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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专案-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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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判决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在案的款、物(清单附后)和扣押在案的北京市东中街东寰广场22楼602室一套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港九龙德福花园K座216室房产一套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纪周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元八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很快,李纪周上诉了,是因为不服么,还是因为熟知“上诉不加刑”的他仅仅抱着一线希望,“万一……”,不得而知。很快,李纪周又申请撤回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刚立案审查期间。撤回上诉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上诉时本来就没有找着哪怕一点儿有力的理由——面对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挑剔的指控,手捧滴水不漏的判决,自己又一再声称认罪服法,何必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01年11月5日裁定准许李纪周撤回上诉。12日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社主办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文章,详细解读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如何从一个根正苗红、仕途顺利的政府高官沦为执法犯法、为走私分子开路护航的腐败蛀虫。
据悉,李纪周案于1998年9月,朱镕基总理南下掀起反走私风暴时李被揭发,当年12月中旬,李在北京医院看病时被中纪委调查组“双规”。2000年初,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李纪周,同年4月,中纪委正式宣布李纪周被免职,同时开除其中共党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外宣布李纪周案。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未透露李纪周犯罪详情。据介绍,李纪周案拖延很久,是因为李案涉及面太广,关系复杂,案中又有几宗轰动全国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远华、湛江等走私案审结以后再进行。
舆论认为“罪该万死”的李纪周,一审被判“死缓”。专家认为,“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舆论的胜利。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其后程辛联案也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程辛联是以“公职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起诉书统计的数额为70万元人民币,不过后来律师力辩,程辛联罪名并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法庭采信了律师的辩护。程辛联因“介绍贿赂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严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实乃幸事。而一审判决“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的胜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也是幸事。
警示:执法权力不容“寻租”
受海内外关注3年之久的李纪周案差不多尘埃落定。回顾这一重大案件,给人的感受却是一言难尽。
九个月前,也就是2001年2月27日,新华社电讯通报了对李纪周的处理情况。而那时,方工正忙于研究李纪周的案情。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袁纯清通报了对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和厦门特大走私案其他涉案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理的情况。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据通报,在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过程中,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在对李纪周有关问题的调查已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又发现并查实了他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赖昌星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重要事实,使该案取得了新的突破。经查,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多次收受赖昌星的巨额贿赂,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李纪周伙同情妇收受走私犯罪分子梁耀华的巨额贿赂,帮助梁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税仓的设立,并多次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犯罪问题的查处。此外,李纪周还收受其他人的贿赂及巨额礼金。
袁纯清指出,李纪周案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案件。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但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李纪周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通报,继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一批案件二审宣判之后,第二批94起案件也于近日一审宣判,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91人。此前,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上述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其中,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原总经理梁栋,厦门海关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车典,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党组书记林贞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原行长周忠泽,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党组书记颜才毅,厦门港务管理局原局长、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黄和荣,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助理巡视员罗良玉,福建九州商社原总裁兼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赵裕昌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裁谢永武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此外,还有一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理。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张宗绪被开除党籍;中共厦门市委原常委郭晓菱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被依法罢免副市长职务,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厦门市原副市长苏水利被依法罢免副市长职务,开除党籍、公职,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詹少敏被开除党籍、公职,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截至2001年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厦门特大走私案中156名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有关部门将陆续作出。
何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纪委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央专案组,在福建省委的领导和厦门市委的支持配合下,历时一年半,不仅基本查清了发生在厦门关区的走私犯罪问题,彻底摧毁了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而且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打击走私和惩治腐败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胜利。特别是对李纪周案的查处,是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再次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只要他违纪违法,都要一查到底,予以严惩。
何勇指出,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危害极其严重,揭露出的腐败问题触目惊心,由此案引发的教训非常深刻。我们必须从关系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和尖锐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要教育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警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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