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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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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却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征祥素无党派,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中人,颇相融洽,至组织内阁时期,又新加入同盟会,时人遂称他为同盟会内阁。重要位置,俱属袁系,称为同盟会内阁,实不副名。嗣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数赞同。
唐遂退出参议院,即日驰电北达。次日,即由袁总统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总长一缺,尚属虚位,暂命唐总理兼署。唐内阁算完全成立了。那时第一次临时总统孙文,应该践约辞职,便于四月初一日,亲至参议院,行解职礼,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诗赞孙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非徒践夙盟。
细数年来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诚。
欲知孙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续录。
《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宪法之嚆矢,其间虽经袁氏废弃,然帝制隳,袁氏毙,而约法复活。是民国之尚得保存,全赖约法之力,故本书不能不备录全文,所以存国典也。唐绍仪奉袁氏命,组织新内阁,观其提出阁员名单,如内务,如陆海军,实握全国枢纽,而皆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为袁氏所轻视,则属诸同盟会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谓为袁系内阁也可,谓为同盟会内阁,固不可也。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势力,唐氏反为其鹰犬,我为唐氏计,殊不值得云。
第十回 践夙约一方解职 借外债四国违言
却说孙中山在南京,闻袁氏受职,唐阁组成,遂莅参议院辞职;又把生平积悃,及所有政见,宣布出来,作为临别赠言的表意。各议员分列座席,屏息敛容,各聆绪论,并令书记员出席登录,随听随抄,将白话译作文言道:
本大总统于中华民国正月一日,来南京受职,今日为四月一日,至贵院宣布解职,为期适三个月。此三月中,均为中华民国草创之时代。当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纯然为革命时代,中国何为发起革命?实以联合四万万人,推倒恶劣政府为宗旨。自革命初起,南北界限,尚未化除,不得已而有用兵之事。三月以来,南北统一,战事告终,造成完全无缺之中华民国,此皆全国国民,及全国军人之力所致。在本总统受职之初,不料有如此之好结果,亦不料以极短之时期,能建立如此之大业。本总统于一个月前,已提出辞职书于贵院,当时因统一政府未成,故虽已辞职,仍执行总统事务。今国务总理唐绍仪,组织内阁已成立,本总统自当解职,今日特莅贵院宣布。但趁此时间,本总统尚有数语,以陈述于贵院之前。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凡为中华民国国民,均有国民之天职。何谓天职?
即促进世界的和平是也。此促进世界的和平,即为中华民国前途之目的。依此目的而行,即可以巩固中华民国之基础,盖中国人民,居世界人民四分之一,中国人民,若能为长足之进步,则多数共跻于文明,自不难结世界和平之局。况中国人种,以好和平著闻于世,于数千年前,已知和平为世界之真理。中华民国有此民习,登世界舞台之上,与各国交际,促进和平,即是中华民国国民之天职。本总统与全国国民,同此心理,务将人民之智识习俗,及一切事业,切实进行,力谋善果。本总统解职之后,即为中华民国之一国民,政府不过一极小之机关,其力量不过国民极小之一部分,大部分之力量,仍全在吾国民,本总统今日解职,并非功成身退,实欲以中华民国国民之地位,与四万万国民,协力造成中华民国之巩固基础,以冀世界之和平。望贵院与将来政府,勉励人民,同尽天职。从今而后,使中华民国,得为文明之进步,使世界舞台,得享和平之幸福,固不第一人之宏愿已也。
词毕,大众相率拍手,毋容絮述。孙中山遂缴出临时大总统印,交还参议院,参议院议长林森,副议长王正廷,即令全院委员长李肇甫,接受大总统印信,一面由林议长做了全院代表,答复孙中山,大约亦有数百言,小子又录出如下:
中华建国四千余年,专制虐焰,炽于秦政,历朝接踵,燎原之势,极及末流,百度隳坏。虽拥有二亿里大陆,率有四百兆众庶,外患乘之,殆如摧枯拉朽,而不绝如缕者,仅气息之奄奄。中山先生,发宏愿救国,首建共和之纛,奔走呼号于专制淫威之下,濒于殆者屡矣,而毅然不稍辍,二十年如一日。武汉起义,未一月而响应者,三分天下有其二,固亡清无道所致,抑亦先生宣导鼓吹之力实多也。当时民国尚未统一,国人急谋建设临时政府于南京,适先生归国,遂由各省代表,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受职才四十日,即以和平措置,使清帝退位,统一底定,迄未忍生灵涂炭,遽诉之于兵戎。虽柄国不满百日,而吾五大民族所受赐者,已靡有涯涘;固不独成功不居,其高尚纯洁之风,为斯世矜式已也。今当先生解临时大总统职任之日,本院代表全国,有不能已于言者。民国之成立也,先生实抚育之;民国之发扬光大也,尤赖先生牖启而振迅之。苟有利于民国者,无间在朝在野,其责任一也。
卢斯福解职总统后,周游演述,未尝一日不拳拳于阿美利加合众国,愿先生为卢斯福,国人馨香祝之矣。
孙中山欢谢议员,鞠躬告退。各议员再表决临时政府地点,准将南京临时政府,移往北京,南京仍为普通都会。
由袁总统任命前陆军总长黄兴,为南京留守,控制南方军队,一面召唐绍仪回京。唐以交通一席,不便兼理,复提出施肇基总长交通,交参议院议决,得多数同意,乃电请袁总统任命。十部总长已完全无缺,唐总理遂邀同王宠惠等,启程北行。惟陈其美曾为沪军都督,自请后行,闻他醉心杨梅,所以长愿南居。唐不能相强,即日北去。参议院各议员,亦于四月二十九日,联翩赴都。副总统黎元洪,亦请解大元帅职,另由袁总统改任,属领参谋总长事。所有前清总督巡抚各名目,一律改为都督。内而政府,外而各省,总算粗粗就绪。
惟蒙、藏两部一时尚不暇办理,但由袁总统派员赍书,劝令取消独立,拥护中央。是时英、俄两国,方眈眈逐逐,谋取蒙、藏为囊中物。活佛喇嘛毫无见识,一任外人播弄,徒凭袁总统一纸空文,岂即肯拱手听命,就此安静么?都为后文埋线。袁总统也明知无益,不得已敷衍表面,暗中却用着全力,注意内部的运用。第一着是裁兵,第二着是借债,这两策又是连带的关系。看官试想,各省的革命军,东也招募,西也招集,差不多有数十百万,此时中央政府,完全成立,南北已和平了事,还要这冗兵何用?况袁总统心中,日日防着南军,早一日裁去,便早一日安枕。裁兵原是要策,但老袁是从片面着想,仍未免借公济私。但是着手裁兵,先需银钱要紧,南京临时政府,已单靠借债度日,苏路借款,招商局借款,汉冶萍公司借款,共得五六百万,到手辄尽;又发军需八厘公债票一万万元,陆续凑集,还嫌不敷。唐绍仪南下组阁,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惟所有一切欠款,须归北京政府负担,南京要二三百万,上海要五十万,还有武昌一方面,也要一百五十万,都向唐总理支取,说是历欠军饷,万难迁延。唐总理即致电北京,嗣得老袁复电,并不多言,只令他便宜行事。无非要他借外债。急时抱佛脚,不得不向外国银行,低头乞贷,于是四国银行团,遂仗着多财善贾的势力,来作出借巨款的主人翁。什么叫作四国银行团呢?原来清宣统二年,清政府欲改良币制,及振兴东三省实业,拟借外款一千万镑。英国汇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华银行,美国资本团,合资应募,彼此订约,称为四国银行团。嗣经日、俄两国出头抗议,交涉尚未办妥,武昌又陡起革命军,四国银行,中途缩手,只交过垫款四十万镑,余外停付。至民国统一,袁世凯出任临时总统,他本是借债能手,料知上台办事,非钱不行,正欲向银行团商借。巧值四国公使,应银行团请求,函致老袁,愿输资中国,借助建设,惟要求借款优先权。老袁自然乐从,复函慨许,且乞先垫款四十万镑,以应急需,过后另议。银行团即如数交来,会唐绍仪以南方要求,无术应付,也只好电商四国银行团,再乞垫款,数约一千五百万两,南方需求总数,不过五六百万两,乃乞借须加二倍,可见民国伟人,多是乱借乱用。
银行团却也乐允,惟所开条件,既要担保,又要监督,还要将如何用法,一一录示。唐绍仪以条件太苛,不便迁就,遂另向华比银行,商借垫款一百万镑。比利时本是西洋小国,商民亦没甚权力,不过艳羡借款的利息,有意投资,遂向俄国银行,及未曾列入团体的英法银行,互相牵合,出认借款,议定七九折付,利息五厘,以京张铁路余利,作为抵押。唐绍仪接收此款,遂付南京用费二百三十万两,武昌一百五十万两,上海五十万两,其余统携至北京。不消几日,就用得滑塌精光,又要去仰求外人了。如此过去,何以为国。
哪知四国公使,已来了一个照会,略言:〃唐总理擅借比款,与前时袁总统复函,许给借款优先权,显然违背,即希明白答复〃等语。袁总统心中一想,这是外人理长,自己理短,说不出什么理由,只得用了一个救急的法儿,独求美公使缓颊,并代向英、德、法三国调停。美公使还算有情,邀了唐总理,同去拜会三国公使。唐总理此时,也顾不得面子,平心息气的,向各使道歉,且婉言相告道:〃此次借用比款,实因南方急需,不得不然。若贵国银行团等,果肯借我巨资,移偿比款,比约当可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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