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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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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忽然拒绝作画。
  随后,审判员让双方各自提供自己在作画时用过的参考资料。经鉴定,倪冰提供的资料与画作的需要是一致的,李某提供的资料则对画作参考价值小。
  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看来老画家李某已经明显处于下风。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据几项查证,把《群仙祝寿图》认定为年轻画家倪冰所作。
  但是,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对此案又进行了一番认真的调查,但迟迟未能结案。法官们考虑得很周到,他们说:李某毕竟还没有同意写字,如果两个人的笔体一致怎么办?类似的细节都应当考虑。
  尽管还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但有一个问题是肯定的:这幅画只有一个作者。
  不是作者的一方,肯定是欺世盗名的贼。如果这种行径真的发生在一个颇有名气的大师身上,叫人作何感想呢?
  1993年7月17日,上海各主要报纸都刊登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消息:弱女子状告舞剧大师,大型舞剧《太阳部落》著作权纠纷拉开序幕。
  这则消息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因为此案是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舞剧著作权案,而且由于,被告是曾经担任过《东方红》、《小刀会》、《宝莲灯》、《木兰飘香》、《凤鸣歧山》等著名舞剧总导演的舞剧大师、上海歌剧舞剧院副院长李仲林。而原告,则是来自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弱女子、默默无名的业余创作者涂小雷。一个弱女子起诉舞剧大师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双方将为此对簿公堂,其中的原因自然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好奇。
  上海市中级法院接受涂小雷的诉状,并决定很快开庭之后,涂小雷趁这个间隙来到北京,向首都新闻界披露她的坎坷遭遇。
  已经40岁的涂小雷身患严重疾病。北京安贞医院给她的病理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医院决定施行二尖瓣、主动脉联合置换手术,并提醒她说,根据病情,手术已不能再拖延。
  但涂小雷把住院手术通知塞进包里,仍然不顾一切地为这场官司而四处奔波。她说:“宁愿死了,也要打赢这场官司。这比死在手术台上要痛快得多。不然,这口气出不来,我的病怎么也不会好。反正,活不了多久了!” 。。

强者与弱者(5)
这个倔强的涂小雷,到底有什么冤屈呢?
  她说:我1984年抱病写出大型舞剧剧本《 山顶之恋》(后改名为《 火》),为它的上演曾奋斗了7年,历尽坎坷,耗尽心血。但没想到1991 年7月,我的剧本中的一部分竟出现在上海舞剧院由李仲林执导的《太阳部落》中。
  这两个剧本是怎么联到一起的?《火》剧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剧本?
  涂小雷对记者说:“ 1983年我就病危了,但躺在病榻上,一个题材缠绕在我心上。我们的祖先——50万年前中国猿人取火的壮举、历尽艰辛的奋斗精神,为什么不能立在舞台呢?那赤裸的身体,强健的筋骨,粗犷的气质,与芭蕾、现代舞有天然结合的能力……”
  病情稍好,她独自一人来到北京,钻进大山,钻进北京猿人遗址周口店山顶洞。漆黑的夜晚,她在大山里奔走,感受到50 万年前的荒蛮,想象中国猿人取火的壮举。
  随后,她到各博物馆收集资料,拜访古人类学家……
  1984年,她写出了《山顶之恋》。
  然而,涂小雷太天真了。一个默默无闻的业余作者,要将自己的剧本搬上舞台,谈何容易。她为此几乎耗费了7 年宝贵时光。
  涂小雷说:“1984年秋初,我带着剧本找到正在北京的《木兰飘香》编导李仲林。他看了我的本子,表示愿意排演,以此剧创新一种舞蹈语汇,即祖先的舞蹈语汇。但他说当时没有‘阵地’; 待有了自己的团,将把此剧作为第一个剧目……”
  3年后,李仲林有了自己的“阵地”。作为一种改革尝试,上海成立了仲林舞剧团。在上海文化局创作中心的推荐下,涂小雷又一次见到了李仲林,谈起了《山顶之恋》。
  “他到我住的小旅馆,详细听我讲述了剧本及设想,与作曲家庄德淳当场拍板,接受我的剧本。9月10日,他拿出盖有仲林之印的协议书,我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经他提议,《山顶之恋》改名为《火》,并由团里打印50份,分发编导人员。仲林发誓说:‘如果排不好此剧,我带头自杀。’……”
  从1987年12月到1989年,仲林舞剧团曾两易导演排演此剧。涂小雷作为“活字典”和场记,滞留上海参与排演。为了此剧的排演成功,她是把一切都要抛弃了的。
  然而,1989年仲林舞剧团的改革失败,《火》剧也就随之被挂了起来。
  “1990年9月,李仲林走马上任上海歌剧舞剧院副院长,分管舞剧。我们旧话重提,相约三条:一、将此剧作为该团向党的七十周年献礼节目;二、启用信洪海为此剧主力编导,由涂小雷与信洪海搞出具体方案;三、涂小雷负责找3万元人民币的赞助,不足之数,由歌剧舞剧院向市文化局申请……”
  从此,涂小雷除了很快拿出与信洪海共同搞出的工作脚本外,开始承担起一个业余作者几乎无法承担的任务——集资。半年多的时间里,她手持歌剧舞剧院的一纸集资报告,奔波于上海——北京——哈尔滨― 呼和浩特之间.拖着一副病体,到处烧香拜佛请求资助。单是在北京,她就跑了数十家企事业单位,跑了近百次。在许多单位,她受尽了冷落和屈辱。有的单位虽然很同情,但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婉言拒绝。半年多的奔波,一无所得,上海方面也没有提供分文活动经费,她身上的钱也花得个精光,身体也拖累得够呛。此时贫病交加,大年三十才拖着病体赶回呼和浩特家里。
  幸运的是,1990年4月,她终于在哈尔滨得到一位有识之士的3万元人民币赞助,半年多的奔波总算有了理想的结果。她的心头升腾起一种渴望,对《火》剧成功演出的渴望。
  然而,她仍然是过于天真了。
  “没料到,他们背信弃义,排演了一个与《火》近似的舞剧《太阳部落》。待我如约赶赴上海送钱,签订赞助合同时,才发现自己剧本的一部分被移植进了《太阳部落》……”
  这种意想不到的打击,使她的心都要碎了。
  1991年7月12日,《太阳部落》在上海商城剧场首演。
  首场演出获得成功,观众们向谢幕的演员们热烈鼓掌,编导们陶醉在这掌声之中。然而,几乎谁也没有注意到,在剧场的最后一排,一位心如刀绞的姑娘正泪流满面。
  涂小雷已经记不清当时是怎样走出了剧场。

强者与弱者(6)
出了剧场门,她一下子便瘫坐在门前的石阶上。一个微弱的然而又沉重的声音从沉闷的胸口喷出:“你们偷走了我的心血啊!”
  “但李仲林说:‘《太阳部落》用的是刘润的本子,而不是涂小雷的本子。’可刘润对我说:‘我正要发火,向他们提抗议,怎么把《火》的内容硬塞在了我的剧中!’用《火》剧本与《太阳部落》对照,可以看出:《太阳部落》第一幕‘天祭’,用的是《火》剧第一幕‘山顶之夜’和第二幕‘火的召唤’的部分;第二幕‘火祭’,用的是《火》剧第四幕‘光明颂’和‘火的召唤’部分。而刘润的原剧本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内容。还可以看出,《太》剧里女主人公与《火》剧主人公酷似,两剧的风格近似,主题相同,服装道具接近……”
  《太阳部落》的第二次演出是在一个多月后。由于涂小雷的非议,剧本头二幕作了部分修改,特别去掉了涂小雷称作移植的那部分。
  《太阳部落》在继续演下去,而涂小雷的七年心血是全部落空了。这七年,对她这个已不再年轻的女子来说,付出的是多么大的代价呀。
  谈到涂小雷的失望,李仲林对记者说:“为什么一个醉心于舞蹈创作的作者会遭到冷遇?像我这样一个导过20多台戏的专业人员,有时不也照样晾着吗?”
  刘润对涂小雷的遭遇也表示同情。但他对记者说:“我同情她,但对舞蹈这样几度创作的艺术形式,划分著作权困难重重。”
  尽管困难重重,涂小雷决心争回自己的一份权利,讨回这个社会的公道。当记者问起她的创作,问她为什么选择中国猿人这样的形体作为艺术形象时,她回答说:“选择猿人的佝偻体形,就是渴望站立!”
  在经过多方交涉没有如愿的情况下,涂小雷决定打一场官司。这个默默无闻的弱女子,再一次抱病赴沪,将一纸诉状递给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陈诉了被侵权的经过后,她提出:“为维护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李仲林编导的大型舞剧《太阳部落》剽窃了《火》剧剧本,并判令被告李仲林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涂小雷的诉讼得到了新闻界和法律界部分人士的支持。在上海各主要报纸刊登此案消息后,首都一些报纸也披露了此案情况。上海著名律师朱妙春决定为涂小雷义务担任代理人,北京的著名律师张赤军也愿意帮助涂小雷打赢这场官司,并表示不收取代理费。
  但是,涂小雷连律师赴沪的机票和食宿费也担负不起。她经济上十分拮据,而且需要为即将施行的心脏病手术准备1万多元治疗费。为了筹集打官司所需费用,她只好四处奔波,同时,为了征得社会各界的进一步支持,她又在奔走呼号。
  这场官司的结局,也许不会像她想象的那么圆满,也许是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讼。她已经被耽误了几年,现在还必须为剧本、为自己的权利再奋斗几年。但她认为,这种奋斗是值得的,就是死了,也要争回权利。
  不过,这位弱女子并非没有一点踌躇。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她听说对方组成了6位律师的庞大辩护阵容,而她这方面只有一位义务性的律师,而且不能排除这个案子的审理会受到来自社会其它方面施加的压力。因此,她担心自己最终仍会败下阵来。但许多有正义感的朋友则为她鼓劲说:即使打不赢,你也是胜者了,因为你反抗过,没有向强者屈服。
  我们的社会历来是同情弱者的。但这种同情往往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而这些遭受侵权的弱者更需要的则是法律的支持。
  法律支持了弱者,最终,涂小雷胜诉。
  被侵权的弱者,包括学生、徒弟、晚辈、下属、默默无闻的人,也包括犯了错误的人。如果因为他们是弱者,是犯了错误的人,就剥夺其著作权,这是与著作权的原则相背离的。即使是犯了罪被判了刑的人,其著作权也不容剥夺。
  陕西省第一监狱一位犯人在服刑期间创作了剧本《径阳之战》。他托一个要好的看守,将剧本送到县文化局一位干事手里,希望这位干事帮忙,让剧本公开演出。
  这位干事帮忙可算是帮到底了。戏排了出来,公演了,又制成了录像片。但是,剧本的编剧署名,不是创作剧本的犯人,也不是送出剧本的看守,而成了那位文化局的干事。这桩官司打到了陕西省版权处,版权处理所当然地把剧本的著作权认定给作者。
  也许那位干事认为,犯人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占有犯人的劳动成果是无所谓的事。
  然而,犯人也是人。犯了错误的人是人,给老师当学生的是人,给父亲当儿子的是人,给主编当配角的是人……绝不允许恃强凌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著作权面前人人平等。
  

版权——人权
· 版权的实质是人权   ·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   · 关于职务作品的争论   ·关于法人作者的争论
  著作权法的起草过程及整个立法过程,就是我们对人的权利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或干脆点说,是对人权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
  起初,有的同志把版权法即后来的著作权法,理解为一部限制人的权利的法律。他们认为,法嘛,就是要管人的。当他们知道,著作权法有别于其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给予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有点紧张了:这怎么得了,难道它不导致作者的个人主义膨胀?
  当著作权法起草小组召集部分部委的同志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有人当场提出:“不能给作者个人的权利太多,不然他们会翘尾巴。”有人甚至提出:“要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要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体现在每一个法条上。”
  随着对版权法的认识的深化,人们才意识到,以前的那种说法不仅荒唐,而且无知。版权的本质就是个人的权利,版权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否则,它就不是版权法,而是别的法律了。
  版权法从它在世界涎生的那一天起,就无异于向全人类发布了一项人权声明。它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封建阶级的“君权神授”理论相比,它代表着人类历史的一大飞跃。资产阶级声称要把人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公民,同时也把版权从封建专制手中夺回来交给作者。正是在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版权-― 人权”的理论在欧洲大陆发展完善起来。
  与英美法系将版权强调为财产权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更强调版权的人权性质。后者认为,版权中的人格权即人权比财产权更重要。受卢梭思想影响较深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说过这样的话:作品是人格化的商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作者的延伸,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侵犯了作品的版权,就是侵犯了作者的人格,就是侵犯了人权。
  马克思主义并不回避人权,同样也不回避版权。在马克思设计的人类理想社会制度中,人民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广泛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并非只是物的规律的科学,同样是关于人的活动的科学。人是万物之灵长,人之所以优于其他生物,就在于他有高度的理智而丰富的感情,具有独有的善于思维的大脑,并能使自己生命活动的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所有作品,都是人的作品,都是创作者运用抽象的艺术、巧妙的布局、科学的语言、熟练的技巧进行艰苦思维的产物。作品中的任何描述,都反映着作者人格的色彩,渗透着作者心灵的独特感受。作品即人格,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人的权利。抹杀了这种权利,就等于抹杀了人的存在,抹杀了人权。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害怕讲人权,也害怕讲版权,同时害怕把版权作为个人的权利。我们曾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版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既然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就一定是坏东西。这种认识上的绝对化导致我们在版权上的错误,对作品、对人才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整个国家吃尽了苦头。
  在我们承认了版权,承认了版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之后,在究竟给予作者个人多大权利的问题上,也有不同意见,并有过激烈的争论。
  比如说,个人与单位的关系,最初,在著作权法草案中采取了类似专利法的规定,即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创作,就属于职务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单位所有。这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单位里的人,是按照领导要求创作的,就无权在作品上署个人名字,无权领取稿酬。
  很显然,这样一条规定不利于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在中国,自由职业者毕竟是很少很少的,绝大多数作者都吃的是官饭。无论是职业作家,编剧或是导演,他们都从属于一个单位,拿着国家的工资,他们的创作从某种意义上说都体现着单位的意志。如果因此就把他们的作品看作是职务作品,而剥夺作者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那就无法调动其创作积极性,也就违背了制定版权法的初衷。
  这个问题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最终结果是缩小了职务作品的范围,扩大了作者个人的权利。作者在工作任务之外完成的作品不能算作职务作品。即使是受单位指派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写作的职务作品,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有的职务作品,本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有的职务作品虽归单位所有,但作者拥有署名权。
  关于职务作品规定的这种重大改动,反映了我们的立法者对作者个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关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在著作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争论也相当激烈。
  有的同志认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作者。也就是说,一种组织也能成为作者。
  但很多同志反对这种意见。他们说:作为一个组织,它本身是没有思维的。能进行思维并创作作品的动物,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人,就是自然人。法人既然不能思维,它能创作吗?归根到底只有公民才能创作,所以作者只能是公民,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作者。如果组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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