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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家庭面面观-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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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大概能对我们理解北京这样的经济比较发达,高文化人口密集,家庭小型化的大城市离婚率攀高的现象有所帮助。
初婚年龄也出现逐步向后推迟的趋向,晚婚的比重逐年加大,而且,女性较之男性的晚婚比例更高一些。虽然人口比例里男性多于女性,但是现在的婚姻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供需矛盾,即两极化现象,低端男性人群与高端女性人群成为了结婚的困难户。女性和男性之间寻找配偶是阶梯型的,男性可以找比自己矮一个台阶的,而女性往往要找比自己高出一个台阶的人。随着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她们在社会中的作用何地位不断增加,这个矛盾也越来越严重。面对这种矛盾,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能做的就是,改变婚姻观念。比如对配偶的年龄、职业、家庭背景等条件的要求不要过于严格,比如社会和政府出面建立安全有序的婚姻中介市场等等。
婚外情可以说是一种新型“毒品”,在离婚的因素中有重要的作用。婚外情对每个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尽管数据证明了婚外恋对婚姻的杀伤力,但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学系张教授则指出婚外恋只是一种具体的形式,实际困扰婚姻的最大问题是心理需求的变化:“随着中国城市居民的快速富裕,人们对生活、感情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形式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发生变化,婚姻的最高境界不仅是追求‘白头到老’,更是享受优质生活。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人的内心感到不安全、觉得永远不满足,内心被慢慢扭曲。人们开始产生了困惑和迷失,婚姻的震荡就此产生。”同时,有迹象表明,如今主动“休夫”的女性越来越多。在一些大中城市,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占离婚总人数的七成以上。
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正在迅速地现代化而变得日渐富裕。而中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正是存在于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从2003年10月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开始急剧攀升。作为对公民各种抱怨的回应,政府简化了结婚的手续:不再需要新人出示单位开具的同意结婚的许可证明。曾经一度像是审判一样的程序现在只需10分钟就完成了。对被束缚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中的许多年纪较大的夫妇而言,新的法律意味着,从此以后离婚再也不需要感到羞愧。
高离婚率的出现,虽然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固有的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源于人们对特定婚姻价值的曲解和偏离。关于这点,在世界上亦有形迹可寻。离婚率高,从某个侧面上可以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因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离婚自由对妇女来说其积极意义最为明显,它打破了千百年来女子必须“从一而终”的封建桎梏,挣脱了家庭的束缚,使妇女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婚姻和人身自由。难怪现在有些人对高企的离婚率喜形于色,把离婚率高作为一种向别人炫耀的资本,把高离婚率与社会高度文明等同起来,甚至把离婚率与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联系起来,认为离婚率与现代化程度是成正比的,高离婚率就意味着高现代化的程度。由于这些人盲目地把高离婚率当作正面的积极的因素大力加以宣传,因而使得人们在婚姻价值观上产生了诸多误区,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效果相当严重的消极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只有美满幸福的婚姻,才会有和睦无间的家庭;只有和睦无间的家庭,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只有稳定和谐的社会,才可能发展和进步,这是非常显浅的道理。高离婚最直接的负面作用,正是导致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解体,留下大量诸如子女教育、心理失衡、利益纠缠、催生怨恨等社会问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拖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后腿。
有一些专家指出,社会和经济发展,使全社会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处在一个转型期,恐怕才是离婚率上升的最主要原因。人们观念的更新,使他们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对爱情要求就越高越多,因此离婚的可能性越大。离婚率高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现代人的交际范围也较前人大大扩大,使他们接触“知音”的机会不断增加。而互联网的出现,使这种范围变得更大了,当然也会使一些人“恋爱”的机会增加。但是,这种交际范围的扩大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逆转的。如果说限制互联网交流,那与限制人的交际范围一样是不现实的。
………【第五节 难以杜绝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缝妻*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强迫发生*、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2002…2004年的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很大一部分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根据不同的口径综合估算,中国城镇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约2000…3000万人,乡村极端贫困人口约3000万人。贫困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仅仅是基于最低营养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有疾病医疗、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他们需要一个相对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六节 “一夜情”的悄然风行】………
“*”这个以前只能从文学作品中了解到的事情,现在正真真切切地在我们身边演绎,并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和日趋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很显然,具有突发性特点的“*”在对人们的性观念形成新的冲击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家庭模式带来了危机,其最终结果是影响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是个外来词,之所以深入解读这样一个话题,是因为“*”对于生活在都市里的人们来说已不再陌生。
情感,是困扰人类的一个永恒的问题。柏拉图曾解释说,爱是射向无限的光,是经过20年的共同生活之后消失在癍疹鼻子和佝偻四肢上的光。柏拉图这个被一些“痴男怨女”们当作“教条”信奉了两千多年的情感论断,在现代社会却逐渐失去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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