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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奸雄纵横三国:品曹操-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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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子推,一作介之推、介推,春秋时人。曾随晋公子重耳长期流亡,艰苦备尝,后返国渡河,见狐偃向重耳邀功,他羞与为伍,不辞而别。重耳即位后,论功封赏随他一起流亡的人,介子推偕同老母隐居绵山,至死不与重耳相见。《新序·节士》说,重耳求之不能得,于是放火烧山,以为这样可以把介子推逼出来,结果介子推被烧死在山上。后来民间为了纪念介子推,在介子推死的这一个月不举火,吃冷食。东汉时,周举改为吃三天冷食。曹操认为,北方气候寒冷,老人、小孩身体瘦弱,这样吃冷食将会造成不能忍受的灾难。并举例说,春秋时有大功于吴的伍子胥被沉尸江中,吴人却并没有因此而不饮江水,纪念介子推为什么偏要吃冷食呢?于是下令,任何人不得再吃冷食,如有违犯,家长要判半年徒刑,主管官吏要判一百天徒刑,县令县长要扣除一个月薪俸。不惜绳之以重罚,不仅表现了曹操移风易俗的决心,更体现了他关注民生疾苦的精神。
  

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6)
为了逐步扭转不良社会风气,曹操除对一些陋习明令禁止外,还采取了正面教育的措施。建安八年(203)七月,曹操下了一道《修学令》:
  丧乱以来,十有五年,后生者不见仁义礼让之风,吾甚伤之。其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者而教学之,庶几先王之道不废,而有以益于天下。
  “文学”,指儒家经学。“修文学”,即提倡儒学,其目的是为了树立仁义礼让的风尚。“俊造”,俊士与造士。《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服徭役)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这里泛指才学优秀者。东汉时,郡县曾普遍设立学校,郡、国称学,县、邑称校,学、校皆置经师,经师通称文学,或称文学掾、文学史。儒学的主导面是消极的,但它所提倡的仁义礼让等封建道德,在封建社会中对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改善社会风气确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曹操提倡“修文学”,在当时是不无积极意义的。汉末自董卓之乱以来,学校被毁,人才四散,要重新加以恢复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曹操能够在戎马倥偬、百废待兴的时候考虑到恢复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这就很不容易。特别是,这样做很难收到立竿见影的实效,而且在当时战争频繁的情况下,其手令也不大可能在较大区域内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但曹操仍然未雨绸缪,着眼长远,这表明他的气概和眼光确实是与众不同的。
  荀彧曾劝曹操“教化征伐,并时而用”,曹操的举措虽出自己手,但也可能跟接受了部属的建议有关。这些在当时是产生了积极作用的,对后世也产生了有益的影响。黄初四年(223)正月,魏文帝曹丕曾下诏说:“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因诽谤诬告之风屡禁不绝,又曾下诏说:“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曹睿即位后,也曾在禁绝浮华谮毁方面花过大力气,这些举措,无疑都与曹操的举措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
  三以法治军
  在平定战乱、消除割据的战争中,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军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一支这样的军队,连自身的存在都将成为问题,其他的一切更无从谈起。为了建立一支这样的军队,曹操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以法治军。
  曹操在其建军之初,就十分重视赏功罚过的问题,每次战斗下来,都不忘记及时进行总结,对有功的将士或表彰或封赏,对有过的将士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惩处。建安十二年(207)二月,曹操在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并完成北征乌桓的准备工作之后,还曾下令大封功臣,其令云: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其促定功行封。
  曹操从中平六年(189)在陈郡己吾起兵###董卓,到建安十二年一共十九年。这十九年是曹操取得大发展、大成功的十九年。曹操在回顾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内心充满欣快、自豪之情,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他的成功并不是靠了他一个人的力量,而是靠了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同时还清醒地认识到,统一大业还远远没有完成,还必须继续依靠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曹操感到自己不能独享功劳,而应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一次,共有二十多位功臣被封为列侯,其余的人也都按功劳大小分别给予了奖赏。
  对功劳特别大的荀彧、荀攸二人,曹操还专门进行了嘉奖,下令说:
  忠正密谋,抚宁内外,文若是也。公达其次也。
  认为忠诚正直,周密谋划,安定朝廷内外,荀彧就是这样的人,而荀攸则仅次于荀彧。荀彧在建安八年(203)已被曹操表封为万岁亭侯,食邑千户。这次曹操又上了《请增封荀彧表》,为之增加封邑千户,合二千户。荀彧坚决辞让,曹操又写了《报荀彧》,责备荀彧“前后谦冲,欲慕鲁连先生乎?此圣人达节者所不贵也”,认为荀彧反复谦让莫非是想学战国时再三辞封的鲁仲连吗?而这是节操上通达的圣人所不看重的。荀彧推辞不过,这才接受下来。曹操还打算表荐荀彧为三公,荀彧让荀攸出面一再推辞,达十次之多,曹操这才未再坚持。荀攸已在建安十年(205)被曹操表封为陵树亭侯,食邑三百户,这次增邑四百户,转为中军师。
  

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7)
在封赏功臣的同时,曹操还表达了对于死难将士的缅怀之情,特地下令免除死难将士遗孤的徭役赋税,并把自己封地的租税收入,分给他们以及众将、属官和入伍较早的士兵。令文说:
  昔赵奢、窦婴之为将也,受赐千金,一朝散之,故能济成大功,永世流声。吾读其文,未尝不慕其为人也。与诸将士大夫共从戎事,幸赖贤人不爱其谋,群士不遗其力,是以夷险平乱,而吾得窃大赏,户邑三万。追思赵、窦散金之义,今分所受租与诸将掾属及故戍于陈、蔡者,庶以畴答众劳,不擅大惠也。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若年殷用足,租奉毕入,将大与众人悉共飨之。
  赵奢为战国时赵国名将,因大破秦军,赵惠文王封他为马服君,并给予赏赐,他将赏赐全部分给了部下。窦婴为汉景帝时大将,因平定吴、楚等七国之乱,得到赏金千斤,他将赏金放在廊檐下,让部下自取。曹操表示要向他们学习,将自己三万户封邑内所收到的租税分给大家,共同享用。对死亡将士的遗孤,要评定等级,分给租谷。在这之前,建安七年(202)正月,曹操在《军谯令》中说:
  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为存者立庙,使祀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
  在这之后,建安十四年(209)七月,曹操又在《存恤吏士家室令》中说:
  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而仁者岂乐之哉?不得已也。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
  都对死亡将士及其家属表达了悯念之情,甚至对因年纪轻战死沙场而“绝无后者”的情况也作了妥善安排。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曹操的人道主义精神,对激励生者、鼓舞士气尤其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是曹操采取这些措施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作用同直接进行奖励封赏是一致的。
  除将自己封邑内的租税分给大家外,平常攻城拔邑所缴获的美丽之物,曹操也用来赏赐给有功之臣,四方贡献来的财物,也常与大家共同分享。当然,曹操并不搞平均主义,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则分毫不给。建安八年(203),曹操在《论吏士行能令》中说:
  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
  表示一定要以有无功劳作为给予爵禄和奖赏的标准,决不任用没有功劳的臣属,不奖赏不肯作战的士兵。无论亲疏贵贱,都决不滥施奖赏。这对于杜绝弊端,真正激发将士争相立功的热情,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有了功劳而拒绝封赏也不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曹操明法审令的精神。曹操不准荀彧让封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不准田畴让封是其中的一个更为突出的例子。
  曹操北征乌桓,田畴作出了很大贡献。从柳城回来后,曹操论功行赏,表封田畴为亭侯,食邑五百户。但田畴认为当初逃到徐无山中是为了避难,没有能替旧主幽州牧刘虞报仇,“志义不立”,就不应该再享荣誉了,因而坚决辞谢封爵不受。曹操体谅田畴的至诚之心,也就不再勉强,还特地下了一道《听田畴谢封令》:
  昔伯成弃国,夏后不夺,将欲使高尚之士,优贤之主,不止于一世也。其听畴所执。
  说以前伯成放弃诸侯的职位,夏禹没有强迫他改变志愿,因此自己也不勉强田畴接受封爵。但南征荆州北归后,曹操又意识到这样做不妥,说:
  “这样做是满足了一个人的志向,但却违反了论功行赏的国家制度。”
  于是又下了一道《爵封田畴令》,认为“出入三载,历年未赐,此为成一人之高,甚违王典,失之多矣。宜从表封,无久留吾过”,仍要田畴接受原来的封爵。但田畴仍然坚决辞让,甚至表示宁死也不接受。曹操也不肯让步,再三再四要田畴接受,田畴还是不答应。这样一来,引起朝中主管官员的不满,上表弹劾田畴,说他狭隘自守,不明大道,只要小节,不顾大局,应当将其撤职,给予法律制裁。曹操倒还冷静,他考虑了很久,最后让其子曹丕和众大臣去讨论这件事。曹丕认为田畴这样做,同春秋时子文辞让爵禄和申包胥逃避赏赐是一样的行为,不应当强夺其志,相反对其节操还应予以表彰。荀彧、钟繇赞同曹丕的意见。但曹操还是不死心。他知道夏侯惇同田畴要好,于是让夏侯惇去做田畴的工作,嘱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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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8)
“你去找田畴聊聊,注意用情去感化他,同时也要说清道理。你只说是你的意见,不要说是我让你去的。”
  夏侯惇遵命前往,晚上就在田畴那里住了下来。当田畴明白了夏侯惇的来意后,就不再开口说话。夏侯惇临别,拍着田畴的背说:
  “田君,主上情意这么深厚,你就不能考虑一下吗?”
  田畴听了,立即正色说道:
  “你怎么能这么说呢?我不过是一个负义逃窜的人而已,能够蒙受朝廷恩典活下来就已经很不错了,难道我能卖掉卢龙塞来换取赏赐爵禄吗?即使国家对我独加恩宠,难道我内心就不感到惭愧吗?将军你是了解我的,尚且如此,如果一定要逼我接受,我就只有死在将军面前了!”
  还没说完,眼泪就流了满脸。夏侯惇赶紧去向曹操作了报告。曹操听完报告,知道田畴不可能再改变主意,只得长长地叹息了一声,将田畴任命为议郎了事。
  曹操封赏田畴,可以说是表现了锲而不舍的精神。这表明,曹操对论功行赏是抱了极为严肃的态度的,这一制度无疑是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的。
  奖功与罚过,这是互为联系的两个方面。曹操对这有着十分明确的认识。建安八年(203)五月,曹操下过一道《败军抵罪令》:
  《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司马法》是一部记载古代军事典礼制度的书,为战国时齐威王诸臣所辑。“绥”,退却。“将军死绥”,即临阵畏缩退却的将军要被处以死刑。古代法律,一人犯法,家属是要被连同治罪的。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之子赵括自幼熟读兵书,好谈兵法,但并无实际军事才能。秦攻赵,赵王用赵括代名将廉颇御秦,赵母上书劝阻,赵王不听,赵母于是请求今后不要因赵括打了败仗而处罚她,赵王同意了。后来赵括果然打了败仗,赵母因有言在先,倒未受到牵累。曹操沿引这一史实,意在说明只赏功而不罚罪不行,只赏功而不罚罪不符合国家###,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曹操作了原则规定: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对整顿军队,增强将士的责任感,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日常行军作战,曹操还制定了不少具体法令。如《军令》:
  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没入。
  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今,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迄,复结幡旗,止鼓。违令者髡剪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
  又如《船战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违令者斩。
  再如《步战令》:
  严鼓一通,步骑士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所指。住者结屯幡后,闻急鼓音整阵;斥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而立表,制战阵之宜;诸部曲者,各自按部陈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临阵皆无讙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麾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麾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无将军令,妄行阵间者斩。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违令髡鞭二百。兵进,退入阵间者斩。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此但谓独进战时也。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吏士有妄呼大声音斩。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犯令者罚金四两。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曲,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儒者□。有急,闻雷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第十二章‘不戚年往,忧世不治’(9)
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条例,虽看起来不免琐碎,但总体说来还是必要的。如规定将士在军营中不许拉开弓弩,在大军行进的时候,如想调试弓弩,可以拉开弓,但不准搭上箭,显然是为了避免造成误伤。部队刚开出军营的时候,要举直矛戟,展开旗子,擂鼓,走出三里地后,才可以比较随便地斜扛矛戟卷起旗子,停止擂鼓,无疑是为了保持军容的严整,同时给住地民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登上战船前擂第一通鼓作为准备;擂第二通鼓,什长、伍长都登上战船,整理好橹和桨,战士手持武器上船,各就各位;擂第三通鼓,大小战船按规定次序出发,左边的不能到右边,右边的不能到左边,前后的次序也不准更动,这显然是为了保持战斗动作和队形的井然有序。这些,对于保证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制定相应的法令予以保证也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今天看来,《步战令》中的某些规定不免有死板之嫌,如果两军突然遭遇,或处于混战状态的时候,是很难一一照章办事的。
  法令制定出来后,就必须依法办事,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如何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曹操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建安十九年(214)十二月还专门为此下过一道手令: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特别提到要选用精通法律的人来掌管刑法,可见当时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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