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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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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曹州、沂州等府属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灾缓征暨民借年久常平仓谷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余石,概行蠲免。
著再加恩,将江苏布政使所属各州县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地丁杂款未完银四万一千六百余两,一体概行蠲免。并将江苏经过地方本年钱粮,均免十分之五;浙江如之。
第四次南巡,前后可统计之蠲免钱粮,共计一百七十余万两,米谷二十余万石(直隶山东经过地方蠲免十分之三、江苏浙江蠲免十分之五不计在内)。
次年,仿康熙三十年蠲免漕粮之例,命自乾隆三十一年始,分年蠲免所有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应征漕米。十一月,又命凡办漕各省州县内有征收折色者,概予蠲免。翌年四月,令各省届轮蠲年份,通行劝谕田主照每亩应蠲漕米数,亦令佃户免交一半。
乾隆三十五年元旦,以国家全盛,内外度支有盈无绌,府库所贮,月羡岁增。因思天地止此生财之数,不在上,即在下,与其多聚左藏,无宁使茅檐蔀屋,自为流通。且今年朕六十诞辰,明岁恭逢圣母八旬万寿,宜更沛非常之恩,著自乾隆三十五年为始,将各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一次。复降旨劝谕田主遇本省蠲免钱粮之年量减田租:有田业户应纳条银者,既已广被恩膏,则食力佃农,自应令其分沾渥泽。著各该督抚遇轮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等,照应免粮银十分之四,令佃户准值减租。此次普免各省地丁钱粮共计银二千七百九十四万余两,仍分作三年轮免。是继乾隆十一年之后,第二次蠲免各省地丁钱粮。
嗣后,又于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逝世)、五十五年、嘉庆元年,三次蠲免全国地丁钱粮;乾隆四十五年、五十九年,两次蠲免全国漕粮。总计八次蠲免,银两不下一亿四千万两,粮谷一千二百万石,如果加上其他各项蠲免赈恤,总数将达到二亿三千万两以上,可谓空前绝后。(1)
但就是在此次巡幸中,发生了“帝后反目”的大事。
乾隆十三年孝贤皇后崩逝,中宫不宜久虚,其时已进娴贵妃的乌拉那拉氏,循资应继孝贤为后。虽说是出于皇太后懿旨,十四年二月,皇上仅晋封乌拉那拉氏为皇贵妃,“摄六宫事”。但庆贺仪节却要“酌减”,似乎很有几分勉强。乾隆十五年八月,皇上四十整寿,在皇太后的一再催促之下,才立那拉氏为皇后。一连几年,皇后诞育了皇十二子、十三子,及皇五女等。
乾隆二十年以后,皇上开始宠幸魏氏,生有四子二女,包括皇十五子,即后来的仁宗皇帝永琰(顒琰),是后妃中诞育子女最多的一位。乾隆三十年,魏氏晋封皇贵妃,位号仅次于皇后乌拉那拉氏。
乾隆三十年四度南巡,途经山东时,越济南府城而不入,这也是第四次了。皇上特意写诗说明原因,仍是那不堪回首的乾隆十三年:
四度济南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
春三月昔分偏剧,十七年过恨未平。
但激怒乌拉那拉皇后的却不是这些,据当时传闻,皇上要在江南立一个妃子,皇后不依,因此挺触,将头发剪去。这当是闰二月十八日之事,据杭州圣因寺行宫里传出的消息说,皇后对皇帝有所冒犯,然后怒气冲冲到皇太后前哭诉,恳求在杭州出家为尼,太后哪里肯准;不料皇后从袖中抽出利剪,将万缕青丝齐根剪去,——按满洲习俗,这正是最为忌讳的举动,自然要斥之为“迹类疯迷”了。
据后世学者考证,这一位要立为妃的江南美人,不是别人,正是扬州姑娘陈氏。其后,她在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被立为“明常在”,以后被封为贵人、嫔,直到嘉庆三年,太上皇崩逝的前两个月,晋升为妃,一直陪伴了皇上三十余年。
以清朝后妃制度而论,是断不能选汉人女子为妃的,江南籍女子更为深忌。不过在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就被打破了。他人不论,细检《宫中档乾隆朝奏摺》中的机密档案,今上至少有两名江南籍的嫔妃,一个是扬州籍的陈氏,一个就是苏州籍的陆常在(当为二次南巡时从苏州携回)。
其实就连魏氏,也未必不是江南女子。早在乾隆二年释服之后,南方织造、盐政就曾进“优童秀女”。《清代名人传》说魏氏是“苏州女伶”,怕也不是没根据的。
是否类似的原因,导致了乾隆十三年事件的发生?还是如钦天监正、西洋人刘松龄所说,因为反对洋教,遭了报应,以致在济南去庙里祈祷的途中,突然患病?这些恐怕也是无法考证了。
乾隆三十年,在南巡途中“先程回京”的乌拉那拉氏,从此被幽禁于冷宫之中,并于乾隆三十一年七月,皇上奉皇太后出发避暑山庄的第六天去世。实际上,在她生前,即已被剥夺了皇后以及此前的皇贵妃、贵妃和妃的位号。那拉氏的葬礼,也是按低规格办理的。
帝后反目,一时为“天下人共知共闻”,甚至传到朝鲜。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东巡谒陵至锦县地方,秀才金从善进递呈词,其中一条即请皇上为乌拉那拉皇后一事,下诏罪己,遭到皇上痛斥。从乾隆三十年以后,皇上就再也没有立皇后,从此也没有人再敢议立皇后。
皇贵妃魏氏成为了事实上的六宫领袖,乾隆四十年魏氏病逝,之后不仅中宫久虚,就连皇贵妃也阙而不补。乾隆六十年九月,皇帝归政大典在即,正式宣布永琰为皇太子,明年元旦即位为嗣皇帝,于是魏氏被追赠为孝仪皇后,是为乾隆朝的第三位皇后。不过,这都是后话了。
但不和谐的声音还是存在的,不仅有臣工反对废后,反对降低其丧仪规格,还有小吏、生员上书。自是年始,皇太后虽避暑热河,不复出塞。(2)据说,由于皇太后钮祜禄氏在第四次南巡时已经呈现出些许倦意,皇上明确表示不再南巡。直到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去世,第五次南巡才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第四次南巡(乾隆三十年)与第五次南巡(乾隆四十五年),之间相隔竟有十五年之久。(3)
文字狱中涉及皇后的案件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七月,山西高平县役满书吏严譄于乾隆三十一年风闻废后之事,及三十三年来京听说皇后已故并未颁诏,有一御史为此将礼部参奏,即被发遣,心慕此御史方正鳍直;及妻子相继死亡,心想人生在世,应做些有名声的事,写成“请补行颁诏议在立正宫折”,并称贪官作福,谋利害民等语。赴京投递大学士舒赫德,乞为代奏。皇上见严譄折内称“纳皇后贤美节烈,多蒙宠爱,见皇上年过五旬,国事纷繁,若仍如前宠幸,恐非善养圣体,是以故加挺触轻生”等语,系“污蔑朕躬”,将严譄照大逆律,从宽改为斩决。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九月,巡幸盛京,锦县生员金从善于御道旁跪递呈词,条陈“立储”、“复立后”、“纳谏”、“请施德”四事:“大清不宜立太子,岂以不正之运自待耶”?又于请“复立后”,欲帝下“罪己诏”。被认“为从来所未有”之“狂诞悖逆”,著从宽斩决。
17.割辫案
乾隆三十一年,国家陷入了对缅甸的战争,这是继西师之后的又一场重要战事。一开始,清廷还有所克制,有所警觉,但不久就越陷越深。就在军书傍午之际,接连发生了几个案件,冲淡了作战失利的阴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割辫案”了(又称“叫魂案”)。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六月十二日,皇上不知从哪儿得到一个消息,由军机大臣等发出廷寄:闻浙江一带传言起建桥座,因而偷割发髲衣襟等物,搘垫桥桩,以为厌胜之用者。字寄浙江、山东各督抚,饬属密行体察,如果有此等情事,即行严拏,重治其罪。(4)
在他的追问之下,有几个督抚承认了实有此事,好像皇上不问,就可以不说了似的。本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富尼汉奏道,本省邹县、峄县等处已经拿获匪犯两名,一蔡廷章,一靳贯子(另一要犯通元在济宁乘间脱逃),为首者系浙江和江南僧人吴元、玉石。现已行文江浙,体访根缉。(5)
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方观承报告,与山东交界之景州境内发现有两人被割发辫。上谕:“可见此等匪徒,传播邪术者,已蔓延数省”,在他眼里看来问题是够严重,也够夸大其词的了。(6)
是月,两江总督高晋奏,本年三四月间,臣署抚篆时,闻浙省有割取衣辫之事,当饬各属密访。嗣据长洲等县报称,讹言起自杭州,本境并无被割发辫者。旋将传播之人,密拿查禁,讹言亦息。
这当然不能令皇上满意,谕曰:未必!今自江南蔓延山东、直隶,即京城亦有被割之人,何江南反言无耶?足见尔江南吏治不堪,惟事化有为无之陋习,甚可痛恨。此奏大不是,欺罔之甚矣!(7)七月初四复又质问:何以山东、直隶及京城俱经捕犯破案,而江浙等省转未曾缉获一二,亦未见据实奏闻?及经朕降旨查询,又阅多时,迄今犹未覆奏。苟非该督抚等于地方事务,漫不经心,置若罔闻?(8)
七月初九,皇上进一步施压,这一次是针对浙江巡抚觉罗永德的:乃自六月十六日传谕以来,迄今二十余日,并未据实覆奏,殊不可解。地方有此等奸徒,本不待朕传旨询问,方行办及。此案实始于浙省,其姑息因循之习,几于牢不可破。著即将从前因何不行具奏,及现在如何设法缉捕,一一详悉迅速奏闻。毋得仍前延缓,自干咎戾!(9)
同日,字寄江苏巡抚彰宝,谕:前此既不据实入告,及屡次询问,又不即行奏闻,一味延缓因循。著将因何不即覆奏,并如何设法访缉,有无获犯,及山东省供出首恶踪迹若何,曾否弋获之处,驰驿六百里,逐一速行据实奏闻。若再漫不经心,则是该抚自取罪戾,朕亦难为宽贷也!(10)
事情到了这一步,矛头似乎已不仅是指向叫魂邪术,而是对着地方官员,特别是两江的督抚大吏了。对于他们,皇上好像是成见已深。
掩盖信息,据说是发生于皇帝与官僚之间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美国学者孔飞力看来,这就是叫魂案的重点所在了。在皇上与各省督抚之间的这场暗斗,其激烈程度恐怕并不亚于清剿本身。(11)
但对地方官员看来,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人命案,也不同于特定的政治案,它既难归类,又难捕捉。来无影去无踪,飘忽不定,或如谣言传闻,自生自灭。它也不像一般“邪教”,有着相对固定的人事来往关系,相反,其人员构成恰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临时性。
各方面材料显示,清代中国已是一个人口高度流动的社会,从叫魂案所涉及的“罪犯”来看,有各种各样的“流浪汉”(无职业者),包括乞丐、僧人(特别是迹近乞丐的游方僧道)、穷困潦倒的读书人、雇工、卖字者、做戏法之人等。要把疑犯一一捕获,可谓难上加难。(12)
问题可能就在这里。当那些捕役按照犯人口供追踪而至,却往往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地址或是人名。如宿州地面虽有青龙寺,并无僧人玉石;邳州亦无五乐户地方及疑犯张四儒姓名;韩沛显所供海州各处僧人普敬、普贵、通明、通义等,分咨各该省密访查拏,查无其人;凤台县疑犯引峯、潜修二僧,行查该县,并无其人;固始县逐细搜查,并无疑犯张文栋其人;至于宿州拿获匪犯张四,究出即系要犯张四儒,后来发现也是受刑捏造的结果;有时找不到疑犯,就只能将字音相近者(如吴元与悟源、悟圆二僧),押送质对(后查出九华山进香之吴元,及昭文县拿获吴元一名,皆非正犯)。
面对这种情况,官府可以依赖的,也就只有那套保甲制度了。从理论上说,地方有司编查保甲,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给用印门牌,开写本户姓名口数,年齿生业,如有故绝迁移及外来无稽之人,随时呈报。毕竟登记有各家各户人头姓名,难道不可按图索骥?
因此,皇上指示两江总督:“此旨到,即严督属员,将山东审出指名逆僧务获”。(13)又谕令两江、安徽、江苏、浙江督抚:“前已指出首恶姓名,何难按籍而稽”?(14)
可惜的是,现行保甲制度并没有那么理想。长期以来,地方官不能切实奉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户口迁移存殁,以及生计经营每多更易;州县不能数数亲查,稍涉因循,即成故套。(15)故平日之所谓编查保甲,全属虚应故事,或率以具文从事。(16)
江苏巡抚彰宝也报告说:“外省查拿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现在查无踪迹,或仅开姓名,而并无乡贯住址”,(17)这样的问题显然是现有的保甲制度无法解决的。
又因疑犯供词闪烁,始终无一语确切,而使此类情况更形严重。皇上据各省奏覆,亦察觉就获人犯,供词多半游移,或其初似有端倪,及追究又无影响。如此岂能完局?(18)
在审讯中,则时而谕令不可徒事刑讯;止当设法研鞫,不必徒事刑求;若急用刑夹致毙,反至无可根究。(19)及至审问多日,并未得一实供,复担心疑犯窥破,愈得逞其狡狯伎俩。令其备受诸刑,或得一二招语?(20)在很多场合,实际都依靠和使用了刑讯。
在此案中,皇上还使用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做法,即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特别是那些督抚大员。如在两江即由该省巡抚,在京师则由大学士刘统勋、吏部尚书托恩多、户部侍郎英廉等,“经朕责成专办”。不仅如此,皇上自己也要负起一定的责任,如屡次谕令将罪犯解送(热河)行在,交军机大臣详细研鞫。(21)
为拿获罪犯,在大吏专责之下,简派妥干员弁,或因首恶要犯不外奸僧,踪迹诡秘,所称法名俗籍,不足尽凭,甚至随口改捏,令于城外城内及市集村乡,凡有庵观寺院之处,一体留心访查(京师);(22)或遴选兵役,悬立重赏,责令于坊店寺院食顿住宿之地,分头踩稽,如有面生可疑之人,即加盘问,露出诡秘形迹,立即搜查(直隶);(23)或改装易服,带同干役,参差行走,先在城乡市镇,次及深山僻壤,一切庙宇歇店,并江岸海淀,严密访查(浙江)。(24)并屡经降旨各督抚,一有情况,即六百里驰驿速奏。
由此看来,在“叫魂”一类案件里显示出来的,正是意欲实现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从上到下的“政治一元化”。尽管这做起来并不容易,但意图是很明显的。如果说十八世纪的中国已经开始进行“现代化”,(25)许多相关的事例也表明,她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前现代的传统社会的代表。
这样的事,无论在康熙朝,还是雍正朝,可以说都没有过。在这一点上,今上已超越了皇祖、皇考。可惜的是,有一个想法与实现这一想法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何况他的目标也不是那么明确的呢!
几个月后,割辫案已经从山东、江苏、浙江,扩大到直隶、京师、湖北、湖南,甚至蔓延到了热河、山西等地,每省都发现了数件到十几件不等。被捕者多系“奸徒”、“无赖”,所供不足凭信,而真犯却一无所获。事后发现,他们也有几分可原之情,因为这些都不外刑求的结果。皇上虽曾降旨询问:山东如何设法成招?巡抚富尼汉覆奏:并未刑求,到案即行供吐。及至解京后,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发现外省所取供词,皆系承审官刑逼妄供,而各犯身受刑伤种种,现在尚未平复。(26)其中僧人普阔本非割辫正犯,而系湖北黄冈县用刑逼认。(27)浙江拿获僧人明远,曾令跪铁链三日,轮番审问两天两夜,不许打盹,随后毙命狱中。(28)
特别严重的是,山东省最早抓获的两个案犯,蔡廷章和靳贯子,不但指证的为首要犯(浙江、江南僧人吴元、玉石),是因刑妄供,更可怕的是,他们本人根本就没有割过辫子!(29)这就是严重的误导皇上了。如此下去,还会有多少人被牵连无辜?(30)
因此到九月下旬,皇上从热河回到北京,即出人意料地颁布谕旨:
偷割发辫一事,朕命提犯解京质讯,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步军统领衙门详悉研鞫,则供词多涉游移,并有畏刑屈指者。可见各该省隐瞒于前,复又塞责于后,而实在首恶,究属未得,徒使差役四出,滋扰闾阎,于政体殊未允协。此案现在竟可毋庸查办。(31)
虽然此案前后并未妄杀一个疑犯,但在皇上看来,江浙两省养痈遗患之督抚有司,却不可不明示惩创。著将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前江苏巡抚彰宝、安徽巡抚冯钤、浙江巡抚熊学鹏、山西巡抚永德等,交部严加议处;山东巡抚富尼汉、湖北巡抚程焘滥加刑拷,累及无辜,分别以布政使降补;所有江浙承办缉犯旋告旋释之州县等官,均着交与该督抚逐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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