法权也属大祭司所有,因为律法书由祭司保管。从《申命记》(第xvii章第8、9、10三节)中也可以看出,唯有利米人和祭司才能在世俗案件方面充任臣属审判官。至于决定敬拜上帝的方式的最高权力,则直到扫罗的时候都毫无疑问属于大祭司。因此,世俗和宗教方面的权力便都结合在大祭司一人手中,而且任何人根据神权(即根据直接得自上帝的权力)进行统治时,这两种权力便应当结合在他手中。

    从约书亚死后到扫罗之间这一段时间在《士师记》中往往称为“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有时还补充一句说:“各人任意而行”。对于这些话我们应当作这样的理解,即谈到“没有王”时,意思是指以色列人中没有主权当局存在。当我们考虑到这种权力的行为与运用时,就会发现情形的确是这样。因为在约书亚和以利亚撒死后,“别的世代接着兴起,不知道上帝,也不知道上帝为以色列人所行的事,以色列人行上帝认为最恶的事,并去事奉巴力。”(见《士师记》第ii章第10节)。犹太人具有圣保罗所指出的一种品质,即不但在他们服从摩西的统治以前、而且在他们如此服从而负有义务以后,都去寻求证明的“征兆”。然而奇迹和征兆的目的是取得信仰,而不是在人们已经信仰了以后让他们不破坏信仰,因为人们对于后者已受自然法的约束。但如果我们考虑的是统治的权利而不是统治的运用,那么主权便仍然操在大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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