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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皮卷-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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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似乎都不值一提,因为他们只是将世界从混沌中解救出来,让无序的世界变得有序。
这种通过上帝确定秩序、获得行为结果可预见性的过程和实例,在早期犹太人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突出的地位。
古希伯来民族本身是由许多游牧部落拼凑而成的混杂部族,他们最初属于诸王雇佣和组织的作战人员或者干脆是流寇,而不是某一地方的定居者。所以,他们一般处于依附地位,同“地的主人”一般都有一种主仆关系。据考古发现,在早期的私人信件中就载着HABIRU(希伯来人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与主人立约自愿为仆、主人在世期间这契约始终有效的事例,从而使犹太人的祖先在其他民族尚茹毛饮血的时代便产生了对人类社会——尤其是经济社会具有深远影响的契约意识。
在希伯来人定居迦南之前,这个地方已经是往来辐辏之地,商人和商队川流不息地从这里经过,这里也是各类商品的大集散地。在约瑟时代,即希伯来人去埃及之前,活动于沙漠与迦南之间的希伯来部落已进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参加从基列贩运香料、乳香的商队,在这段时间里,商业“合同”这种形式的“契约”,同样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从定居迦南之后一直到犹太王国灭亡,犹太人又始终处于异族不断冲突、不断结盟的动态过程之中。这种重要性甚于商业合约,而稳定性次于商业合约的政治盟约,又一再加深了犹太人对“契约”的情感(积极的和消极的皆有之)和认识。
不管这形形色色的“契约”在性质、内容或形式上有何不同,只要是“契约”,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使杂乱无序、变化莫测的世界(无论是个体交往的世界,还是民族交往的世界)得以有序化,使人们可以根据所订立的契约有计划地行动,也就是在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包括其直接结果和它所引发的他人或他族的行为)的基础上,来做出行为。而所有这些计划性或可预见性的前提,恰恰就是那个以语言并且是文字形式签订的“契约”。换言之,世界的秩序、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是因为语言表述清楚并且书写成文之后,才得以实现的。
“契约”对世界的性质、人的活动的性质具有如此重大的“决定”作用,这在犹太人的头脑中一方面反映为“上帝之道即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为秩序之源”;另一方面,犹太人对上帝的信奉表现为犹太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以色列人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则保护以色列人并允许他们超然于各民族。
然而,任何一项契约最后能否得到履行,行为可预见性最后能否实现,并不单纯取决于缔约的某一方的愿望,毁约所带来的损失和灾难性结果,始终像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在这些早期的立约者头上,尤其是那些常常居于被动地位的犹太人头上,恰如今日许多开办大公司的人对信誓旦旦的合同也心存疑虑、随时准备接受被骗上当的现实一样。
这种超个体的力量在犹太人身上引发出一种半含企盼半含恐惧的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转化为类似图腾的神圣之物。与其说上帝是与犹太人立约的神,不如说犹太人的神就是“约定”本身不具形态的人格化。之所以会是一种“不具形态的人格化”,就在于把一张“合同书”视为图腾的民族毕竟是没有的。不过,要是承认圣殿和契约也是一种“图腾”性质的东西的话,那么珍藏于其中的上帝授予摩西的那张“合同书”即两块法牌就真成了犹太人的图腾了。
这种对“契约”的崇拜在犹太人亡国流散之后,反而更加强烈了,因为历史遭遇和新的社会环境,对契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丧失了王权和神权这两种最结构化的组织体制后,犹太人只能靠某种对双方都留下相当自由度的立约形式来维系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何况耶和华本身又是一个“约定”的上帝,而不是动不动就把异端送上火刑柱的天主。但一个犹太人一旦被共同体驱逐,就有可能孤立无援地遭受“上帝的鞭子”,从而有性命之虞。这就使得形式上不具有强制性的犹太人与上帝之约,亦即犹太人个体与民族共同体之约——信守犹太律法——具有了实际上的强制性。而这种契约意识则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这个后来成为世界商业民族的子嗣的灵魂深处,不仅成了他们进行商业经营的价值尺度,而且也通过对契约的恪守而在自己的商业文化上打上了律法民族的深刻文化烙印。
犹太商人极少毁约,甚至在同有毁约习惯的民族做生意时,也很少毁约。反过来,对方即使尽了非同寻常的努力方得以履约,也得不到他们的特别称赞。因为履约本身始终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既然犹太人一直履约,对方的履约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至于所付出的特别努力,那属于签约之前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第三部分 缔约立富与上帝缔约(2)
另一方面,亡国之后的犹太人又是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相对于所在国的民族来说,他们始终是一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少数民族以其特别的文化特征和不屈不挠争取到的经济成就,往往成为一种文化异端(包括狭义的宗教异端)和经济异端。
敏感地意识到自己这种双重异端身份的犹太人,愿意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避免同主要民族发生抵触甚或冲突。所以,他们希望主要民族也给他们一个有规可循的生活范围。习惯于遵守自己律法的犹太人,能够同样严格地遵守主要民族,甚至是征服者民族的法律,只要这种法律不同犹太人民族的“根本大法”相抵触就行。
因此,犹太人愿意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常常甚于其本国人。想当年,连毫不讲理的“犹太人人头税”或“犹太人赎身税”,犹太人都交了,其他生意中应交的税款岂有偷漏的必要?犹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堂堂正正地赚钱,不必靠偷税漏税发财;犹太人有较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层次更高的宗教、道德价值观念,不屑于凭借偷税漏税发财。可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由文化起源和历史遭遇培育成的守法的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使得犹太人在今日的法制世界中,又一次占据了优势。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契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为上帝会惩罚他们。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在犹太人经商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可履行债务”这一说,如果某人不慎违约,犹太人对之将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犹太人在经商中最注重“契约”。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犹太人一经签订契约,不论发生什么问题,决不毁约。
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上帝的约定,他们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每一次订立契约就意味着指天发誓、绝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约几乎可以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毫不怀疑的事。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领取的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和犹太商人结账。
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了一会,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你的雇工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犹太商人一听,给弄糊涂了,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是雇工从中做了手段。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钱。因为惟有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工并没有雇佣关系。既然有了约定,就要遵守。虽然吃了亏,也只能怪自己当时疏忽轻信了雇工。
犹太人从来都不毁约,但他们却常常在不改变契约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契约,使其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
第三部分 缔约立富信守契约的生命线
“契约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天平。”
——《羊皮卷》
犹太人特别重视契约,重视声誉,才有了良好的质量,信誉就是铁打的招牌,因为在他们看来,契约是他们存在的理由,如果不遵守契约就有灾难。因此,他们诚实地经商,不欺诈,遵守合同,因为诚实是最高的商法,平等的交易、公证的执行,可获得最多的实际利益。
《圣经》上记载了上帝耶和华和犹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帝要犹太人作为自己的“特选之民”,犹太男人出生的第八天就要在父母的带领下做“割礼”(即将男子的包皮割去)作为上帝和犹太人之间契约的证明。耶和华要求犹太人历尽流浪之苦最后等待救世主弥撒亚的到来,到时候,所有的人都必将得到救赎。他将降下彩虹作为和犹太人签约的见证。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就是履行和神签订的契约。”契约就是人存在的理由,没有和上帝的契约就不会有人类存在。因此,犹太人极为注重契约,认为契约是和耶和华签订的,是无比神圣的事情。
他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非常讲究谈判的艺术,千方百计地讨价还价。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所以他们格外小心和慎重,一定要使自己签订的这份合同无懈可击,而且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可以有挽救的机会。由于各个国家对契约的态度不一样,所以,他们在与别人打交道的时候,总是小心谨慎,因为他们不了解对方是否会守约。因而一开始的时候,他们不会很相信对方。他们最忌讳的事情就是违约,如果有人一次不遵守契约,那么这个人终身都不可能再让犹太人相信他了。他们还会把那个违约的人告诉整个商业界,让他的生意结束。因此,想博得犹太人的信任,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遵守契约。无论发生了什么变故,无论在什么样的特殊环境之下,都要不遗余力地遵守契约,因为对于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来说,他们绝对不会原谅一个对他们的神不尊敬的人。
《羊皮卷》里有一个故事说明了犹太人对违反契约的人的态度:
在很久以前,有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这家的女儿出去散步却迷了路,正当她口渴的时候,她发现了一口水井。
没有别的工具,她只好攀援吊桶,去井里喝水。喝完水后,却怎么也上不来。此时恰好有个男青年路过此地,听到哭喊的声音,便将姑娘救了上来。这个姑娘为了报答他的救命之恩,就与他私定了终身。
两人订下婚约后,正找不到合适的证婚人,恰好见到一只黄鼠狼。于是,黄鼠狼和那口水井就成了他们的证婚人。
两人就此分别。
若干年以后,姑娘仍然痴心地等待自己未婚夫的归来。不料,那个负心人已在他乡结了婚,生了孩子,早把山盟海誓的婚约忘了。
再说那个男人,他的妻子给他生了两个孩子,而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一天在外玩耍时被一只黄鼠狼咬死了,另一个在井边玩耍的时候掉进井里淹死了。
这时候,男青年才想起了他和姑娘的婚约以及黄鼠狼和水井。于是,他就和妻子离了婚,终于回到那个忠贞不渝的姑娘身旁。
这个故事就是犹太人告诉违约者应得的下场,任何人都不得违约,否则,就一定会遭受上天的严厉惩罚。犹太人在商业上最为重视的就是信守承诺。
日本人在这方面是深有体会的:
有一位日本商人和犹太商人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的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在出货的时候,日本人却装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是犹太商人却拒绝收货。日本出口商无奈地表示,愿意超出合同的重量不收钱,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不同意,并要求赔偿,理由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
最后几经谈判,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10多万美元,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这件事情传出后,各国的商人都开始“理解”犹太人的这一做法的用意。一位英国律师这样说:“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来讲,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很重要的条件,英国法把他称为要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增加了50克,但是卖方没有按规定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犹太商人购买这样规格的商品,是有着自己特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那犹太商人是不会接受的。最简单的就是如果这次150克的蘑菇罐头和100克的蘑菇罐头的价格一样,那么以后这位犹太商人的生意还怎么做?比如说,下次他继续按这个价格卖,但是重量又回到了以前的100克,消费者会怎么看待?”另一位熟悉市场的人士这样分析。
而且很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在一些进口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进口申请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是150克,那很容易遭到有关部门的质疑,被怀疑为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少报多,是要受到罚款的处罚或者被追究责任的。
犹太人听了哈哈大笑:“我们可没有考虑这么多呀。”
于是他们完全懵了:怎么回事,不是这个原因还是什么原因呢?
还是一位犹太商人告诉了他们答案,原来犹太人特别重视合同,一旦建立这种契约关系,就必须遵守。在他们的传统里,他们和上帝是有契约的,人之所以存在是与神签订了和约所致。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他们把和约引入了生意,并且认为和约是生意的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若无缘无故毁约,就是对神的亵渎,轻慢和不尊敬神的人必遭到神的惩罚。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一切买卖都笃信合同,而他们自己也从来不敢毁约。谁不履行契约,就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对不会容许这样的人存在的,他们一定会严格追查到底,不留任何情面。所以,日本人虽然多给了,但是仍然违背了合同,当然应该赔偿了。
犹太人一旦与你谈判成功,达成一致的意见,不管是口头的协议,还是文字的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对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不论发生多大的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样,也不管任何的借口和理由都必须严格的遵守。
谈判中,双方都要心向神明,诚意地表达他们的诺言,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匿其中。此后,双方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与神签订的合约决不可以不履行。
第三部分 缔约立富诚实的支柱(1)
“鱼离开水就会死亡,人没有礼仪便无法生存,而不讲诚信则会受炼狱的惩罚。”
——《羊皮卷》
《羊皮卷》中这样告诫人们:一个人死后进入天国前,上帝会先问:你生前做买卖时是否诚实无欺?如果欺诈,将被打入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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