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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个世界强国的复兴-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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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官方统计区分如下:
1。国有企业:1997年有30。5万国有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企业。12。8万家企业活动在生产领域,2/3的设备投资给了它们。30。5万家企业分布在四个政府层面:材料工业和重工业的大型企业、铁路和通讯归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能部委;大型企业由省政府以及四个省级大城市所监管;中型企业落户在当地的省政府(只要有的话)和地、县、市政府或者拥有类似权力的地方政府。
2。上市公司:直到1997年,此类企业也只是那些投放到股市的国有企业。国家拥有其多数股票,或者拥有足以能够控制企业的份额。这些股票在上海和深圳两地的国内股票市场以两种形式上市:只销售给国内人士的A股,和只销售给国外人士的B股。第三个重要股市是香港。在此也同样有两种形式的中国股票:H股和红星股。“红星”是中国国有企业的香港子公司。总公司把其部分生产企业或者服务企业放到香港,除对子公司保持一定的资本控制外,把其他的部分投放到股市。以此形式,中国电讯这个通讯巨人在香港建立了一个香港电讯分公司,即中国香港电讯(现名:中国移动),它把移动电话的业务转交给多个省份。
3。城市集体所有制:其起源于50年代小企业的公私合营。它们实际上属于国有企业中的二等公民,即其员工的工资、福利都低于国有企业。 4。村镇企业:这些企业从其名称中就可以得知,属于村镇集体所有,但掌管它们的实际上是党支部书记和村镇的管理干部。这些企业从一开始就像一个依赖于市场的私人企业那样的运转着。到了邓的末期,其中许多转变成了私人财产,而私有化由此就加速了。到了2000年只有个别“村镇企业”还保持着集体所有制的特色。
5。个体企业(个体户):个体企业的涵义是个体和家庭企业,而且其雇工不超过7人。它们构成了农村和城市私人所有制企业的巨额数字。
6。私人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国统计数字中,这样的企业是指超过7名雇工的。这类企业的合法化开始于1988年的政府“关于私有企业的规定”。
7。由港、澳、台资本投入的企业:中国从来没有把这三种民间投资看作为外国资本。香港、澳门在1997年和1999年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的部分,只是作为“特别行政区”并维持它们现行的法律和经济体制。而台湾对北京政府而言,一直是中国的一个省。
8。外国企业:在巨额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领域,如汽车制造业、电讯设备制造业至今几乎只是与中国国有企业合作的合资企业。尤其是在最近的几年中,在消费品生产、运输业以及边缘产品生产方面,出现了一大批全资的外国子公司。香港、韩国以及日本企业经常在劳动密集型生产方面与中国的企业合作。
在邓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到国民总产值的78%;在1997年邓去世时,这个比重下降到只占有34%,而一年后就只有28%了。
■陷于新环境中的恐龙
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陷入危机。从1985到1995年中,上报亏损的国有企业数目从9。6%上涨到45%。1996年竟然达到70%。83国有经济第一次从整体上陷入亏损;所有那些效益性企业,其中包括利润丰厚的国家专营企业像中国电讯,也无法把这些亏损企业所带来的赤字抵销。
公开的数据难免粉饰情况。譬如有些在报表上显示赢利的国有企业,而实际经济状况应该属于亏损企业。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经济管理所的爱德华。斯坦费尔德对一系列的大型国有钢铁企业作了调查。84所有这些企业都证明,它们在1992到1995年这段时间是赢利的,而事实上它们几乎都陷于无经济支付能力的状态。
以位于辽宁省的鞍山钢铁公司为例:这是一家有22万职工的大型钢铁企业,1994年鞍钢账面上赢利人民币2。24亿元。对这个拥有190亿资产的企业做了一个短期资产评估,发现它可以使用的只有3%的现金;61。5%是应收账款(钢材用户无力对它们支付的欠条);34。4%是库存产品价值。应收账款中绝大部分收不回来;库存产品中绝大部分是销不出去的产品。如果鞍钢把这些相应的账款计算进去并重新予以平衡的话,那么它就变成严重亏损企业了。它的赢利只是账面上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了:鞍钢几乎总是摆脱不了没有支付能力、无法给职工开出工资的状况,而仅当国家银行给予新的贷款时,它才能重新运转。正像斯坦费尔德所强调的那样,鞍钢是一个典型的大型国有企业,而且也并非是一个经营特别差的企业。想一想,那些没有什么可以用来在账面去抵消支出的企业的情况,那将会是何等的状况呢?
为了避免大量的裁员,政府总是给亏损企业不断的输血。先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但是随着补贴数目的不断增大,政府把这种靠钱来养活国有企业的任务转让给国家银行。这种输血量一年一年的上涨,直到它们把贷款额的90%就这么样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去,而且明知,这些钱连成本也很难收回。也像它们的客户,也就是这些国有企业一样,这些银行在它们的财务报表上也对外界显示着赢利。救急贷款不考虑价值。一家国有企业在贷款过期过后,银行要求偿还贷款,而它无力偿还,并要求银行通过新贷款支付旧贷款和利息时,就这么解释的。而银行账面上获得了利息,而那笔救急贷款就从账面上消失了,而这笔新贷款将在两年后重新作为救急贷款在账面出现。而银行以此方式不断地进行投资,而国有企业的亏损依然不断上涨,而这些救急贷款部分在国家银行里的价值也就变成了废纸一张。
在邓最后的几年里,这种发展达到了令人担忧的程度。1997年,也就是邓在世的最后一年,中央银行承认,四大银行所发放贷款的25%属于这种救急贷款;5%~6%的贷款是根本不会还回来的死账。独立观察家估计,保守的讲,这种救急贷款达到所发放贷款的50%;这种死账至少达到30%。这30%的死账作为没有价值的数字呆在银行账面上,它使银行自身资本成倍的增加,从而国家银行也就像它们的那些国家企业客户一样,技术上变得没有支付能力了。它们只能凭借日益增长的私人存款来维持资金流动。
凭借其现有的模式,国营企业在日渐发展的市场上缺乏生存能力。它们成长于计划经济之中,此刻面临着所变化的环境的威胁,就像恐龙一样,面临着绝境。最直接受到威胁的是数以万计的小型国有企业,它们面临被新的竞争,也就是那些快速、灵活的农村企业所形成的竞争赶出市场的危险。面临倒闭威胁的还有许多老工业领域的大恐龙,它们设备、技术的大部分依然是50年代的水平,它们已经意识到,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进口和西方以及日本的合资企业的发展,它们面临被取代的危险。
■不是为市场而生产
在毛启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2~1956)时,国家工业也就开始建立了,但是他的目的并非是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国家工业的任务是:它要为中国建立自己的重工业基础;这种国家消费品工业应该由政府承担经济;高赢利在此不是通过高生产能力和竞争力来获得,而是通过价格专控。在70年代又增加了一个任务,那就是:生产企业也要做好在战争状态下生产军备以及其他重工业产品的准备。毛发展出了这个“三线”并在中国内地的深山处修建大型工厂,这一切原本就不在乎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基于经济和政治安全之考虑,划拨生产任务、创造劳动位置。至少对于一部分中国民众来说,也就是对于这些国有企业的工人、干部来说,社会保障、国家许的愿都被兑现了。[WWW。Zei8。]给他们创造了“铁饭碗”;长期工作位置和终生的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这些工人称为“国家的主人”。到毛去世前,这些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共计约7500万人,接近于劳动人口总数的1/5,他们构成了党领导的稳固基础。如同国有企业拥有最好的生产设备一样,这些企业同时也有很好的福利待遇。它们支付离退休金。那些在50年代初建立的企业,到90年代时,它们的离退休人员已经达到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一半。所有在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部社会保险都在其所工作的企业中,这一点对于绝大部分城里人来说,无论是雇主,还是社会保险者,都是同样的对待。
如果爬上鞍钢高炉,往下眺望烟囱林立、规模巨大的厂区,就会看到炼钢设备、厂房消失在遥远的地平线上。在鞍钢的中部是22万工作人员那浩大的生活区,六所医院、九所中学和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等等。围绕着这22万工作人员所构成的这个核心企业部分,鞍钢自90年代中期以来还建立了300余家集体企业,以便为核心企业的家属、子女创造就业位置。在这些集体企业中工作的有17。8万人。此外,鞍钢还有11万的离退休人员。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任务就是完成计划所要求的。这种不计竞争力的方式就导致了严重不求经济效益生产的后果。生产任务所追求的方向就是,尽可能多的创造就业机会。同时,绝对保障在职人员终身的工作位置也属于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之一。直到1992年,中国对国有企业仍然没有破产之说,也没有解雇、辞退长期工作人员之说。这种工作位置绝对保障的做法势必导致劳动道德的下降。邓晚期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就是:“工资靠贷款,干活靠民工”。
■改革尝试
在80年代中期,以他有效解决了农村非效益经济问题的方法,邓尝试着去解决国有企业的非效益经济。在农村,通过把生产责任转交给农民产生奇迹。他故此把国有企业的生产责任转交给企业的负责人,他对生产、赢利负责,他享有独立自主权,自己安排生产、在企业确定工资发放,并规定产品销售的价格。由此,绝大部分的做法是,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北京的职能部委,具体的是与地方的主管部门签署一份长期“赢利合同”,在其中规定,企业的经理有责任,使该企业的赢利要在一定的百分比上逐年增加。
尽管有赢利合同,但是它并不能扭转企业经理行为所面临的局面,使他把赢利放在第一位。作为经理,他首先要考虑的却完全是另外的事情:他必须与企业的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弄好关系,因为决定他仕途升降的是企业的党组织,而不是那些与他签署赢利合同的部门。而党委书记的兴趣点却是政治性的,那就是:书记的成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什么不满意。因此,经理就得满足于企业内部工人们提高工资、增强福利和其他额外补贴、待遇的要求,以免在企业内形成不安定因素。事实上,实施经理负责制以后,国有企业工人工资的提高程度远比企业的生产能力要大得多。可见,这个企业赢利还是亏损,在此所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
经理进一步还得与所有那些对其个人命运产生影响的为数众多的党、政部门搞好关系,即便是中央直属的大企业也是如此。不仅北京方面要求他们交税,他们企业所在的省、市也期望他们在经济上有所贡献。这个城市要修一条街道,或者要建一个游泳池,自然会有一个特别合理的要求,这个建设项目对这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带来了某种好处。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去拒绝这种要求,就不免会给这家企业经理的仕途带来阴影,既然如此,那经理也就乐于笑脸相迎,予以合作。譬如,鞍钢总公司1992年上缴的营业税、个人收入税等共计25。3亿人民币,而企业自己从330亿元总产值中仅仅留了一部分赢利。公司的总经理感慨地说,他们公司上缴给国家的税,超过了整个广东省。说穿了还是,这不是他的钱。
以此我们也就涉及到了农民与国有企业老总们的区别。农民利用生产的自主权,为的是给自己创造利润;但是国企的赢利,根本就不属于它们企业老总的。他因此也就没有积极性把赢利放到第一位,同时它也没有外部的压力。当然,即便是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中,人们也并不指望企业的经理们完全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组织生产、进行管理,而促使他们为企业尽心尽力更多的是出自于体制的制约。这里有严格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检查人员,它们对财务检查报告负责;对定期发布的企业经营状况信息,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它们设有监查委员会,它们以名义上的所有者对老总行使主人的权利;还有专职的国家干部,他们严格监督资本市场;还有银行,它们依照严格的经济规则对贷款进行保障;对于上市公司,有独立进行分析的投资银行,它们从外部对企业进行评估;有大型债券管理机构,他们受到经营管理方面的“有效监督”,如果没有让资本带来高红利的话,他们就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还有,也是最常见的,只要某家企业没有发挥出它的赢利能力,那么就有被收购的危险。概括的讲,市场的运作并非形成于自身,它必须借助于有效的法律系统以及一系列相应的机构、体制,从而才能使它有效地运作。
所有这一切在中国还都不健全。它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系统,现有的法规、法则尚未完全为法庭所执行;还缺少一个有效监督经理们的体制。在目前的条件下让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放开手脚,那恐怕只能走向灾难。而且更可能的是,经过这种改革之后,企业的效益性和赢利性不是好些了,而是更糟了。
在此,经理们用以创造账面赢利的技巧还在推波助澜。构成原因是:生产和产品并非是依据市场客观需求发展起来的。厂家把产品卖给自己的用户,尽管明知这些用户根本就不可能付款,却依然继续,把这种拿不到钱的只有纸面意义的发票记入经济报表,从而显示出账面赢利。这种发票总数越大,企业所显示的账面赢利越高。既然企业已经无法最大的获得真实赢利,那么至少创造了最大的“纸面赢利”。这种赢利策略变成了一种蚕食价值的策略,因为只它使企业债务持续增加,却没有带来等价的创造。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许是,由于国家银行为了避免国有企业的破产和大量的裁员而不断的给予贷款,从而形成了某种蚕食价值的恶性循环。
首先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员工们所有需求都取之于企业的收入。
一连串的国家机构、部门掠夺这些企业,只征收营业税不管企业的货款是否收回;规定所得税也不管实际赢利情况;征收额外捐款只考虑能够想见的名目。
经理们把投资耗费到建立过剩的生产能力上。因为企业越大,他们的级别也就越高,从而也就容易造就账面上的假象赢利。
银行把它们所收来的存款不断的投入到国营企业那填不满的黑洞中去。
这种体系显然是在延续企业破产。1992年后,一个新的改革再次产生了某种推动力:国营企业股份化和把少数股份投放到股票市场去。这场改革应该从两翼获益:为国营企业引入其所急需的资金;同时形成明确的财产所有关系,使长期以来所努力的国家与企业脱钩的政策得以实现,并且给企业经理创造真正的一种以赢利为方针的管理条件。可是这种希望只是一种假象。就这种改革所带来的效应问题,爱德华?斯坦费尔德在他的研究报告中对位于安徽省的马鞍山钢铁总公司(简称:马钢)进行了调查,调查所获得的是令人失望的结果:毫无改变!
为了把马钢投放到股票市场上去,需要做准备,这家企业被分成一家控股公司和一家马钢钢铁股份公司。控股公司接收了那些(不赢利的)铁矿井、工程公司、整个社会福利部分,像住房、医院、学校以及8。3万员职工中的3万人。控股公司同时也接过了所有员职工的离退休金部分。剩下来的也就是只有钢铁生产企业自身了,它就是以这种富有吸引力的方式投放到股票市场上去的。控股公司持有马钢钢铁股份公司62。5%的股票,而其他的部分则在1993年10月26日被投放到两个股市,其中投放到香港股市的是H股;投放到上海股市的是A股。
可在进入股市以后,马钢股份公司的运作依然一如既往,没有改变。它极大地扩大生产能力、增大产品,继续把产品销售给(无支付能力的)白条客户,并且继续为库存而生产。在经营管理方面,“现代化”股份公司的马钢与传统国有企业的鞍钢没有区别。在改善的财政方面,马钢股份公司保留了应付给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它只把协议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部分支付给控股公司,却不支付红利部分。这就是这个控股公司有别于其他持股人的地方。而控股公司对此也无可奈何,尽管它是控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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